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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切块资金申报实施细则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外经贸事业发展,提升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市财政局 市商务委关于下达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切块资金的通知》(成财建[]107号)、《市财政局 市商务委关于下达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切块资金的通知》(成财建[]158号)现启动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申报时间为10月8日至10月14日,请申报企业于10月14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报送至海科大厦20401,超出申报时间,不予受理。
附件:《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切块资金申报实施细则》
成都市温江区商务局
10月 8日
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切块资金
申报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外经贸事业发展,提升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市财政局 市商务委关于下达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切块资金的通知》(成财建[]107号)、《市财政局 市商务委关于下达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切块资金的通知》(成财建[]158号)现制定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切块资金申报实施细则如下:
一、支持标准和内容
(一)支持企业境外展览会参展
企业参加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展览会。对展位费、国(境)外场租费等给予全额补贴。对不发生展位费的服务贸易展会活动,企业发生的报名费、会议费等视同展位费予以补贴。
对参加境外活动的货物贸易企业展品运输费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支持,一个团组中每个参展企业的补贴不超过以下限额:“一带一路”国家3万元、美洲2.5万元,欧洲、大洋洲2万元,非洲1.5万元,亚洲1万元。
(二)支持国家“主场外交”活动
对区内企业参加“广交会”产生的展位费、场租费、交通(经济舱)及住宿费用(400元/人/天,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5人)给予全额补贴。对区内企业参加进口博览会按实际人数给予每家企业最高2人各4000元定额补贴,现场签约企业补贴人数可放宽至4人。
(三)支持企业新开展进出口业务
首次开展国际贸易的区内企业(三年内无进出口数据),年内进出口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取得专业产品国际销售资质和认证
对企业取得相关资质产生的认证费、审核费或其他相关费用的,经本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五)鼓励使用出口信用保险
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一般贸易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资金补贴。对出口额低于300万美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100%给予资金补贴;对出口额大于30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资金补贴;保费票据覆盖期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已纳入温江区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企业不重复享受。
(六)鼓励进口企业上台阶
经区商务局备案,进口额达到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此外进口额每提高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奖励,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二、项目申报总体要求
(一)支持对象
申报本政策的单位应为注册地财务结算、统计报表、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温江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及行业协会,被“成都信用网”列入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的失信企业不予支持。
(二)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情况、申请支持条款及资金金额等内容。
2、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自评)表。预拨项目提交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完成后申请补助的项目提交绩效目标自评表。
3、企业承诺书。包含申报资料、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诚信经营、合法纳税,申报项目未享受国家、省、市、区各级财政其他类似扶持资金等承诺。
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5、按投入(费用)作为支持条件或计算支持金额的项目,需提供投入(费用)明细表。
6、按进出口额作为支持条件或计算支持金额的项目,需提供进出口额佐证材料。
7、鼓励使用出口信用保险项目需提交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票据。
8、支持企业境外展览会参展项目和支持国家“主场外交”活动需额外提交以下材料:
(1)招展书或参展通知、邀请函;
(2)参展合同或与展方签订展位合同复印件(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
(3)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人员清单;
(4)出国人员护照复印件(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盖章页);
(5)展览期间照片;
(6)未发生展位费的服务贸易企业申报报名费、会议费等补助,提供包含收费标准的通知或合同复印件;
10、其他可作为证明的佐证材料。
(三)项目申报时间及方式
1、本细则的申报时间为10月8日-10月14日,项目执行时间为1月1日-12月31日。
成都市温江区商务局
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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