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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警方:男子损毁公共财物被拘留

时间:2024-03-12 22: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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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警方:男子损毁公共财物被拘留

【本期导读】营造文明有序的社会环境,是大家共同的责任。近日,两男子因毁坏公私财物被依法行政拘留。

7月27日,彭某辉喝醉酒后,竟然将县城体育馆西门进出口处的两根匝道杆扳断,并故意损坏西门通道的4个防撞桶。

目前,宜良警方依法对故意损坏财物的彭某辉处以行政拘留。

7月6日,孙某清趁环卫工人休息期间,私自拿起环卫工人的电锯,将一手机店门口的海桐树锯断。

经相关机构评估认定,被损毁的树木价值人民币1300元。

目前,孙某清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被宜良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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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警方:全面加强国卫复审治安整治

法律小课堂

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该违法行为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除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持续加大各类违法犯罪打击力度

01

村民主动上交枪支

7月30日,竹山镇路纳村委会村民主动到竹山派出所上交一支火药枪。

警方依法对其私藏枪支违法行为免除处罚。

宜良警方提示

投案自首、主动上交非法枪、爆、刀等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

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拒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02

一男子实施盗窃被刑事拘留

7月23日,杨某宇盗窃一家快递店内收银台内的现金。

7月29日,宜良警方依法对杨某宇予以刑事拘留。

03

查处4名吸毒违法人员

7月30日,黄某超、袁某锋、王某有、陆某明涉嫌吸毒被办案民警查获。宜良警方依法对4人予以行政拘留。

来源:匡远所、竹山所

发布:宜良县公安局政工室

编辑:荀璐、李微

审核:胡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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