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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男童运河里学游泳溺亡、女子边走边看手机掉河里死亡……近日,上海持续高温,溺水成为焦点话题。
△资料图/视觉中国
暑假是青少年意外事故的高发期,而发生频率最高的意外就是溺水。日前从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由于条件所限,加上一些家长监护缺位,自然河道溺水案件多次出现在法庭上,河道事务管理中心也因此多次成为被告。
上海河道事务管理中心
因溺水案件多次成为被告
案件一
9岁男童在没有家人陪同的情况下,与另一未成年人相约到运河里学游泳,不幸溺水身亡。男童父母将河道事务管理中心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费用近40万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两原告作为监护人疏于看管,致其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对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更无民事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法院对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资料图/视觉中国
案件二
在另一起案件中,苏女士与同事夜里聚餐,回家路上边走边用手机订出租车,恰好穿越一段没有护栏的河堤,掉入河中溺水身亡。死者家属认为,河道管理单位未确保河岸防护设施齐全,故起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67万余元。法院判决河道事务管理中心担责二成。
案件三
上海的张女士家门口有座桥,只有一边有护栏。一天深夜,张女士推着电瓶车走在桥上,突如其来的一声巨响致其受到惊吓,不小心拧了电门,失控的电瓶车拖着她从没有护栏的桥面摔到桥下,导致左胫腓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张女士将镇政府、河道事务管理中心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费用4.8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自负八成,被告镇政府、河道事务管理中心担责二成。
设立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
并非河道管理部门法定职责和义务
据悉,近年来,在河道内失足落水的意外频发,导致纠纷不断。各地法院受理的开放式自然河道内发生溺水事件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死者家属均以河道管理部门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溺亡事件的民事赔偿责任。
△资料图/视觉中国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河道管理部门承担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但主要范围系河道整治、防洪排涝、河道利用、河道保护。
按照现有规定,在自然河道旁设立相应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并非河道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因此在开放的自然河道中发生事故后,以河道管理部门未在事发地设置警示标志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并据此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案例中,有两起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两成责任。在女子叫出租车落水的河道中,事发河道南北两岸均设置了护栏,唯独在意外发生的地方留有一段空隙,因此才要承担责任。另一起事故的发生地点在桥上,一边有护栏一边没有,故而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温馨提醒
暑期已经到来,法星在这里提醒学生及家长,不在水库、河塘及其他不安全的水域边玩耍,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确保安全快乐过暑假。
说到这里,
法星又不得不提醒一下大家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做这些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炎热夏日,
仍然有人冒险在野外游泳,如何预防溺水?
遇到有人溺水,又该如何施救呢?
下面和法星一起来了解下相关应急措施吧!
来源:部分来源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