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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首例非法采矿案犯罪嫌疑人
日前,庄浪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柳某某批准逮捕。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非法采砂入刑以来,该院首例对无证非法采砂适用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批准逮捕的案件。
经查,犯罪嫌疑人柳某某自5月以来,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庄浪县水洛河某段河道内偷采砂石两次,均被庄浪县水务局作出罚款以及平整恢复河道的行政处罚决定。7月15日,犯罪嫌疑人柳某某再次在上述河道内偷采砂石,被庄浪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庄浪县水务局于7月17日将该案移送至庄浪县公安局,庄浪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同年7月19日以犯罪嫌疑人柳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请该院批准逮捕。经严格依法快速审查后该院对犯罪嫌疑人柳某某以涉嫌非法采矿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近年来,庄浪县人民检察院始终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为建设美丽庄浪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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