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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的证明责任你真的分得清楚吗

时间:2018-10-17 09: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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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的证明责任你真的分得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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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看似解决了合同成立及合同生效的证明责任分担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还存在并不明晰的地方。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我们对条文中涉及的“合同成立”、“合同生效”以及条文中没能提到的“合同有效”这三个概念以及对举证责任本身的理解可能存在一定的混乱。下面首先我们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这三个概念做一个区分,并具体分析这几种情况下举证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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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举证责任

合同成立是指签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系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要约、承诺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形式和程序。与合同成立相对应的概念是合同不成立。即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虽有要约但缺乏生效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从合同法上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关于合同成立的争议,可能涉及很多方面的不同情况,如是否构成要约,要约是否附保留条件、要约或承诺是否撤回、承诺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到达等不同情况。

1、关于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争议

例如,一方当事人主张自己对对方发出的要约作出了承诺,故合同已经成立,但对方当事人则主张其在提议中注明“以未出售为条件”,附有保留条件,故其所称的要约仅为要约邀请,合同并未成立。这种情况下,显然应当由主张存在保留条件的当事人对这一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关于承诺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到达的争议

例如,一方当事人主张其在有效期限内对对方要约作出了承诺,而对方却认为其未收到承诺或承诺迟到。在作出承诺方能够证明其在有效期内发出承诺的事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其无须就不存在例外情况负有证明责任,而应当由主张承诺迟到的当事人对承诺为能够在有效期限内,例如邮局存在过错导致延期等情形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3、关于对承诺和要约是否撤回发生争议

例如,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要约或承诺已经撤回故合同没有成立的抗辩时,显然应当由主张已经撤回的当事人对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提出的上述问题,并非是司法解释的错误和疏漏。司法解释与上述提出的问题均是可以通过“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推导出来的。主张合同成立的当事人应对合同成立的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即权利发生要件。而对于上述三种情形中,则由主张合同欠缺成立要件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对权利妨碍要件亦由谁承担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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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举证责任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具备一定条件后开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是合同有效,也可以说合同有效的条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而显然从司法解释这一条的规定来看,仅指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即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已满足合同的生效条件。

故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的举证责任负担,也就是对于合同有效的举证责任得应当要注意的地方:对于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即合同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原因。而从维护交易安全以及尊重合同自由的角度来看,合同推定有效,即只要合同成立,即推定有效,因此应当由主张合同欠缺有效要件的当事人对此承担证明责任。

沈阳关宏静律师

关宏静律师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春荷爱心助学联盟秘书长,辽宁省民心网特聘专家,沈阳市民事侵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沈阳市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委员,沈阳广播电台FM986特聘专家顾问,辽宁广播电台FM102.9帮帮团律师,辽宁法制报特聘律师,辽宁法制报公益宣讲团特邀律师,沈阳市中小学生法治大讲堂讲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中国法务会计师(CFA)。

关宏静律师被评为度辽宁省市双优律师、沈河区道德模范、全国巾帼好网民,—度沈阳市优秀女律师,度沈河区道德模范,多次成为辽宁之声“1029公益红人榜”上榜红人,被辽宁之声评为“身边好人”,被评为“民心网‘百姓问吧’年度公益专家”荣誉称号,获得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优秀公益及法律援助奖;被沈阳市造化中心校聘为校外辅导员;被沈阳市青少年教育保护办公室聘请为沈阳市中小学生法治大讲堂讲师团讲师。

关宏静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民事、经济、刑事案件,凭借出色的人品及扎实的理论基础,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责任心强,穷尽各种法律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当事人的信赖与赞扬。在民商事领域承办各类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借贷合同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委托人提供了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贸易与海事海商领域,成功办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十余万元。在刑事领域,成功为故意杀人、盗窃、毒品等犯罪嫌疑人做了罪轻辩护,使其得到合理的刑罚,成功办理组织他人偷渡案件免予刑事处罚辩护,贪污贿赂无罪辩护。在劳动和工伤领域为顾问单位成功维权,代理劳动者时成功为其维权,使其得到合理赔偿。利用自己婚姻家庭和心理咨询方面的技能,在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案件中成功化解矛盾,力争公平合理。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医疗纠纷、债权纠纷、公司上市以及死刑复核领域建树独到,办案从思维到运作都很精妙。顾问单位多家,根据顾问单位的不同类型,制定不同的规章制度,使公司运营法律化,上市化,化解各类纠纷,法律业务精练,深得公司领导的赞许。始终用行动践行着自己的誓言:“有99%的中国人一生没进过法院,我要让这1%走进法院的人体会到社会主义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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