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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1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个人所得税网注]: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8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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