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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义华|【案例】劳动者有过错是否可以要求单位发放解雇补偿金

时间:2019-09-06 1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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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义华|【案例】劳动者有过错是否可以要求单位发放解雇补偿金

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司法考试,毕业于湘潭大学获取刑法学硕士学位,曾担任湘潭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员,岳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商事法官(上半年民商事结案数居全市第一),现公务员辞职从事律师职业,在职期间处理劳动争议纠纷上千件,各类民商事案件上千件,有丰富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经验,有志于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15273258800

【简要案情】周某于2000年10月入职南京某营销公司任销售部经理职位,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至7月11日止。10月8日,营销公司免去周某销售部经理职务,通知周某停止一切市场相关工作,配合进行清查。10月26日,公司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周某邮寄《员工清账通知》,通知其领取工资。11月20日,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就周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决定立案。

2月25日,周某被刑事拘留。营销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周某11月至2月期间的工资。4月4日,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对周某执行取保候审。6月23日,周某发函给营销公司,载明因公司自5月以来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自9月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自6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

7月5日,周某申请仲裁,请求营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月6日,仲裁委以该案仲裁请求与刑事案件的调查结果有关联为由中止审理。9月,周某撤回仲裁申请。9月16日,周某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终结审理的决定。周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周某于10月8日被免职后,已经停止从事原销售经理工作。11月,周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公案机关立案侦查,后被采取强制措施。此后营销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周某11月至2月期间的工资,该工资并非周某履行销售经理职务的对价;营销公司于10月向周某邮寄《员工清账通知》,表明其愿意支付周某9、10月的工资。2月周某被刑事拘留后,事实上未再继续向营销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合同中止履行,营销公司无支付周某3月至6月期间工资及缴纳社保的义务。关于度奖金,营销公司主张以开票额作为发放的依据,与周某关于以销售额作为发放依据存在争议。综上,营销公司并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和不缴纳社保,周某主张营销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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