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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8-16 1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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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申报与评选

第一条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诺贝尔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二)申报人须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占其创办企业实际权益持股比例达到30%以上;企业估值达到3亿元的,实际权益持股比例不低于20%;企业估值达到5亿元的,实际权益持股比例不低于15%。或申报人参与创办企业在本区成立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累计已达到20亿元以上,且担任企业首席科学家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科研成果创新性突出或产业化前景好。

(四)申报人须带团队到本区创办企业,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组成,申报人须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创始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申报人为外籍人员的,须取得合法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申报人为台湾居民须持有来往大陆通行证,申报人为港澳居民须持有来往内地通行证。

第二条申报人所在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成立时间以注册登记时间为准;如企业从区外迁入的,以迁入时间为准)。

(二)企业实缴货币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含资本公积),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没有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三)企业在我区拥有200平方米以上的研发生产场地,且有全职员工7人以上。

(四)企业须承诺在入选5年内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累计贡献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对本区经济发

展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2.获得新药证书(I类新药放宽至8年);

3.获得II、III类医疗器械注册证(III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放宽至8年)。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准达到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有相对成熟的产品和相对完善的商业模式,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第三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通过三种方式产生。

(一)风险投资类:

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申报人及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直接进入拟认定名单:企业在近2年内获得风险投资机构累计3000万元以上投资,

且在近一轮融资中企业估值3亿元以上(投前),其中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应已实际到账并完成工商变更。

(二)机构推荐类:

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申报人及企业,经推荐机构推荐,可直接进入拟认定名单。机构推荐类推荐总数每年不超过6人。推荐机构为已与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由本区财政资金出资配套设立产业基金的风险投资机构;和由区科技部门指定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落户我区的广东省实验室或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共建并参照广东省实验室标准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其中,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作为推荐单位,须有至少2名相应技术领域的诺贝尔奖获得者或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专家联名举荐。

(三)专家评审类:

风险投资类和机构推荐类以外的申报人,由区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的,进入拟认定名单。

第四条每年认定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优先受理风险投资类和机构推荐类申请,若符合条件人数低于20人,再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类申报。

第二章资助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给予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业资助和投资奖励。

(一)创业资助:参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给予创业项目最高1000万元无偿资助,按4:3:3比例分三期拨付,最高不超过项目预算总额的50%。

(二)投资奖励:入选后3年内项目新引入风险投资的,按实际累计新增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兑现。

第六条创业资助、投资奖励均发放至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所需资金从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区科技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报评审。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将拟入选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科技部门负责发布申报公告并组织实施。申报常年受理,每年第三季度开始集中评审,区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评审和知识产权评议。拟入选名单在区政府、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放入选证书。

第八条管理考核。

(一)项目管理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8年。在管理期内按本办法享受相关扶持。

(二)入选人所在企业须与区科技部门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中载明可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作为中期评估和管理期满考核、项目验收的关键依据。

第九条退出机制。

(一)对于未能开展创业项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完成项目验收或擅自中止项目的人才及企业,相关部门可采取责令整改、停止享受优惠政策、追回拨款等措施。

(二)对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取消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称号,并终止扶持。

(三)严重违法违纪的,取消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称号。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科技局解释,自印发

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穗开组通〔〕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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