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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开立人民币账户

时间:2019-07-17 16: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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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开立人民币账户

一、开户原因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二、开户主体

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者)

三、开户依据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2、《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3、《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四、可开立的人民币账户

1、可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户、专用户、一般户。

2、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3、境外投资人为境外自然人的,可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五、开户及使用规则

1、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

2、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再投资”字样。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剩余前期费用应当转入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开立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原路退回。

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在其注册地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本金”字样。

4、境外投资者因人民币利润分配、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等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再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将人民币资金存入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办理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

5、境外投资者将其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内的,银行审核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利润处置决议及纳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后可直接办理。

6、境外投资者因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的,银行应当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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