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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中国银行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9-05-30 21: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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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中国银行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费县中国银行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及相关条款规定,依据费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片区实际情况,并经有关部门论证,拟定了《费县中国银行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请于8月3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以书面形式向中国银行片区房屋征收工作组办公室(县残联二楼)提交,如逾期不报意见或建议,将视为同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公示时间:7月29日—8月30日。

联系电话: 18596235131、18596235132

受理地址:中国银行片区房屋征收工作组办公室(县残联二楼)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特此公告。

费县人民政府

7月29日

附件:《费县中国银行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片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依据

该项目符合费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已纳入费县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予以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普通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被征收合法普通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一)货币补偿办法

1.被征收普通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的90%,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地上附属物的补偿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货币补偿合法房屋面积的认定可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面积或采取合法土地面积折算的方式(同产权调换安置面积的折算方式)确定。

3.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的按45㎡进行货币补偿,具体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房产证明等材料交由产权认定组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中心城区棚户区征收改造指挥部审批后执行。

4.装饰装修补偿。根据该片区实际,部分装修的按30元/平方米补偿;全面装修的按60元/平方米补偿。

5.“住改非”房屋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认定为“住改非”房屋,并给予货币补偿。

(1)取得营业执照并截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经营满一年以上。

(2)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营业执照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且正常营业的合法房屋。

合法房屋的营业面积部分在普通住宅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进行适当上浮,上浮上限为30%,按普通住宅享受补偿、安置、奖励政策。

6.对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二)产权调换办法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款购买安置楼房,双方结清差价。

1.安置面积的确定方式

安置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主房面积或合法土地面积折算的方式确定。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主房面积折算安置面积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主房面积1:1的比例确定安置面积;以合法土地面积折算安置面积的,100(含)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1:0.85的比例,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1:0.6的比例确定安置面积。

2.评估补偿标准

房屋、合法空闲院落和地上附属物的补偿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合法房屋面积根据房屋建筑结构按照“房地一体”评估补偿。合法房屋面积的认定可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面积或采取合法土地面积折算的方式(同安置面积折算方式)确定。

(1)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面积确定合法房屋面积,房屋建筑容积率大于1.0(含)的,院落不予补偿;房屋建筑容积率不足1.0的,合法土地面积减去合法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房地分补”进行评估补偿。

(2)根据合法土地面积折算确定合法房屋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安置面积减去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按照“房地分补”进行评估补偿。

3.户型选择及结算

被征收人一处合法住宅原则上只能选购两套安置房。选购第一套安置房后有剩余安置面积的,可选购第二套安置房,但所选第二套安置房面积不能超过第一套安置房面积。安置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4.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

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的,高层按47㎡进行安置,47㎡的安置面积含相应的公摊面积。被征收人的主房和土地不再进行补偿,其他房屋和附属物根据评估价格补偿。具体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房产证明等材料交由产权认定组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中心城区棚户区征收改造指挥部审批后执行。

5.产权调换房屋的区域及设计、建设规范

产权调换房屋采取在征收区域内就近安置的方案,产权调换房屋座落位置详见规划图,规划设计为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

产权调换房屋户型面积:原则上为86平方米、104平方米、124平方米三种(以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面积为准),根据片区实际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产权调换房屋内饰标准:

内墙、顶棚、阳台抹灰刮腻子,进户门为防盗门,室内除卫生间、厨房为塑钢门外其余为普通木门,厨房、卫生间内墙全铺(贴)瓷砖,统一安装水、电、暖、气管线及卫生洁具,预留电话、有线电视及宽带网线管。

6.产权调换房屋、车位及储藏室的分配方式

产权调换房屋按照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分配,协议顺序号可通过排队或抓阄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具体根据片区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确定。

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腾空奖励扣除完毕仍未腾空房屋的,补偿安置协议条款仍然有效,但协议号顺延至腾空之日应签订协议的顺序号。

安置房配套的地下车位和储藏室不在安置范围内,由被征收人按照挑选安置房的先后顺序,车位按市场价自愿租赁,储藏室按市场价自愿购买,租完或售完为止。地下车位和储藏室的具体分配方案根据安置区建成后的规划设计另行制定。

7.产权调换房屋的权证和物业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建成的安置房实际面积及价款由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结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款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款的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安置房的权证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安置房的物业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第一套安置房的物业费5年补助或减免。

(三)搬迁及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住处临时过渡。本次临时安置过渡期为36个月。临时安置费按约定的过渡期每户每月800元,分两次发放。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在结算时多退少补。临时安置费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算起至通知安置房结算之日止,不满一月的按一月计算。自结算之日起增加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合法住宅户每户发放一次性搬迁补助费1500元。

3.合法住宅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享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合法空闲宅基地,不发放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四)奖励政策

普通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照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1.被征收人选购的安置房公摊面积结算时享受优惠价。安置房公摊系数暂定为0.22,以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实测为准。

2.被征收人选购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部分以市场优惠价购买。

3.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同时交回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其他有效证件的,每户奖励10000元;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7天内腾空房屋,且保证房屋结构、门窗完整,交由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奖励10000元,以后每拖延一天相应扣减1500元,扣完为止。如腾空奖励扣除完毕仍不搬迁腾空的,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征收范围内相邻相近的15户(一宅为一户)被征收居民为一组,不足15户的可根据实际确定,该组居民全部签订协议,组内每户再增加奖励5000元。如组内有一户没签订协议,全组的该项奖励一律不予兑现。

5.安置小区内配建的地下车位,原则上由被征收人按挑选安置房的先后顺序以市场优惠价自愿租赁,租完为止。

在规定期满未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依法予以征收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所有条款中设定的奖励政策。

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办法

(一)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

1.补偿方式

营业用房的补偿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按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营业用房的认定和补偿标准

(1)房屋所有权证标明“商业”字样的合法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商业”字样,土地使用证标明“商业”字样,取得营业执照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土地使用证和营业执照注明地点一致的经营用合法房屋,其营业面积部分认定为营业用房,按照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事实用于居住的,按普通住宅进行认定和补偿安置。

(3)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均未标明“商业”字样,沿城市已建成并经县政府命名的主次道路两侧(不包含村居道路),取得营业执照且持续经营 1 年以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营业执照注明地点一致的经营用合法房屋,对于其经营主体部分,按照同类标准营业用房评估价格的8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事实用于居住的,按普通住宅进行认定和补偿安置。

个人住宅房屋认定为营业用房主体部分分离后的土地和房屋,参照普通住宅补偿安置,但分离后剩余土地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只予补偿,不予回迁安置。

(4)临时建筑、简易建筑及违法违章建筑不认定为营业用房。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村(居)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办法

1.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对结构特殊、复杂的建筑物和生产性构筑物,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对居委、企业的办公用房等公益性用房,按照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其他规定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补偿费除奖金、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外暂不支付,待安置房交付使用时结清差价。

2.被征收房屋为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和租赁人协商解除租赁关系,征收部门只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3.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同时,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交房屋征收部门,由相关部门统一注销。

4.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拆迁公司统一拆除和清理。

5.被征收房屋产权的认定参照《费县产权认定及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等规定,由产权认定小组全权负责,报县中心城区棚户区征收改造指挥部审批后执行。

6.被征收房屋抵押或查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费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对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依法强制执行。

五、适用范围

本方案只适用于费县中国银行片区征收改造项目。

相关名词解释

1.建筑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2.公摊面积:也叫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3.公摊系数:公摊系数=公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4.全面装修:本方案所指全面装修,是指具有以下装修的:①地面铺装,②吊顶,③门窗包套。有装修但不具备以上全面装修三个条件的,为部分装修。

5.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的比率。

6.市场价:是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或配建车位的市场价,具体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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