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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制度范文(优质10篇)

时间:2021-07-04 0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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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制度范文(优质10篇)

2、学校预算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3、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预算一经批准,就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学校预算每年必须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4、在每个会计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四、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民办学校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杂费,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等活动取得的收入等。

(2)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后勤服务等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3)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或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用于资助学校办学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2、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不列入学校事业收入、应列入“预收账款”核算,不得挪作它用。代办费应按学期收取,按实列支,多退少补,每学期末必须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3、学校各项收入及往来款项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内部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隐匿、截留学校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

五、支出管理。

1、学校经费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学校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的支出包括:

不超过经费支出总额的50%。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上述比例的,应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批准。

(2)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经营支出必须与经营收人相匹配,并单独计算盈亏。

(3)其他支出,是指学校除教育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之外的各项支出,如财产损失、利息支出等。

3、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4、学校要加强支出管理,并制定相应管理规定,进行严格内部控制,并将内部管理制度报县教育局备案。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六、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1、财务会计报告,是学校反应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书面文件。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如实地向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有关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3、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支出、净收益及其分配使用、资产负债变动、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学校为自身发展向银行提供的资产抵押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关事项,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4、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者或投资者的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指标包括投资者投入资金变动情况、学校办学积累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例、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或成本)增减、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5、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应当经财务处(室)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时签名并盖章。学校每年应将财务会计报告上报县教育局、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报表使用者。

七、财务监督。

1、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校内财务会计秩序,并将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县教育局备案。学校会计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县教育局依法对学校财务会计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学生代办费等,均应及时存入县教育局指定银行财政专户,县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学校支出计划,按时将支出所需款项拨入学校支出银行账户。

3、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八、财务清算。

1、经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解散时,应当予以公告,及时办理解散手续,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2、学校财务清算,应当依法成立由审批机关、举办者、民办学校代表组成的财务清算机构,对学校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转移、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3、学校财务清算时,应当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支付遣散、转移在校学生有关费用;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各种债务。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

铜山县财政局。

铜山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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