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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通知

时间:2020-03-29 13: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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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政办秘〔〕38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97号)规定执行。

02

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再由建设单位代收代缴,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首次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交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业主违反规定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

03

原由建设单位和售房单位已代收尚未代缴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将已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交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凡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交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予以追缴。

04

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政策宣传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提髙资金使用效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切实维护房屋产权人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下发之曰起执行

原淮政办秘〔2002〕19号文件

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淮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文件

淮住建〔〕165号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

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淮政办秘〔〕38号),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 197号令)、《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 修金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135号)、《关于明确淮北市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淮政办秘〔〕136号)等规定,先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落实执行:

1

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物业属地管理原则,优化工作流程,严格程序,认真做好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使用、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等工作;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依法做好对建设单位代收代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追缴等。

2

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市场监管科、担保中心等相关科室应依据职能,加强联动配合和行业监管,分别在物业权属初始登记审批、项目资金监管、存量房网签备案环节上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结清和追缴予以把关审核。

3

业主违反规定未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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