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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曲市住建局审核同意第一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项目
4月23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改。
其中,第十一条部分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部分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目前,那曲消防救援支队已依法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备案)职责移交给那曲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8月19日,那曲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办理了移交职责后第一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项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那曲销售分公司滨河路加油站一体化改造工程》(那住建审字〔〕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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