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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办法

时间:2023-08-28 06: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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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办法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石家庄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石科规〔〕4号

各县(市、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管理,充分发挥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重要作用,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石家庄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办法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8月30日

石家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办法(8月30日)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管理,引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认定时间满一年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

二、评价原则

1.目标导向原则。以培育支撑科技创新源头企业和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加强孵化环境和能力建设为导向。

2.科学客观原则。按照定性与定量、总量与比值相结合的方式,对孵化器的综合能力、整体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状况进行客观评价。

3.公平公正原则。由市科技局组织,依据石家庄市科技孵化平台申报管理系统填报的相关数据,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价,并适时公布评价结果。

三、评价内容

1.服务能力。主要评价孵化器拥有的专职服务人员,签约导师、中介服务机构,拥有的孵化基金和平台建设,开展的培训、辅导等孵化活动等。

2.孵化绩效。主要评价新增孵化企业与毕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拥有知识产权、融资能力等。

四、组织实施

1.市科技局负责对满足条件的市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并定期发布绩效评价结果。

2.各市级孵化器应按照孵化器绩效评价的通知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数据、报告和佐证资料。

3.有关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市级孵化器的数据统计、报告、评价工作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责。

五、评价程序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通知,明确具体绩效评价要求。

2.网络申报。符合绩效评价条件的孵化器通过石家庄市科技孵化载体申报管理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并上传佐证材料。

3.审核推荐。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填报的数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推荐上报。

4.综合评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孵化器填报的年度数据依据绩效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5.公布结果。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绩效评价结果并进行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予以发文公布。

六、评价结果及应用

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评得分85分(含)以上为“优秀”;得分84-60分(含)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或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为“不合格”。

评价等级为“优秀”、“合格”的孵化器,依据其当年用于场地租赁和维修改造、服务平台建设、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宽带接入、创业培训等方面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每家最高40万元、2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

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孵化器,不享受奖励性补助,并发函提醒整改。归口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督导,确保整改到位。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是省级孵化器的并建议省科技厅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资格,科技部备案的建议科技部取消其备案。

七、附则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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