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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建局进一步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时间:2022-02-08 04: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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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建局进一步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来源:国际租赁联盟GlobalLeasingUnion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坚决杜绝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存在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违规经营行为,8月16日西安市住建局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住房租赁企业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不得在房屋租赁过程中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户,恶意克扣租金押金;不得强制诱骗租客使用“租金贷”,不得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收取定金或设置其他条件;不得采用“高收低出”等高风险经营模式抢占房源,扰乱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不得将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房屋出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不得向无合法证件、来历不明的人员出租住房;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企业资质信息、人员信息等相关信息;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未包含“房屋租赁”等相关内容的,不得从事住房租赁业务;不得为不符合租赁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住房租赁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包括: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住建等部门备案。向境外单位、人员出租、转租、转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员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须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事项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将租赁住房转租给第三人时,应当经过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处理违法违规租赁行为,排查消除消防、安全等隐患,切实履行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制止等义务。应当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检查,提供相关资质证书、经营规模、自有资金等相关情况。资料来源:西安晚报审校:张媛编辑:刘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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