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月前
#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的话题
曾冲上热搜第一,引发关注!
日前该案一审尘埃落定
点击看视频:
庭审结果划重点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
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自治规则的运用。
不构成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莱西法院
打开手机
公司群、业主群、妈妈群、家族群……
现如今谁还不是个“群居者”
到底发生了什么
惹出这么大的不开森呢?
到底发生了什么
原告柳某某自述称,
当时在群里发了两张微博截图,
然后开了几句玩笑,群主认为柳某某闹事,
然后被群主移出群
“诉讼服务群”部分对话截图。
之后柳某某以声誉受损为由
将群主刘某某告上法庭。
要求群主将其重新拉回群里
要求群主赔礼道歉
支付一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后由于被告刘某某将该群解散
原告变更诉讼要求为:
要求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或视频道歉
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有网友慌了↓↓↓
@二十一画信仰 :千万别得罪学法的
@CFang涛 :吓得我把群主转让。。。
具体经过
将成员踢出群,群主成被告
5月31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于某某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相互邀请的方式可以加入该群。
柳某某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6月7日,刘某某成为群主。
6月9日,刘某某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请大家实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不准发红包;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
1月21日,柳某某先后在群内发布与诉讼立案无关的视频及评论,刘某某就上述内容提醒柳孔圣注意言行。
但柳某某未予理睬,并与群成员何某在群内发生争执。经刘某某提醒后,柳某某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
当晚21时许,刘某某将柳某某移出该群。
法院认为
“被移出群聊”行为属自然人合意自治范畴
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
本案中,刘某某并未对柳某某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柳某某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刘某某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网友七嘴八舌
就是要有这样的“杠精”存在
国家的法制才会更好
我的地盘我做主
不守群规被踢,法院就不该管
嗯……
看来群主的权力不小啊
这位网友的发言
很理智
确实如此
群主有多大的权力
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9月,国家网信办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并于当年10月8日正式施行。《规定》明确表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群里有违法违规信息,谁建群谁负责。
有群主同获罪
因为群成员的违法行为
9月,首例微信传播案在浙江省瑞安县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11月至1月,张某在担任一微信群群主期间,放任阮某等人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累计达451个。在该案中,阮某已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身为群主的张某觉得自己很是冤枉。他认为自己没有上传不良视频,别人发布的和自己没有关系。
办案人员解释说,张某身为群主,有权限把任何一个群员强制踢出该群,但群里的人又把他拉了进来,之后张某就放任不管了。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张某作为微信群的群主、管理者,并且群成员达57人,也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法院据此判处淫秽视频的主要上传者阮某及该微信群群主张某均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各被判处拘役一个半月。
为什么群主要被罚?
答案就在群主的监管职责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
群主可以删减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员,而群员则不能删减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员。
1、微信群主的监管职责
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
2、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所以各位
谁是群主谁负责
不过
权力越大责任越大
群聊也不是法外之地
要当心哦
来源:新闻晨报、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