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原材料相关增值税抵扣的规定及账务处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规定:纳税人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
三、相关会计分录实例。假如某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100万元,增值税率17%.
1、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可以一次性抵扣:
借:原材料10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应付账款 117万元
2、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不得一次性抵扣,需要分期抵扣:
借:原材料10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万元(17万元*60%)
借: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8万元(17万元*40%)
贷:应付账款 117万元
第13个月时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8万元
3、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用于用简易征收项目,不得抵扣,应作进项转出:
借:原材料10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应付账款 117万元
转出的时候:
借:原材料17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