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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名下的“融资租赁资产”

时间:2021-03-18 19: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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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名下的“融资租赁资产”

来源:中国财税浪子 作者:骏哥

出租人名下的“融资租赁资产”

融资租赁资产是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未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取得的标的资产的成本。如果是非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平时这类业务不多,可以不设置该科目,仍然通过“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如果平时以经营租赁业务为主,偶然发生融资租赁业务的,也可以通过固定资产等科目进行处理。出租人通常是采用购买方式取得融资租赁资产,购买时应当向出卖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抵扣其进项税额:借:融资租赁资产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取得使用权资产,承租人应当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该价值同时间接体现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体现为资产处置损益。如果我们假设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则: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未来应收额贷:融资租赁资产 账面价值资产处置损益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利息融资租赁资产在取得以后至租赁期开始日之前这一段时间的会计处理一般应遵循固定资产会计准则或者其他适用的会计准则。适用其他会计准则可能是由于厂商系租赁公司以存货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资产。以固定资产情形为例,这一段期间由出租人计提折旧。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需要对融资租赁资产进行终止确认,不涉及融资租赁期间的折旧处理。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该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为取得融资租赁发生的成本,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计入当期损益。另外,在融资租赁期开始日,如果涉及向出租人租金或者手续费,还会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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