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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一男子酒后骑电动车发生车祸 被判危险驾驶罪!

时间:2020-01-28 01: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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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一男子酒后骑电动车发生车祸 被判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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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起醉驾引起的惨烈车祸触目惊心,一个个因醉驾被判入狱、丢掉工作、失去自由的案例发人深省,酒驾、醉驾的危害性也早就深入人心,“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现在已经成为绝大部分人的共识。然而,那些总想着一醉方休的“酒中君子”有的是“办法”,他们认为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酒后不开车,骑电动车总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吧?

法官告诉你:不一定!

近日,单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刑的案件。

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福酒后驾驶洪都牌电动二轮车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某福受伤。经单县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福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驾驶人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洪都牌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经检验鉴定,王经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福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福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福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那么,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吗?其实,国家相关法规已经做了明确规定。

注意!!小编开始普法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根据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标准》(GB/T24158-),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千米/小时的电动自行车为电动两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千米/小时且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千克的电动三轮车为电动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20千米/小时且不大于50千米/小时(或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千克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千米/小时)的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千米/小时且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千克的电动三轮车为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摩托车应当属于机动车范畴,对于达到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也应当认定为机动车。

法官提醒:醉驾电动车比醉驾汽车的伤害力度更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没有任何保护措施,与坚硬的地面和高速行驶的汽车相撞,无异于以卵击石,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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