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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张启斌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时间:2024-07-03 11: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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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张启斌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张启斌,时任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经查明,截至1月31日,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达精工或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张启斌持有公司股份428.4万股。2月1日,张启斌以18.27元/股买入公司股票500股。2月2日,张启斌分别以17.63元/股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以17.35元/股的格买入公司股票500股。张启斌合计买入公司股票3000股,买入金额53070元。2月5日,张启斌分别以17.56元/股卖出公司股票600股,以17.54元/股卖出公司股票2400股;合计卖出公司股票3000股,卖出金额52632元。

张启斌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其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3000股又全部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前述3000股公司股票,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8月22日才就上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张启斌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均未及时向公司报告,导致公司未及时申报其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张启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也违反了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张启斌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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