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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调解案例库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三)

时间:2020-10-22 0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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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调解案例库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三)

张某与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张某与刘某某系同村人。9月17日,张某在从刘某某家门口经过时,被刘某某家的狗咬伤左腿,遂被家人送到医院被收住院治疗三天,出院后还需间隔几日注射一次狂犬疫苗,前后共花医疗费5000余元。在张某被咬伤后,刘某某曾到医院探望过张某一次,并对张某讲:

你该怎么治疗就怎么治疗,等伤治好了,我该怎么赔就怎么赔。

但刘某某在张某出院两个月后也没主动提及赔偿问题。于是张某找到刘某某,要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7000元。

刘某某则称:

张某虽然是被我家狗咬伤,但因张某当时挑逗狗,所以才导致狗将张某咬伤。所以,双方应负同等责任,我只同意赔偿50%损失。

张某对于刘某某的说法不予认可,张某称:

我路过刘某某家门口时,他家狗冲我吼叫,我怕它咬我,我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想吓唬吓唬它,此时狗就朝我扑了过来将我左腿咬伤。在此过程中我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刘某某理应对我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张某找到村调委会要求给予调解,村调委会曾组织双方进行过两次调解,但因双方对各自过错程度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最终也未调解成功。无奈,张某向镇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刘某某赔偿各项经济共计7000元。

【调解过程】

11月27日上午,张某来到镇调委会,将他被刘某某家狗咬伤过程及双方纠纷的焦点等情况一一做了叙述,申请镇调委会对他与刘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镇调委会认为,其申请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范围,决定予以受理。尔后,张某在镇调委会指导下书写了人民调解申请书,同时让张某将医疗费收据、医院诊断证明复印后做为证据一并予以提交。

第二天上午,镇调委会对张某与刘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在正式调解前,镇调委会向双方交待权利义务,并征询刘某某是否同意调解,对此,刘某某不持异议。调解正式开始:张某陈述被刘某某家狗咬伤具体经过,要求刘某某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损失共计7000元。对此,刘某某则称:张某在路过我家门口时,狗遇生人叫是狗的习性,但由于张某拿石块砸狗,从而激怒狗扑咬张某。因此,对于张某造成的被狗咬伤的损害结果,双方负有同等过错责任,只同意赔偿50%的损失。对此,张某再称:因狗冲我叫,我怕它咬我,所以我捡起一块石块想吓唬吓唬它,但我并未用石块砸狗,此时狗朝我扑过来将我左腿咬伤,在此过程中我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同意刘某某赔偿50%的意见。

在双方陈述完毕之后,镇调委会分别向双方询问了涉案相关问题,如刘某某家狗是否办理养犬登记证?日常是散养还是拴养?通过询问了解到,刘某某没有办理养犬登记证。日常是采取拴养,事发当日,是因为狗挣断了狗链才跑出去,恰巧张某从此经过,将张某咬伤。

镇调委会在掌握上述情况后,又向刘某某宣讲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有关个人养犬及犬将人伤害后责任承担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动物致人损害及责任承担的规定。镇调委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刘某某过错责任给予认证:未依规办理养犬登记证;事发当日,狗挣开犬链,属于刘某某失于管理,导致狗跑出家门将张某咬伤,对于造成张某的损害结果,理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随后,镇调委会向双方解读了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区别,期望双方本着一村老乡亲,互谅互让的精神妥善处理本起纠纷。在镇调委会再次询问刘某某对赔偿意见时,其表示愿意承担张某80%损失,希望镇调委会再做一下张某工作。至此,双方和解可能性已经显现。镇调委会转而向张某征询意见,并指出:从过错责任角度讲,刘某某理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但张某当时判断失误,捡起石块的动作与被狗咬伤是否存在关联值得思考?又指出:如双方不能和解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但后续程序繁琐,如二审上诉程序、执行问题等等。张某经片刻思考后,欣然同意刘某某赔偿80%损失意见。随后,刘某某让家属把5600元送到镇调委会交给张某。至此,一起因犬伤人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因本案已当场履行,镇调委会向双方讲明,不再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特记录在案,协议具体内容如下:刘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5600元(已给付)。在张某接到刘某某交给的5600元后,双方握手言和,互表歉意。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同时对镇调委会调解工作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在广大农村地区,每家都有养狗的习俗由来已久,因基层组织管理欠缺及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很少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本案中,刘某某家饲养的狗就未办理养犬登记证,从而造成刘某某日常管理松懈。事发之时,正是因为刘某某失于管理原因,以致狗挣脱开犬链后跑出门外,造成将张某咬伤的损害后果。在本案调解过程中,镇调委会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进行调解,首先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征询被申请人是否同意调解。在刘某某明确表示同意调解情况下,正式进入调解阶段,准许双方充分发表意见,之后对纠纷相关问题向双方询问,然后对双方无争议事实予以确认,对存在争议问题,参照诉讼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不能举证则承担对自己不利法律后果。并指出对各自有利、不利的方面,从心里上拉近了调解人与当事双方的距离,不至于产生抵触情绪,从而促使双方对争议焦点和解的可能性加大。再之,向双方解读与纠纷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不自觉的认知自己的那些行为与法律法规规定一致的,那些是抵触的。我国是一个讲究情分的国度,人民调解更要强调“情”字在调解过程中的作用,把“情”字摊开、扩展,对促成双方和解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在调解过程中,镇调委会综合以上多方面情况,寓情寓法,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庭履行。对此,双方对调解结果比较满意。通过此案调解成功,再一次彰显了人民调解在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强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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