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是有些人却明知故犯、心存侥幸,一次受罚后不知悔改,二次醉驾被判刑。
8月6日下午,休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
2月23日,被告人储美珍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今年5月6日20许,储美珍酒后驾驶皖J57992号小型驾车由休宁县海阳镇凤湖农庄出发往新塘方向行驶,行至山深线1597km+305m处发生单方事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储美珍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8mg/100ml,系醉酒驾驶。
经休宁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储美珍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储美珍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储美珍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过程中,储美珍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储美珍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储美珍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缴纳了罚金,法院依据《关于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工作实施细则》对其从宽处理,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决储美珍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储美珍在法庭上流下了忏悔的泪水,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
谨记酒后不开车
拒绝酒驾,劝阻酒驾
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做一个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负责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