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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政府应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才可强制拆除征收范围内的房屋?

时间:2020-04-14 04: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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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政府应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才可强制拆除征收范围内的房屋?

强制拆除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应履行哪些法定的征收程序?

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房屋涉及征收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实施,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行政机关可能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强制拆除时,应当遵守哪些法律规定呢?

一、行政机关应当具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定职权

如需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或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应当具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应当由法律设定。

二、行政机关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拆除属行政强制行为,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0、13、18、34、35、36、37、38条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应当履行下列法定程序: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3、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6、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据上述法定程序强制拆除。

上述的行政强制程序的前提是,强制执行机关具备法律设定的强制执行权限。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在审理行政强制案件时,应当审查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前是否已经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的合法性,应当在审理时同时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具有法定职权,并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否则,可能涉嫌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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