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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信宜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3月2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24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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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4月17日11时许,信宜市公安局怀乡交警中队指导员林某某带领该中队的宁某某、周某甲、温某某、胡某某、冯某某、郭某某等人在信宜市**镇**路段执勤时,部分村民认为交警人员查车会影响三华李的购销,起哄并煽动周围群众对交警人员、警车和查扣的违法车辆进行围堵拦截,对交警人员进行辱骂,导致交通严重堵塞。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黄某某甲、吕某某、杨某乙、杨某丙、邓某某(以上5人均已判刑)、黄某乙(已起诉)等人在现场围堵、辱骂交警人员,然后对交警宁某某进行殴打,黄某某甲等人
还对交警温某某、冯某某、林某某、胡某某进行殴打,导致现场秩序严重混乱。经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宁某某、温某某、冯某某、林某某、胡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3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信宜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一中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甲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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