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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异议申请书时间汇总 异议申请表(四篇)

时间:2022-08-09 17: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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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异议申请书时间汇总 异议申请表(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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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公告异议申请书时间汇总一

a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于x年x月x向xx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以()x经破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宣告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于x月x日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政策规定,xx人民法院于x月x日指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于x月x日正式进驻破产企业,接管了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本着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各债权人及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管理人清算工作计划的内容及日程安排,以全面彻底清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库存商品、资产评估及责任审计查清破产原因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工作。现清算工作已经结束。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清算工作情况做如下报告,请各位债权人代表审议。

一、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a企业始建于 年,现隶属于x公司,是行业建厂最早的企业。企业产品主要有和系列二十几个品种。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到“六五”期未为国家实现利税x万元,曾为我国化工行业的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企业现有在职职工xx人,离退休职工x人,企业总占地面积x平方米,总建筑占地x平方米,总建筑面积x平方米。

由于企业建厂较早,长期投入不足,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产品结构调整缓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之企业技术改造不足产品成本高,效益低,缺乏竞争能力。同时,企业管理混乱,盈亏不实,损失浪费现象比较严重,生产经营水平日趋下降。

自 年起企业开始出现亏损,债务负担日趋沉重,只能勉强维持生产,直至流动资金枯竭,使企业陷于困境。针对企业生产经营逐步恶化的状况,x年xx月x日,经市政府批准对该厂实施了关停整顿,企业全面停止了生产。该厂停产后,经过两年多的认真整顿,始终没有产品方向,工厂停产,职工放假,出现了内外交困,步履艰难、资产流失越来越严重,资产负债越来越高的局面。

因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纷纷起诉,工厂的银行帐户、运输车辆、仓库多次并经常被法院查封,企业已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由于工厂长期停产,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独生子女费高达x万元,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特别是许多职工几乎全家都在工厂工作,生活更无基本保障,曾发生过集体上访事件,形成了不安定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被迫申请破产。

二、财产清算与评估情况

由于a企业是个老企业,再加上多年来管理混乱.给清算工作带来极大困难。管理人进驻后,在留守人员配合下,根据企业现状并尽量收集有关清算资料,利用三个多月的时间,完成了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的清理、认定和评估等工作:

l、企业资产认定及清理情况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应收帐款:

其他应收款:

存货:

合计:

固定资产:原值:

折旧;

净值:

其中会福利设施:原值:

净值;

在建工程:

合计:

无形资产:

用电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

其中福利设施占地(价值):

资产总额;

2、破产企业的债权清回情况

该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帐面债权为x万元,总计677家,管理人通过与企业原销售、财务人员认真对帐、核查,编制了应收帐款清理明细帐,对已知债务人单位,管理人全部发出催收通知信函,因地址不详,债务单位地址迁移等原因退回信件封,仅收到回信封,并多数表示对该债务不予承认或提出异议,管理人还组织了xx人的专门清收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清讨工作,共清回欠款x万元,退货价值xx元,并取回有关证据份,由于该企业应收帐款形成的情况十分复杂,陈年老帐多,管理十分混乱,经多次催讨,效果不够理想,其中主要原因是:

(1)欠款单位许多已解体、倒闭、破产或原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走死逃亡;如:x x公司欠,x x化工厂欠 元,等共计家,累计金额xx万元。

(2)欠款单位只同意退货或以物顶帐,由于质次价高,甚至合不上运费,无法将货物发回。;xx厂欠x元等共8家,累计金额x元。

(3)对于路途远,欠款金额小的单位差旅费将大于清收的数额,故只能发函并电话联系,坦皆无音讯或百般搪塞。如:x x欠 xx元等共家,累计金额x元。

(4)受一些行业及单位经济状况普遍恶化的影响,这一部分欠款虽经反复催讨,仍无法追回。如欠x元,等共计25家,累计金额x元。

(5)有很大部分单位的欠款时间巳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如:x x公司欠 x元等共家,累计金额x元。

(6)由于企业管理混乱及历史遗留问题错综复杂等原因,企业内债无清讨效果。

3、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清理认定

x企业的应付帐款帐面数为x元,债权人家,对已知债权人管理人逐一发出了申报债权通知,按法定程序申报的有家,申报金额为x元,其中含有中国工商银行x x x支行抵押贷款 x元(申报额为x元,超出部分按普通债仅对待),.普通债权总额为x元。对上述申报,经管理人反复对帐、核实,依法予以确认。债权申报通知、公告期满后没有申报债权的有 家,金额为 x元,依法应视为自动放弃。

该企业原有实收资本x元,但经过多年生产经营,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出现严重亏损,亏损额高达x元,巳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

各位代表,近四个月来,管理人在法院的具体指导下,在有关方面,特别是许多债权人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巳完成了法律赋予及法院指定的破产清算工作。现将清算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x企业管理人(印)

x年xx月x日

如何写公告异议申请书时间汇总二

包钢机械化公司低平板半挂车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项目已获批准,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设备国内公开招标,招标人为包钢机械化公司。

项目编号:jxh-zb-20xx03-b013406-034。

2.项目概况

包钢机械化公司低平板半挂车招标,具体规格型号见附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3.2具备车辆销售资质的生产商、销售商,生产商需具备车辆生产资质,所供设备需符合国家工信部汽车网中现行公告。同时具备便捷的运维条件和能力,确保所供设备长期稳定运行,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使用现场及时服务、维修。

3.3具有近年类似项目业绩。

3.4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3.5如投标方为销售商,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应提供所报品牌厂商授权委托。

3.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者,请派代表于20xx年3月17日至20xx年3月24日(北京时间每日9时至11时30分,14时至16时30分)到包钢招标中心办公室报名登记,并洽购招标文件。

4.1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

4.2 购买招标文件费用汇至如下账户:

开户名称:包钢(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

账 号:15001716 6800 5250 0347-0002

开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包钢厂区支行

4.3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

【提供以上全套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为20xx年3月28日 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包钢信息大楼东附楼202房间。

5.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派专人递交至上述地点,谢绝邮寄。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内蒙古招标投标网、包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包钢招标中心微信公众号等上发布。

7.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8.异议

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包钢招标中心提出异议。投诉电话:0472-2189624。

9.联系方式

招标 人:包钢机械化公司

地 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联系 人:白女士

联系电话:0472-2186851

招标机构:包钢招标中心

地 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包钢信息大楼116房间

联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472-2189621

传 真:0472-2189623

包钢招标中心

20xx年3月17日

如何写公告异议申请书时间汇总三

固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安县20xx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7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固安县20xx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7号地块已于20xx年12月4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xx]1138号,批准用途为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情况

该地块位于固安镇大留村西侧,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固安县大留村征地面积0.20xx公顷(其中:园地0.20xx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按照固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固安县20xx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的复函》(固人社字[20xx]73号)文件的要求,共提取社会保障费29.2799万元、风险基金6.2722万元。

四、土地补偿及支付方式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块位于廊坊市固安县区片ⅱ,区片价为每公顷57.0000万元,该地块所征土地面积0.20xx公顷,土地补偿总额为11.4000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大留村村委会,由村委会自行安置。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该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和数量以该地块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无标准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疑义,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

二〇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如何写公告异议申请书时间汇总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三)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告没有规定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

(一)公示。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二)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直接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和本公告规定的申请材料。

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收件人处签名并注明收件日期。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具备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网上办理平台等方式提出申请。

(三)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见附件1);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税务机关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应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四)审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决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并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只在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六)听证。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1.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税务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税务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七)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书面决定。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特别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要求,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企业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发票准印证。招标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实施。

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许可。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本机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税务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并收回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本公告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7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xx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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