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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经费管理及服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10-26 00: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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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经费管理及服务工作的通知

近日,民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经费管理及服务工作的通知》,现就《通知》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印发《通知》的背景是什么?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城乡特困供养机构是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本载体,是政府基本公共养老服务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大对城乡特困供养机构的投入,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但特困供养机构在管理和服务中也存在不少短板弱项,法人资格不明、管理经费没有保障、服务内容单一粗放、部分老旧机构基础设施得不到及时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特困供养机构的健康持续发展。《通知》明确了哪些特困供养机构的供养内容?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06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救助供养的内容。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通知》中明确哪些救助供养标准?1.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2.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实行差异化服务,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档制定。原则上对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区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5%和65%确定;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特困人员实际形成的护理需求确定。《通知》要在哪些方面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内容?一是依法为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法人登记,对以政府投入为主、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二是对供养服务机构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对本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开展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三是规范供养服务机构日常运营管理,规范供养服务机构日常运营管理,建立健全服务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服务规范、岗位工作规范等。四是鼓励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鼓励通过设置护理专区、提供护理床位等方式,完善护理服务功能,为供养对象提供多种形式的照料护理服务。《通知》形成哪些资金保障机制?一方面盟市、旗县(市、区)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另一方面,旗县(市、区)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坚决杜绝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用于机构运转经费的情况发生。《通知》中要求从哪些方面来提高供养机构的服务水平?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的要求,各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要重点在室内环境、设施设备要求、膳食服务、食品加工与制作、生活照料服务、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医疗服务、环境卫生服务、洗涤服务等9方面提高服务水平。

来源:内蒙古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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