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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公务员资格复审 遵义市公务员政审公告

时间:2022-10-27 17: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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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公务员资格复审 遵义市公务员政审公告

#权威发布#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对王生光决定逮捕

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生光(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生光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高检网

#最高检权威发布#【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昭义决定逮捕】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刘昭义(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昭义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姜灵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贪图享乐,好赌成性,违反生活纪律,长期违规打高尔夫球,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的这个人被双开了,他叫姜灵春,贵州省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据贵州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

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姜灵春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说明他要蹲大牢吃牢饭了

多行不义必自毙!姜灵春必须为自己的贪婪、生活作风问题等买单,进去,他罪有应得,活该

姜灵春从一个普通的科员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应该说,他是很有能力的。但官大了就开始腐化变质了,贪图享乐、玩女人,最终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姜灵春

1964年2月生,贵州绥阳人,在职研究生,1984年1月参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6月1日,贵州省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姜灵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贺孝忠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日前,遵义市播州区教育局(原遵义县教育局)原党委副书记、局长贺孝忠(正科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贺孝忠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贺孝忠利用担任原遵义县教育局局长、副局长、原遵义县第一中学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仁怀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苏杰被查

仁怀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苏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仁怀市纪委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苏杰简历

苏杰,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贵州仁怀人,党校研究生,1988年9月参加工作,200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8年9月至1999年12月,先后在仁怀市龙井小学、茅坝小学、第四中学、农广校工作;

1999年12月至2001年11月,任仁怀市龙井乡科技副乡长;

2001年11月至8月,任仁怀市火石岗乡副乡长;

8月至4月,任仁怀市火石岗乡党委副书记;

4月至11月,任仁怀市学孔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11月至12月,任仁怀市学孔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12月至6月,任仁怀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

6月至11月,任仁怀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11月至2月,任仁怀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

2月至今,任仁怀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来源 遵义市纪检监察网

#权威发布#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对刘大能涉嫌贪污、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专职外部董事刘大能(副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大能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大能利用担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七冶金建设公司副经理、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单位公款,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高检网

“他这明明是泡水车为啥不赔?”贵州遵义,女子宋某花48000在某车行买了一辆二手标致408,开了6个月后车辆无法行驶,检测发现是泡水车。于是一纸诉状将二手车行告上法庭,要求给予自己3倍赔偿。面对同一台车,一二审法院却给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3月15日,贵州遵义中级法院审结了此案。

11月,宋女士和二手车行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付款48000元将涉案车辆开走,接车前,宋某专门邀请自己在汽修厂上班的朋友来验了车,认为非泡水车、事故车。(案例来源:贵州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6月,宋女士忽然发现车辆无法启动了,遂送去汽修厂检测,汽修厂告知宋某该车辆可能为泡水车,为稳妥起见,宋某又委托了某行业内权威的二手车买卖机构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认定该车为泡水车。

8月,因双方协商未果,宋女士将二手车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车退款,并给予自己3倍赔偿。法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了鉴定,认定该车确实为泡水车,鉴定费28000元,由原告宋女士承担。

该案的焦点有2个:

1、该车到底是什么时候泡的水,是宋女士购买前还是宋女士购买后?

法庭上,车行提交了该车-各年度出险和维修记录,均无涉水相关内容,且车行在从他人手中购买该车时,委托汽修公司做过检测,确认不是泡水车才收的。所以车行认为,如果该车确为泡水车,也是在宋女士使用过程中泡水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宋女士也提交了购车之后11月-6月的出险记录,显示虽然其购买了涉水险,但并未出过险。

一审法院梳理双方提交的证据发现了疑点,车行老板和妻子的聊天记录中曾提到,收这辆车的时候,发现后备箱中有水。据此,法院认为,车辆在出售给宋女士前泡水具有高度盖然性。

2、既然车辆是在出售给宋女士之前泡水的,车行是否要承担3倍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法院认为,车行作为专业机构,有专业知识及销售经验发现案涉车辆是否发生过泡水事故,但车行老板在知道案涉车辆后备箱里有水后,只是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查询过出险记录,在未查询到出险记录的情况下,未进一步对车辆做专业的检查,属于未尽到对案涉车辆是否为水泡车的合理审查义务,存在明显的过失,对宋女士构成欺诈。

于是,一审法院判决:车行退货退款,并给予宋女士3倍赔偿。但法院鉴定认为该车仅值16000元,于是判决车行给予宋女士3倍赔偿,也只有48000元。

一审判决后,车行不服提起了上诉,坚称自己不知道车辆泡过水,提出车辆泡水是在宋女士购买后。

二审过程中,车行向法庭提交了自己收这辆二手车的合同书,合同书显示,车行送上一个车主那里买来这辆车花了45000元。车行提出,如果自己知道这辆车是泡水车,根本不会花这么多钱去收。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证据都不足以证明车辆在什么时间段泡过水,但根据车行的收车记录,其花费45000元收一辆泡水车不具有合理性,因此可以推断车行不知道该车辆为泡水车,因为车行不知道,其当然不具有欺诈的故意,因此不适用3倍赔偿。

3月15日,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宋女士的全部诉求。且法院鉴定车辆所花费的28000元鉴定费全部由宋女士承担。

做个总结就是:宋女士花48000买了一辆二手车,开了6个月不能开了,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车退款,并给3倍赔款,法院花28000鉴定发现车辆确实是泡水车,但因为不能确定是在宋女士购买前泡的还是购买后泡的,且可以推断车行不知道车辆泡过水,因此判决宋女士败诉。

一句话来说就是:宋女士花了76000,买了一辆二手标致408,开了6个月坏了,只能自认倒霉。关键是,法院认为这辆车只值16000。

你说,这叫什么事啊。最后问大家,你觉得车辆是啥时候泡水的?

#315全民行动#

【立方风控鸟·早报(8月23日)】①拓新药业拟6000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河南省拓新医药研究院;②阳光城股东泰禾建材所持1.94亿股被司法冻结,占该公司总股本的4.69%;③蓝光发展控股股东蓝光集团所持7000万股将于9月份拍卖,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31%;④通策医疗收上交所问询函,被要求说明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投资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⑤中南文化收深交所关注函,被要求说明跨界设立光伏子公司是否存在重大风险;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上海良友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总裁卢蓉菁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⑦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遵义市水务投资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周余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⑧标普将新城发展及其子公司新城控股的长期发行人信用评级从“BB+”下调至“BB”,展望负面;同时将新城控股的未偿还高级无抵押票据的长期发行评级从“BB”下调至“BB-”;⑨靖远煤电拟75.29亿元收购窑煤集团100%股权;⑩联合光电拟与新晨科技共同组建联合创新实验室,合作内容涉及元宇宙数字人等。网页链接

“因为一百元罚款,男子跟交警队杠到底了”上海,一名男子在道路上行驶时被交警拦下了,因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开了张罚款100元的罚单,男子并不认可,拒绝在罚单签字,向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回复维持处罚,于是起诉到法院。

男子姓张,张先生驾驶一辆轿车在天目山路由西向东行驶,刚拐到公交专用车道上,交警将他拦下了进行询问,张先生告诉交警,自己是要右转到中山西路,交警支队认定他占用公交车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根据第九十条,决定处罚款100元。

当即,交警向张先生开了张处罚决定书,让张先生签字,被他拒绝了,他不认可交警的处罚决定,向所属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审查后,维持了交警支队做出的处罚决定,张先生收到复议决定书后,还是不服,起诉到了基层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张先生当庭陈述:其是按照右转车道指示行驶,按照要求行驶正常变道,右转时需借用公交车道,再进入右转车道,右转的时候就是白色分割线,白线任何车辆都可以驶入。

徐警官当庭陈述:我在天山路中山西路口100米处查获原告,当时站的位置是公交车道里让字的位置。原告驾驶路线始终占用公交车道。我看到的时候原告已经在公交车道了,视野范围在100米内,我面向朝西。没有看到原告变入公交车专用道的位置。

一审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交警支队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职权,交警支队经询问、口头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事项后,当场做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交警支队向法院提交了开具罚单的徐警官的工作情况、现场照片等证据,照片显示事发路段立有公交专用车道提示牌、地面写明适用时间,确实设有公交专用车道。

根据徐警官的陈述,张先生在地面箭头指示前就已行驶在公交专用车道内,属于违反规定使用公交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故对于张曙东意见不予采纳。

交警支队做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公安分局收到张先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程序。

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就是刚到底,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张先生提出的异议是车道中间有白色虚线和黄色虚线相间,他是从白色虚线驶入,所以并不违法。

二审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事发地点除了有公交专用车道、限行时间等文字标识外,还有公交车专用车道的黄色虚线表现,按照通常的认知,即使有白色虚线相间,也不应该对车道性质误判。

而且张先生驶入的公交车道内,有“让”字标识和减速让行线,左侧车道内有“右转车道”文字表示和向右合流导向箭头,结合现场路况,可以判断出右转进入中山西路的车辆需在出现向右合流导向箭头后方可进入公交专用车道。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张先生依旧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做出了行政裁定,驳回了张先生的再审申请,张先生还是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在案证据的证明力无法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张先生的违法行为转瞬即逝,在无法提供监控设施的情况下,属于“一对一”的证据状况。

基于交通执法的特殊性,应当充分尊重交警亲历判断,以维护日常交通秩序管理的权威。但执法部门提供的证据至少应当满足“优势证据”标准,即证据链能够还原案件的要件事实和基础事实,并且关键证据符合客观性的基本要求。

本案中行政机关在欠缺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及执法记录的情况下,理应提供其他具有客观性的行政处罚最初时形成的证据材料予以补强,以最大限度补强证据的证明力。

检察院指出,本案最重要的两个证据,徐警官一审出庭陈述和复议阶段出具的工作情况,这两份证据都是事发三个月后制作完成,而且两份证据的关键内容不一致,影响对基础事实的认定,应当再审。

徐警官工作情况记载:“在天山路巡逻,发现张先生驾驶轿车在天山路(遵义至中山)之间占用公交车道行驶,随即我将车辆拦下,并且对驾驶员按照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公交车专用车道进行处罚。

的确,徐警官的工作情况记载与一审当庭陈述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交警支队不同意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

徐警官执法时佩戴了执法记录仪,相关视频因为公安系统感染病毒,导致相关数据丢失无法提交,事发路段的摄像头未对准车道,因此未拍摄下事发现场视频。,根据徐警官的陈述可以证明违法事实存在,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交警支队提供了一份公安内网感染病毒以及后续处置情况。

公安分局理由同上。

法院进行了再审,认可了检察院的说法,并且在交警支队提供的感染病毒情况中,明确记载“无重要业务数据丢失情况”,与交警支队称执法视频资料因病毒攻击损坏丢失,存在自相矛盾。

再审认定,被诉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判决:撤销所有行政判决,案件一审二审受理费,共一百元,交警支队和公安分局共同负担。#上海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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