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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作为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因未能勤勉尽责 4名项目主办人被上交所予以监管关

时间:2021-06-24 05: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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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作为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因未能勤勉尽责 4名项目主办人被上交所予以监管关

海通证券作为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因未能勤勉尽责,4名项目主办人被上交所予以监管关注!

综上,在公司上述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公司财务顾问海通证券项目主办人赵立新、钱丽燕、李春、贾文静,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为此次交易审慎估值、设计合理方案并出具准确、有效、专业的意见;交易完成后,未及时督促交易对方依照约定切实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4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赵立新、钱丽燕、李春、贾文静予以监管关注。

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赵立新,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原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钱丽燕,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原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李 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原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贾文静,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原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经查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原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瑞德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能对标的资产的业绩预测和承诺审慎出具专业意见

4月18日,*ST瑞德前身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披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取得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100%股权,公司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评估增值率高达 531.53%。

奥瑞德有限原控股股东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奥瑞德有限除哈尔滨工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外的所有股东(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方)承诺奥瑞德有限 年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合并净利润)不低于27,879.59 万元, 年与 年实现的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不低于69,229.58 万元,、 与 年实现的累积实际净利润数并不低于 121,554.46 万元。经审计, 年至 年,奥瑞德有限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77,825.10 万元,未达到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21,554.46万元,差异数为43,729.36 万元,盈利承诺实现率仅64.02%,实际盈利情况与承诺数差异较大。

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关于奥瑞德有限股权的交易,以收益法估值作为评估结果,并据此确定交易价格。对交易标的未来收入、盈利的评估和预测是整个交易的核心,应当在有充分依据的基础上,客观、谨慎进行评估和预测工作。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有义务充分核查和验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且为交易双方审慎、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为双方确定业绩预测与承诺业绩提供合理参考意见。但时任财务顾问海通证券项目主办人赵立新、钱丽燕未能审慎履行应有职责,未能为评估意见

提供相应的依据,也未能为此次交易审慎估值、设计合理方案并出具可靠的专业意见,直接影响了交易双方对奥瑞德有限未来收入、盈利情况的预测,并据此确定了增值率达 531.53%的评估值和交易价格,使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对奥瑞德有限及上市公司的未来业绩产生强烈预期,严重影响其投资决策,对投资者构成重大误导。上述人员对此次重组中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审慎、交易价格虚高、严重误导投资者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二、未能有效督促交易对方履行业绩补偿及回购义务

业绩承诺方于 年 1 月 23 日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奥瑞德有限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由上市公司确认并书面通知业绩补偿承诺方需要补偿的金额,业绩补偿承诺方应在接到上市公司通知后30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且应首先以通过重组获得的股份进行补偿。 年业绩承诺方需进行业绩补偿赔偿的股份数为 29,256.57 万股,以上补偿的股份应由公司以 1元回购并予以注销。5月28日,公司向业绩承诺方送达《业绩承诺补偿通知函》。截至目前,业绩承诺方尚未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期内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存在超期未履行业绩承诺的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财务顾问应督促和检查并购重组当事人或上市公司落实并购重组方案后续计划,切实履行其作出的承诺。但是财务顾问海通证券项目主办人李春、贾文静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在业绩未达标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依照约定切实履行业绩补偿和回购义务,致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迟迟得不到有效保护。对此,作为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同样负有一定责任。

综上,在公司上述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公司财务顾问海通证券项目主办人赵立新、钱丽燕、李春、贾文静,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为此次交易审慎估值、设计合理方案并出具准确、有效、专业的意见;交易完成后,未及时督促交易对方依照约定切实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4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赵立新、钱丽燕、李春、贾文静予以监管关注。

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等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监管一部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 年 6 月 29 日起更名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ST 瑞德(自 年 7 月 17 日起变更为奥瑞德,自 4 月 29 日起变更为*ST 瑞德),A 股证券代码:600666;

李标,时任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钟庆旭,时任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徐志谦,时任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秦智勇,时任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熊永康,时任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峰,时任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何军,时任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林,时任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肖怡,时任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冉正东,时任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峰,时任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安勤,时任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彭钰,时任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意龙,时任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民宪,时任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经查明, 年 4 月 18 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或公司)的前身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披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取得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100%股权,上市公司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评估增值率高达 531.53%。奥瑞德有限原控股股东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奥瑞德有限除哈尔滨工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外的所有股东(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方)承诺奥瑞德有限 年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合并净利润)不低于 27,879.59 万元, 年与 年实现的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不低于 69,229.58 万元, 年、与 年实现的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不低于 121,554.46 万元。经审计, 年至 年,奥瑞德有限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77,825.10 万元,未达到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21,554.46 万元,差异数为 43,729.36 万元,盈利承诺实现率仅 64.02%,实际盈利情况与承诺数差异较大。

业绩承诺方于 年 1 月 23 日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奥瑞德有限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 30 日内,由上市公司确认并书面通知业绩补偿承诺方需要补偿的金额,业绩补偿承诺方应在接到上市公司通知后30 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且应首先以通过重组获得的股份进行补偿。 年业绩承诺方需进行业绩补偿赔偿的股份数为29,256.57 万股,以上补偿的股份应由公司以 1 元回购并予以注销。 年 5 月 28 日,奥瑞德向业绩承诺方送达《业绩承诺补偿通知函》。截至目前,业绩承诺方尚未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期内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存在超期未履行业绩承诺的情形。

交易标的未来盈利的评估和预测是整个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核心,公司理应在具备充分依据的基础上,客观、谨慎进行评估和预测工作。但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对奥瑞德有限未来盈利情况预测不审慎、不合理、不客观,并据此确定了评估值和交易价格。

公司对于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能力的不实预测,将使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对奥瑞德有限的未来业绩产生不合理、不客观的预期,严重影响投资决策,可能对投资者构成重大误导。

公司对重大资产重组披露预测性信息不审慎、不客观、不合理,严重误导投资者。前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标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钟庆旭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主要责任。时任董事徐志谦、秦智勇、熊永康、王峰、何军、陈林、肖怡、冉正东,时任独立董事夏峰、杨安勤、彭钰、张意龙、宋民宪作为董事会成员,在审议公司收购奥瑞德有限的重组方案时,未能勤勉尽责,未充分评估标的资产未来财务状况预测的合理性,未审慎决策交易价格等重大事项,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前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 条、第 3.1.4 条、第 3.1.5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条、第 17.3 条、第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标,时任董事会秘书钟庆旭,时任董事徐志谦、秦智勇、熊永康、王峰、何军、陈林、肖怡、冉正东,时任独立董事夏峰、杨安勤、彭钰、张意龙、宋民宪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海通证券作为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因未能勤勉尽责 4名项目主办人被上交所予以监管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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