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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 经济补偿金的疑难热点

时间:2023-05-18 23: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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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 经济补偿金的疑难热点

1.月平均工资是税前还是税后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这里所说的是“应得工资”,而非“实得工资”,因此,从法律上理解,应当是扣除个人所得税以前的工资额,即税前工资,一般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税前工资标准确定。但实践中,如果应得工资无法确定的,就只能以员工实际领取的实得工资为依据计算月平均工资。

2.月平均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年终奖金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计算月平均工资应当包含加班工资和年终奖金等收入。

关于企业每月为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计入月平均工资,由于过去住房公积金一直被认定为企业给予员工的福利,因此,不将其计入工资范畴。但随着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公布,规定住房补贴被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范围管理,这将使过去的实践发生变化,根据上述《通知》的精神,住房公积金也应计入月平均工资。

3.经济补偿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的按12计算。

(3)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是根据上年职工全年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的,而非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比如,某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免征个税部分为:3000×12×3=108000元。

征税部分具体如何计算和缴纳呢?请看以下实例:

甲在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解除时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60000元,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6000元,则对于16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应按以下方法计征个税:

a.确定需缴税部分:160000-(36000×3)=52000元;

b.对需缴税部分进行平均:52000÷12≈4333元;

c.按每月4333元计税,每月应缴纳个税224.95元;

d.将每月应缴纳的税款进行总和:224.95×12=2699.4元;

因此,甲取得的16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699.4元。

4.后,高薪人群取得经济补偿金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述有关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出台时,当时的法律对于高薪人群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并未作出任何限制,因此,高薪人群应按当时的上述征税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高薪人群在以后工作年限计付的经济补偿金受到了“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和“”的“双封顶”限制。因此,实际上在上述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内,不再存在征税的问题。

5.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前述个税政策,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征个税。但是,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适用上述规定?目前实务中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是,这种情况下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个税政策,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应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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