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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你:公司股东选择当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

时间:2019-04-23 12: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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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你:公司股东选择当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

我国公司成立与股东持股是需要向相关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公司登记是股东股权的公示方法,已经登记的股东就是公司的“显名股东”。但长期以来,实际出资人会基于诸多原因委托他人代为持股,也就是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隐名股东”。那么隐名股东的存在的原因是什么,隐名股东的存在是否必要和合理?一、享受国家相应优惠政策。国家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创业支持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实际投资人为了享受相关政策与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签订协议,以他们的名义设立公司、持有股份。二、规避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1、法律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践中,部分投资者资金实力雄厚,希望设立多个一人公司,于是选择以他人名义进行设立持股,从而实现其多个一人公司的投资意愿。2、法律明确禁止国家公务人员、法官、检察官等特殊主体进行投资经营,而实践中,某些人为规避此项规定,而采用“隐名”方式,以规避了该项禁止规定。三、跨越股权转让的限制。股权转让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在实践中,股东在转让股权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但转让方和受让方对转让事宜协商一致且意愿强烈,那“隐名”就成了一种实现股权转让的方式方法。四、避免公开自身经济状况。实际投资人基于诸多原因,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于是选择以“隐名”方式享受股东权利。五、事实上的隐名股东。设立公司时,投资人委托相关人员办理公司登记注册,但受托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基于其他原因,将自己登记为公司股东,而实际投资人却成为了事实上的隐名股东。投资人规避政策限制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然不予提倡,但由于其他原因而“隐名”进行投资经营的活动在现实生活中是合理且必要的经营手段,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于股权代持合同的效力予以肯定,也体现出国家立法对于隐名股东权益的保护,其存在是合理且必要的。由于司法解释三的出台,“隐名股东”更加“名正言顺”,许多隐名股东认为可以高枕无忧了,但其实股东“隐名”之后,却依旧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一、股东“隐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1、如显名股东不能偿还自身债务时,其代持股权可能被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甚至被强制执行以清偿显名股东债务,隐名股东权利将受损。而显名股东已经无法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依据代持股协议向显名股东追偿时,其权利也难以得到保护和实现。2、如显名股东超越委托权限擅自处分了代持的股权,如进行转让或抵押。隐名股东不能依据其实际股东身份而要求受让股权的善意第三人返还或抵押权人解除抵押,只能通过代持股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二、显名股东基于自身身份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影响隐名股东权益。如显名股东出现离婚、死亡等事由,导致其身份上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其配偶、子女或父母要求分割或继承财产时,代持股权有可能会作为婚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隐名股东权益可能受损。三、“隐名”转“显名”时,可能遇到相关障碍。1、隐名股东在依据代持股协议要求转为显名股东时,只能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而显名股东是否愿意进行转让或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其他股东是否会形式优先购买权,这些不确定的因素都有可能使得“隐名”转“显名”的难以实现。2、股权转让有可能会产生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四、股东资格得不到保障。股东“隐名”与“显名”一般是通过代持股协议进行约束,如显名股东否认代持股关系,隐名股东就需要通过诉讼进行确认股东资格股东“隐名”风险众多,那么风险如何回避就是诸多隐名股东关注的问题了,其股东权利如何得到更好的保障?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和办理股权代持手续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隐名股东办理股权质押担保。这样可确保显名股东作为股权代持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或者转让处分。再者,若因显名股东自身债务或其他原因,致使代持股权被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隐名股东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受偿权。 二、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进行公证,由于显名股东侵犯隐名股东权利的情况很难完全避免,因此及时将双方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到相关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可以有效的避免显名股东违约,也有利于隐名股东进行维权。三、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中明确股东权利的行驶方式。隐名股东要实际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隐名股东同意,显名股东作为代持股人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四、隐名股东要注意证据保存,例如股东会决议、股东出资协议、公示设立协议等要及时办理公证,以确保实际出资人的身份,便于维护自身权益。以上就是代持股权的风险以及防范,实际出资人在设立或投资公司时,都会基于各种原因进而选择“隐名”或是“显名”,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不可避免股东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希望各位投资人注意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避免对自身权益产生损害。

文/张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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