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云剑行动”行动开展以来, 岳阳县公安局多举措积极开展追逃抓捕工作,强化在逃人员线索摸排和梳理分析,多次组织民警上门,耐心做嫌疑人家属的思想工作,规劝在逃嫌疑人早日投案自首。
8月12日上午,岳阳县公安局步仙派出所民警经过多次上门走访、规劝工作,在家属的积极配合下,在逃犯罪嫌疑人邹某(男,24岁,岳阳县步仙镇人)来到派出所向警方投案自首。
12月,邹某伙同他人至岳阳市郭镇某网吧冒充公安禁毒民警持枪抢劫受害人叶某现金10000元。1月,邹某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一直负案在逃。追逃期间,岳阳县警方从未放松对邹某的追逃工作,对可能的落脚点等线索进行摸排,积极开展抓捕工作,同时组织民警多次上门走访,向邹某的家人做思想动员工作,向其家人宣讲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希望他们配合警方,做好邹某的规劝工作。通过多方努力,警方最终成功规劝在逃犯罪嫌疑人邹某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邹某投案时,如释重负,表示:“逃亡期间自己惶恐度日,朋友不敢见,家人不能认,风餐露宿,不仅自己过这暗无天日的日子,自己的亲人也受到连累。如今投案自首,感觉自己得到了解脱,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目前,犯罪嫌疑人邹某已被移交岳阳楼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
《刑法》第263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警方再次警告所有逃犯:
畏罪潜逃是没有用的,同时也希望家属能及时规劝、帮助在逃人员结束在外逃亡的日子,早点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才是挽救自己和家人、人生的唯一出路!
来源:岳阳县公安
喜欢本文,请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