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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老乡万人群
18个镇的老乡
都已加入,就差你了~
都9102年了!
近亲不能结婚,
应该人人都知道吧?
我国婚姻法也明确指出:
禁止直系血亲
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配
禁止近亲结婚,
一方面是出于优生学的原则:
夫妻如果血缘太近,
容易将生理、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
遗传给下一代;
另一方面是伦理上的要求,
近亲结婚有悖伦理教化,
容易造成亲属身份和继承上的混乱。
热点案例:
日前,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离婚案”。让人诧异的是这对夫妻是表兄妹,而且两人还生下了一双儿女。最终,法院判定“两人的婚姻无效”,但面对有缺陷的儿子,两人婚生子女的抚养现实又面临重重困境。
根据法律术语的准确表述
这是一起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
据介绍,案件的当事人是陈某和黄某,陈某的父亲与黄某的母亲是亲兄妹。也就是说,陈某与“妻子”黄某是表兄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然而1995年1月,两人却稀里糊涂地办理了婚姻登记,并且生下了一双儿女。
按照遗传学的说法
近亲结婚的风险之一
便是子女的健康风险
很不幸,他俩的儿子随着年龄增长,逐渐显现出一些生理缺陷特征。按照陈某在法庭上的陈述,属于全残。发现儿子有残疾后,陈某意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遂想到与黄某解除婚姻关系,黄某不同意。于是,陈某便离家出走。
今年,陈某将此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宣布两人的婚姻关系无效,并以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为条件,婚生女由黄某抚养,属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抵偿抚养费。
毫无悬念
这是一起典型的无效婚姻
在陈某、黄某的婚姻关系上,法官并没有太费周折。值得提醒的是,无效婚姻不同于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通俗地说,陈某、黄某在法律上从来就没结过婚。
但是,在陈某、黄某“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上,尤其是其儿子的抚养问题上,陈某、黄某出现了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陈某、黄某的子女在法律上享受婚生子女的地位。
可是,陈某却表示,自己愿意放弃共有财产的分割,婚生女归黄某抚养,共有财产用作抚养费。但是,对婚生子,他没做出表态。而且,在法庭第一次开庭时,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不得已,法庭只好宣布休庭。
休庭后,承办法官经过调查了解到,两人之子虽已成年,但系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现在由黄某的母亲帮忙抚养。
经过调查
日前汉寿县人民法院
对该案作出判决:
陈某、黄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至于陈某、黄某的儿子,虽然黄某最终拒不出庭,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应当对儿子的抚养问题同时作出处理。考虑到陈某、黄某的两个孩子一直跟随黄某生活,且黄某的母亲愿意继续帮助抚养,最终判决子女均由黄某直接抚养,陈某承担抚养费。
▍文章来源:常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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