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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冯提莫直播侵权案看民法中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简评斗鱼公司与音著协侵

时间:2019-10-24 05: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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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冯提莫直播侵权案看民法中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简评斗鱼公司与音著协侵

近日,一起关于侵犯着作权的官司因涉及“网红”冯提莫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事情起因是冯提莫在一次直播时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1分10秒,直播后,该次直播视频被上传到斗鱼直播平台供受众观看分享。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音着协)以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斗鱼公司)侵害其对《恋人心》词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斗鱼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斗鱼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斗鱼公司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至此,持续了1年多的网红侵权案终于有了定论:冯提莫胜利大逃亡,深藏功与名!

一、侵权行为的认定

案件事实:冯提莫在斗鱼直播平台直播期间,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1分10秒,在与观众互动中哼唱了该歌曲歌词中的“长江水”三个字。此次直播视频被主播制作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

播放了1分10秒且只哼唱了三个字,就认定为侵权,是否太过于苛刻?

侵权行为并不区分侵权时间的长短,更注重的是侵权行为的有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规定,斗鱼平台上存放的涉案视频中存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恋人心》歌曲的内容,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进行浏览、观看、分享。涉案行为显然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至于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的问题,应归属于侵权行为损害的赔偿范畴。实际上,音着协虽然获得赔偿,但是赔偿数额远不足以弥补音着协的因此案造成的实际支出,音着协更加看重的是此案将会带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另外,根据此款规定,冯提莫的此次直播行为,依然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音着协并未主张主播直播中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所以冯提莫自然不必承担相应责任。音着协为何不去追究主播的侵权责任,下文详述。

值得注意的是,主播的直播行为并不一定会造成侵犯着作权,基于直播平台的专业化,大部分常见歌曲已经经过作者对平台的授权,主播可以放心歌唱。同时即使构成侵权行为,基于网络传播的广泛性,“主播带歌”也是歌曲推广的一种手段,同时也考虑到诉讼成本的原因,有些作者并不会一定会追究相关的侵权责任。

二、侵权主体的认定

关于本案侵权主体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1、主播不应是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

根据斗鱼公司提交的《斗鱼直播协议》,双方约定主播在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均由斗鱼公司享有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和相关权益。虽然主播是视频的制作者和上传者,但主播并不享有对这些视频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所以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不应对视频中存在的侵权内容承担侵权责任。而相应的,既然斗鱼公司是这些成果的权利人,享有相关权益,其自然应对因该成果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斗鱼公司在对外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后,如何追究主播的责任,属于斗鱼公司与主播之间的内部关系,其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另行主张。

2、斗鱼公司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般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仅提供的是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后,则可以免责。但是斗鱼直播平台不同,一方面平台上音视频产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并享有这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同时此类平台拥有巨大的技术优势,在向用户提供推送音视频产品(以及相关广告)时,具有相当精准的针对性,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不能认定为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既然推送过程中能实现选择性推送,可以认定为直播平台对音视频内容具有鉴别力,在获悉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后及时删除了相关视频的补救方式就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

3、海量的注册用户及直播的即时性和随意性亦不能成为斗鱼公司的免责理由。

一方面海量用户的存在会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收益,斗鱼公司不应一方面享受利益,另一方面又以直播注册用户数量庞大及直播难以监管而逃避审核、放弃监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拒绝承担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匹配的义务。因此,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斗鱼公司不能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免责。

综上:本案在对侵权主体认定上,关键一点就是在于谁享有直播成果(包括直播过程和视频回放),同时也应考虑到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关系,虽然本案无论主播与平台成立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都不会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但是平台与主播在两种法律关系上的具体权利义务还是有很大不同的。

三、本案带来的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

1、直播平台如何控制侵权风险?

提高版权意识,主动寻求合作,尽可能多的获得授权。与音着协签订了一揽子协议是比较稳妥的做法,能够用较为便捷的方式实现了平台使用音乐作品合法化、正版化。

2、职业主播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播首次使用直播平台需要同意若干条款才能注册使用,通过这些协议或者条款主张权益显然比较困难,自带“流量”的职业主播可以通过单独与直播平台签订补充协议主张权益,同时也可采用“主播+经纪公司+直播平台”的模式进行商业运营。

至今日,“流量”的价值逐步凸显出来,平台化的商业模式越来越普遍,那些实力雄厚的“流量王者”必将占据主导地位,虽然本案是一起标的较小的直播平台侵权纠纷案,但是该案件判决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国家和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越来越大,直播平台无论是在技术、资金、风控上较网络主播都属于优势方,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这一点仍然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同时平台也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以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由冯提莫直播侵权案看民法中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简评斗鱼公司与音著协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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