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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不要让股东借款1天缴税20%的悲剧重演

时间:2023-04-14 20: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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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不要让股东借款1天缴税20%的悲剧重演

PS:上期文章太长,部分朋友反应没有时间看,因此分段重发

财政部:1月至7月个税收入6433亿元

同比下降30.3%

个税大幅下降主要是

增加扣除项目、提高扣除标准

大多数工薪一族获得改革红利

个税引起关注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

工资薪金所得占据了绝对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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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始终无法理解的是

企业投资者明显比我们赚的多呀

股息红利所得缴纳的个税为什么那么少

根源就是企业长期不分红

国家其实早已看到这一点

为此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

国税发[200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管是否分配只要公司盈利超过1年不管投资者有没有拿到钱都要按照股息红利征收个税这一规定实质上与投资者的分配决定权是相违背的很快就被着名的“财税[]158号”给废了

财税[]1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正 · 文 · 来 · 啦 ·

对于借款未还的期限有两种观点

01

“纳税年度终了”论

关于“纳税年度终了”的规定,来自于财税〔〕158号文件。纳税年度就是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83号),再次强调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

当然这样也有一个比较极端的问题,如果12月30日借款且未用于生产经营,12月31日未还,按照规定就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02

“期限超过一年” 论

关于“期限超过一年”的规定,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20号)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特别提示

国税发[]120号中的“期限超过一年”既不是对财税〔〕158号的强调,也不是对借款期限的补充解释。因为这一条的原文是

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

(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小编有话说

本条是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规定,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可不能一目十行呀。如果非得扯上关系的话,可以说是对财税〔〕158号打了一个补丁因为原来对投资者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借款用于非生产经营是排除在外的,国税发[]120号把这一个给补上了。对于在实务中执行时不排除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存在理解上的偏差而对一般的企业采用了“期限超过一年”这一标准,但是从上期的法院判例来看,也都是引用财税〔〕158号,而没有引用国税发[]120号。也就是说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借款适用超过一年的标准,而其他企业则适用纳税年度终了的标准。

几个问题

1

单纯的借款仅限于投资者本人

与用于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不同的是,单纯的借款仅限于投资者本人,而不包括投资者家庭成员和其他人员,那么这样问题就来了,如果投资者的直系亲属借款,则不需要视同分配征税

举例说明

A公司自然人股东王先生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纳税年度终了没有偿还,且未用于生产经营,王先生需要视同分配计征个人所得税20万元B公司股东赵先生的弟弟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纳税年度终了没有偿还,且未用于生产经营,赵先生的弟弟不持有公司股权,借款未用于消费及购买房产和车辆等财产性支出,不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C公司员工李小姐因小孩上学向公司借款10万元,纳税年度终了没有偿还,不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2

借款限于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投资者不是自然人时,向企业借款不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因此不需要视同分配征税。

举例说明

A公司法人股东D公司向A公司借款100万元,纳税年度终了没有偿还,且未用于生产经营,不需要视同分配征税。

3

特殊情况

公司的投资者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时,虽然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据税法原理,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从公司借款,纳税年度终了没有偿还且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则需要视同分配并入当年“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举例说明

E公司股东F合伙企业向E公司借款100万元,纳税年度终了没有偿还,且未用于生产经营,则该100万需要视同分配计入F合伙企业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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