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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均存在过错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张x诉抚顺矿务局总医院

时间:2024-08-18 21: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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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均存在过错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张x诉抚顺矿务局总医院

【中 法 码】侵权责任法学·医疗事故责任·医疗机构诊疗过失·治疗过失·手术措施不当 (r070102028)

【关 键 词】民事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诊疗规范治疗方案手术风险

术后症状告知义务医疗行为因果联系诊断错误过错程度赔偿责任

【学科课程】侵权责任法学

【知 识 点】医疗过失 医疗风险 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赔偿

【教学目标】明确医疗过失的含义,掌握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

【裁判机关】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一审

【案例效力】★☆☆☆☆ 被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院度案例:侵权赔偿纠

》收录

【案例信息】

【案 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 号】 ()新抚民一初字第172号

【判决日期】01月01日

【原 告】 张x

【被 告】 抚顺矿务局总医院 抚顺市中心医院

【争议焦点】

医疗机构未向患者告知医疗风险,致使患者出现不适而前往其他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对患者检查不足且发现病因后未向患者提供其他医疗方案,造成严重后果,能否认定两家医疗机构均存在治疗过失,两家医疗机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矿务医院赔偿原告张x经济损失29 256元,且支付4 628元精神损失费;被告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张x经济损失48 760元,且支付6 000元精神损失费;驳回原告张x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医疗机构在未向患者告知医疗风险的情况下,即在患者分娩过程中实施相应的医疗行为。患者因出现不适症状,前往另一医疗机构进行诊治,该医疗机构决定为患者实施手术,但因对患者的病因诊断有误且术前检查不足,导致手术过程中发现真正病因系此前的医疗风险导致后,未向患者提供其他代替治疗方案,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两家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活动时,未尽告知义务和合理诊疗义务,均存在过错,二者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依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如在多家医疗机构就诊,各医疗机构在诊疗期间均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且向患者告知诊疗方案、手术风险及术后病症等相关信息,上述行为系保障患者知情权的基本要求。若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病症进行诊治过程中,未按照诊疗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医疗行为,且未明确告知患者手术风险并征得患者的同意,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各医疗机构均应当向患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依其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

医疗机构在患者分娩过程中,根据患者病症情况,为患者实施了手术治疗。由于术中患者出现出血的症状,医疗机构实施了医疗行为进行止血,但医疗机构并未将医疗风险告知患者。患者出院后出现不适,即前往另一医疗机构进行诊治,该医疗机构为患者诊断后决定为其实施手术,但该医疗机构将病因诊断错误且实施手术前检查不足,在手术过程中发现患者病因系由之前的医疗风险导致后,未向患者提供其他代替治疗的方案,使患者失去最佳选择治疗方案的机会。上述两家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均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两家医疗机构应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对患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简述什么是医疗过失。

2.论述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

3.浅谈医疗风险的定义及范围。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x。

被告:抚顺市矿务局总医院(以下简称矿务医院)。

被告:抚顺市中心医院。

本院经公开审理查明:4月24日,原告张x在被告矿务医院诊治,主诉停经9个月,胎动五个月,阴道流水3小时,该院初步诊断为:胎膜早破。在原告及其家属要求下,被告矿务医院于4月25日1:40行剖宫产娩出一男活婴x。原告张x于4月29日出院,出院病志记载其已经痊愈。同年7月9日,原告张x在抚顺市顺城区前甸卫生医院(以下简称卫生医院)就诊,主诉阴道不规则流血1个月,该院印诊为流血待查,处置为对症、抗炎,定期复查。

同年8月9日,原告以“产后3个月,反复阴道少量流血,无月经来潮”为主诉,就诊于矿务医院妇产科,诊断:子宫复旧不全;处置:益贞女金片口服,随诊。当日患者以“脐部红肿痛三天”为主诉就诊于该院外科,诊断:脐炎;处置:君尔清片、奥络口服,随诊。8月16日,原告以“脐部不适、疼痛12天,2天后发现包块”为主诉入住抚顺市中心医院,初步诊断:脐疝。8月20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脐疝修补术。术中请妇科会诊,诊断:官腔积脓,子宫穿孔。原告家属补充签字后,由妇科实施子宫次全切除术。9月3日治愈出院。抚顺市医学会对于二被告的医疗行为给予鉴定,均不构成医疗事故。抚顺市中心医院鉴定报告分析意见栽明:“医方在此医疗诊断中,对子宫积脓、穿孔的诊断成立。子宫次全切除术具有手术指征,术中向家属交代病情,并取得家属同意签字,符合卫生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不构成因果关系。医方在诊疗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术前彩超提示脐部低回声。穿过腹壁与子宫相连,应请相关科室共同研讨手术治疗等相关问题,但医方没有请妇产科进行会诊。2.子宫次全切除术前针对手术风险交代不详尽。”原告不服抚顺市医学会鉴定结论,经辽宁省医学会鉴定,二被告医疗行为均不构成医疗事故,分析意见载明:“1.矿务医院根据产妇入院时的临床经过,选择剖官产,具备手术指征,术式选择得当。2.剖官产术中子宫迟缓出血,医方选择羊肠线压缩缝合子宫底部止血,可能与患者后期出现的子宫局部感染、穿孔存在一定的关系。同时,产妇胎膜早破、试产时间较长也增加了产后感染的机会。医方对其相关的风险性无告知记载。3.抚顺市中心医院脐疝诊断依据不足。根据术中见子官穿孔、积脓,可以选择子宫次全切除术。4.抚顺市中心医院对术前病情评估不足,且术中没有向患者提供其他治疗方案及相应风险的告知,医方存在欠缺。”

本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负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医疗关系中,患者享有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险以及获得适当、合理治疗的权利(合理与否以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为标准)。基于此,在医疗活动中,医疗行为的实施者负有两项基本义务:1.详尽告知患者手术及特殊治疗的风险,并征得患者对该治疗手段的同意;2.进行适当、合理的治疗。医疗机构在违反该基本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权利、义务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医疗活动存在两个相对独立的阶段,即手术前的详尽查体了解病情告知患者阶段和手术实施阶段,二被告在以上两个阶段的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主要的争论焦点。针对二被告的诊疗行为的两个阶段,首先,就手术治疗过程而言,由于医疗手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该行为是否适当的判断,除依照一般常理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钋,还需由相关的权威部门作出鉴定结论。本案无论从本院查明的事实,还是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均无法证实二被告在为原告实施手术过程中存有事故责任,故原告关于二被告在手术治疗行为中构成事故的主张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其次,针对被告矿务医院在术前的诊疗过程中,当事人选择试产时间过长,被告矿务医院作为原告信赖、在抚顺地区具有较高医疗水平的专业机构,没有将可能产生的风险(即增加感染机会)告知原告,存在一定的过错。术中选择“羊肠线压缩缝合子宫底部”可能与原告的术后感染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虽然不具有唯一确定性,但客观上原告术后确实感染,故被告矿务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抚顺市中心医院在原告术前检查及确诊病情时存在以下不足:1.原告彩超检查时,提示脐部低回声,穿过腹壁与子宫相连,应请相关科室共同研讨手术治疗等相关问题,但被告抚顺市中心医院没有请妇产科进行会诊,手术过程中发现子宫穿孔、积脓,可见被告抚顺市中心医院关于原告脐疝诊断有误;2.因术前检查存在不足,手术过程中发现原告其他病症(子宫穿孔、积脓)没有提供原告替代治疗方案,对原告采取子宫次全切除术,虽然有原告家属签字,但因为时间紧迫,同时原告失去最佳选择治疗方案的机会,故被告抚顺市中心医院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三,原告在被告抚顺矿务局总医院分娩后将近四个月的时间因身体不适检查,不能排除原告本身身体情况、生活习惯等导致身患疾病感染的因素存在,且此前到顺城区前甸医院检查身体亦未查出子宫感染病症,故原告应对于其子宫感染、积脓所致的病症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适当的责任。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原告可承担20%的责任,被告矿务医院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抚顺市中心医院应承担50%的责任。原告在被告矿务医院发生的与分娩婴儿相关的一切费用,应由其独自承担。

据此,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被告抚顺矿务局总医院赔偿原告张x经济损失97 519.26元(医疗费11 517.26元、误工费3 900元、护理费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1 000元、医学会鉴定费7 600元、沈阳医学院鉴定费850元、差旅费300元、残疾赔偿金70 852元)的百分之三十,即29 256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被告抚顺矿务局总医院赔偿原告张x精神损失费4 628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被告抚顺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张x经济损失97 519.26元(医疗费11 517.26元、误工费3 900元、护理费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1 000元、医学会鉴定费7 600元、沈阳医学院鉴定费850元、差旅费300元、残疾赔偿金70 852元)的百分之五十,即48 760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被告抚顺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张x精神损失费6 000元;

五、驳回原告张x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二被告均自动履复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来源:法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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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雪榕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广东省医调委法律专家。唐律师本科是医学专业,参加过临床工作,考入中山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唐律师一直专注于民事领域,专门从事医疗纠纷、人身损害、工伤的代理。唐律师办理过上千件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人身损害纠纷以及劳动工伤待遇案件,处理过各种不同的医疗纠纷,可以根据病历资料分析医疗过错。唐律师还熟知诉讼的运作程序,具有相当强的庭辩能力,精通各种诉讼文书的撰写,将法律文书辅助诉讼和辩护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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