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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新西兰国税局发布最新操作指南 来自境外信托收益是否征税有说法了

时间:2023-09-21 15: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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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新西兰国税局发布最新操作指南 来自境外信托收益是否征税有说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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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新西兰国税局发布最新操作指南,来自境外信托收益是否征税有说法了

7月31日,新西兰国税局IRD发布税务规则草案,针对越来越多的境外信托、境外赠与、境外资产收益、境外资金收款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税务操作指引,尤其是专注境外遗产继承和境外信托的已分配利益和有可能产生的未分配利益,都做了比较全面的说明。

新西兰国税局IRD在过去很多年一直留意,很多纳税人跨境结构来往的资金频密,尤其是海外信托方面的收益,存在巨大漏洞。加上涉及到信托的税务问题非常复杂,其信托收益是否有税务问题,一直都模糊不清,十分复杂。

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账户自动交换日新月异,CRS的普遍推广,让税务开始越来越透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越来越透明。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的过程中,新西兰国税局IRD也发现目前市场上普遍流行信托可以规避CRS账户涉税信息交换或者通过设立信托可以规避相关的税务责任。面对这样的热门营销,新西兰国税局IRD在最近果断推出SECTION HC 16的税法条款草案,旨在明确信托尤其是境外信托和离岸信托的课税原则,进一步明确新西兰纳税人(税务居民)的信托权益课税原则。

目前的环境下,新西兰国税局发现有些信托尤其是来自境外一些国家并没有信托税法(如中国等),甚至信托法也比较模糊的这些国家的家族信托等。这样,在新西兰境外设立的信托,其新西兰税务居民为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是否课税就成了一个模糊的问题。因此,在衡量是否该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是否属于应税的信托收益权或者境外信托的应税收入,都是要做全面的分析和考量。在SECTION HC 16税法条款草案中,也明确了对于境外信托在何时的时间节点和如何计算信托的收益权是否课税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则和做法,避免人们错误地归类为免税收益,而实际上却是应税收入。

该草案规则也同时对信托在信托会计和信托税务两个领域的细分做出了贡献,特别是当信托转为遗嘱导入或者委托人过世后的遗产计算的时候,明确了信托会计学的计算规则。

说起信托,我就在这里多说几句。

很多税制发达国家如瑞士、美国等都有《信托税法》,也是国际信托领域比较有优势的《信托税法》。《信托税法》与《信托会计学》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我们在学校学习《高级会计》课程的时候,一般都会涉及专门的《信托会计学》更加细分和专门的课程。

一般来说,大部分国家信托税法都在三个方面重点讨论和发展:

一是导管理论下的双重所有权,其具体表现在赠与税(或继承税)的规则;

二是实质利益人课税原则,其具体表现在以衡量委托人可撤销信托的赠与税规则和委托人设立不可撤销信托的所得税对于受益人的课税规则;

三是实体课税原则,其表现是信托本身以设立地税务居民归属或者受托人税务居民归属,信托自身被视为实体课税。

有些国家如瑞士的信托税法不采用实体课税原则,但是美国的信托税法就采用实体课税原则。

信托在国内近几年来如雨后春笋般的设立、流行并在财富管理领域蓬勃发展,对高净值人群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生活不可能像你想象得那么好,但也不会像你想象得那么糟。我觉得人的脆弱和坚强都超乎自己的想象。有时,我可能脆弱得一句话就泪流满面;有时,也发现自己咬着牙走了很长的路。

——莫泊桑《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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