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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及其一致行动人夏军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时间:2021-08-15 03: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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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及其一致行动人夏军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李维,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夏军,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的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5月8日,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罗顿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及其一致行动人夏军披露增持计划称,自5月10日起的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票,增持金额为3,500万元至10,000万元。11月1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李维及其一致行动人夏军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决定将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期限延长6个月。5月10日,公司再次披露公告称,5月10日至5月10日,李维通过其控制的北京德稻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计增持公司股票994,000股,增持金额合计305.57万元,占其增持计划下限的比例为8.7%。李维及其一致行动人夏军未能在承诺的增持期限内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且决定终止增持计划。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面向全市场公开披露的增持计划,涉及全体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判断,可能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影响,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相关增持主体应当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履行能力等,审慎确定增持规模。其一旦作出增持计划并对外披露,理应严格遵守、及时履行。李维及其一致行动人夏军违反增持承诺,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3条、第11.12.1条等相关规定。

李维未提出异议,夏军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其申辩理由如下:前期因ST罗顿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控制的深圳易库易供应链网络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其与李维于10月16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约定实现一致行动的条件是前述重大重组事项完成、夏军成为公司间接股东。而夏军做出增持计划承诺也是基于完成该次重大资产重组,与李维保持一致行动的考量。但后续该重组事项未获批准,夏军作为李维一致行动人的约定前提未实现,双方已于5月10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故其作为李维的一致行动人而做出的增持计划承诺也未能实现。因此,请求酌情减轻处分。

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一致行动关系的存在不必然要求夏军与李维在增持股份行为上保持一致,夏军在公司5月8日、11月10日披露的增持计划和延期增持公告中,均未明确将双方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作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的前提条件,也未将其成为公司间接股东作为履行增持承诺的前提条件。夏军与李维共同对外披露增持计划,已形成两人对外的公开承诺,影响市场预期,两人理应对其公开承诺负责。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及其一致行动人夏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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