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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时间:2024-06-23 18: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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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问题补充:

1.[单选题]《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结合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对该条文的理解中,正确的是。A.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因此受损而依据本规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B.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C.善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债权人因此受损而依据本规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债务人只有以低于市场交易价的50%的价格转让其财产,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ABCD

答案: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1)选项A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选项B: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3)选项D: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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