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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97年男子诈骗73万! 手段"奇葩"...

时间:2019-05-23 21: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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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97年男子诈骗73万! 手段"奇葩"...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西**储备库**分库职工,户籍住所地晋城市城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同户籍。因涉嫌诈骗罪,于4月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初,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认识,二人通过交往,发展成朋友关系,建立了信任基础。

11月份至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李某某的信任,先后对李某某谎称家里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自己调动工作要用钱、李某某的狗咬伤人需要赔偿、同事提高信用卡额度要用钱,以此借口分多次骗取李某某钱财。

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李某某的信任对李某某谎称自己被白龙附体,白龙是李某某的守护神,白龙和黑龙搏斗时受伤,为了疗伤需要金币补充能量为由,一个金币要一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以给白龙补充能量为由,多次骗取李某某钱财。

从11月29日至3月28日期间,李某某分多次通过银行卡或支付宝转账给张某某本人或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共计943730元。张某某曾以白龙退还金币为由,返还给李某某204000元,张某某将剩余的739730元占为已有,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另外还购买了一部**牌手机。破案后,扣押张某某购买的**牌手机(经鉴定价值7578元)已退还给李某某。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李某某共计739730元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法治晋城 转自乐享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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