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手指指向的鄂西百态关注我
近日,在巴东县长江华兴水泥码头水域,田某某在检察院、法院及水上公安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将22801尾幼鱼及51.09千克的成鱼放归长江。
案情简介
4月至5月1日,田某某在长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捕鱼方式,在长江干流禁渔区水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5次,共计捕捞渔获物17.03千克。
承办检察官认为,上述人员的行为不仅对鱼类及水生生物造成了伤害,还破坏了涉案水域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遂依法以田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8月1日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田某某使用电捕鱼方式捕捞水产品的类型均为野生鱼。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田某某采取电捕鱼方式,造成成鱼潜在总损失量约为 51.09千克,经换算幼鱼损失量合计22801尾。
参考成鱼及卵苗损失量,考虑到生态修复效果和苗种可获性,基本案发水域鱼类群落结构现状,中国水产科学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建议放流成鱼51.09千克(鲫24千克、鳊15千克、鱤2.09千克、草鱼5千克、翘嘴鱼5千克),幼鱼22801尾(鲫3000尾、鳊5000尾、鱤801条、草鱼3000尾、翘嘴鲌1000尾、鲢5000尾、鳙5000尾)。
该案经巴东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刑事部分:巴东县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田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民事部分: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在电捕捞水域放流成鱼51.09千克,放流幼鱼22801尾。承担生态损失和修复的评估费用人民币5000元。
普法时间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自觉保护水域生态和水产资源,
切莫以身试法。
END
来源:长安巴东
推荐阅读
1.二八钻工赋
2.见到这五人请报警!他们在恩施农村卖对人体有危害的假棉絮专骗老年人
3.紧急!关于严管摩托车电动车接送学生的通知
4.恩施要严管葬坟的事了?会是怎么个搞法?我们有三个问题……
5.女子酒驾被查后向民警撒娇:“放我一马嘛”,恩施民警这样处理...
6.裸辞县委书记陈行甲致敬妻子,一句“没事,我养你”感动全场!
7.55岁马云辞职痛哭,留下14句话,句句触动心灵!!
8.巴东一男子犁田时,因农耕机失控被绊倒在地,犁刀插进锁骨,情况十分危急…
9.紧急!关于严管摩托车电动车接送学生的通知
看更多本地资讯
请长按下方图片
识别二维码 关注鄂西百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