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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判!广西多个“黑老大”获刑 细数他们犯下的罪行

时间:2024-06-30 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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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判!广西多个“黑老大”获刑 细数他们犯下的罪行

12月3日上午9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绍光等23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据悉,海城区法院3月6日受理此案后,于4月25日一审公开开庭,进行了为期4天的庭审,后因公诉机关追加起诉,又于7月10日复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绍光、杨绍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纠集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二人轻伤二级;纠集同案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伙同同案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海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绍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杨绍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20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等被分别处以二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至三十二万元不等。1名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图文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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