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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职工发生工伤法院:不构成工伤保险关系!|劳动法行天下

时间:2023-07-06 10: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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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职工发生工伤法院:不构成工伤保险关系!|劳动法行天下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

冒名入职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属于工伤,依法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因其没有与社保部门之间建立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无法从工伤保险部门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黄某堂等人诉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案

基本案情

伤亡职工蓝春某于1980年11月8日出生,于10月21日入职第三人处。12月15日,蓝春某在单位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工伤。

9月22日,黄某堂等人及深圳某加工厂申请工伤待遇补偿,市社保局于同日受理并作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受理通知书》。经核实,蓝春某于10月23日就职深圳某加工厂处,直至12月15日,蓝春某一直是以“蓝翠某”名义在深圳某加工厂处工作,深圳某加工厂从10月起以“蓝翠某”名义为蓝春某办理社保参保手续。马山县公安局合群派出所出具一份《证明》,证明蓝春某于10月23日以蓝翠某身份应聘到深圳某加工厂处;6月至10月,蓝翠某本人一直在老家广西南宁市居住。

10月27日,市社保局作出《不予支付决定书》,认定深圳某加工厂及黄某堂等人于9月22日向市社保局提出的要求蓝春某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批准。黄某堂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伤亡职工蓝春某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而亡,属工伤,但蓝春某并非以自己名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未与市社保局之间构成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其依法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市社保局作出的涉案《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确认。判决驳回黄某堂等人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提醒了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要做好审查,包括但不限于真实身份的核对,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也对劳动者应诚信入职以防纠纷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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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一隽律师是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毕业。绵阳市十佳律师,第五届绵阳市政协委员,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绵阳市总工会维权律师团律师,绵阳市律师协会新律师指导委副主任。以企业法律顾问、股权转让、知识产权、公司兼并重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见长,该律师作风严谨,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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