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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三男子因禁渔期内电捕鱼被判实刑

时间:2023-03-12 07: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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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三男子因禁渔期内电捕鱼被判实刑

近日,经洪雅县农业农村局水产渔政执法人员夜间挡获的两起禁渔期违法电鱼案件,因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被洪雅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人李某、邵某因禁渔期电捕鱼50余斤,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赔付渔业资源损失1.3万余元,并在县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2:被告人李某伦,禁渔期电捕鱼2.5两,同样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2个月,没收电捕鱼工具。相关法条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我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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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星月

via:眉山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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