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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级会计师证书 辽宁省中级会计职称证书领取

时间:2019-06-25 02: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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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级会计师证书 辽宁省中级会计职称证书领取

【刘国强受贿案一审宣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今天,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国强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国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至,被告人刘国强利用担任辽宁省副省长、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审批、获取财政资金和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至,刘国强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2亿余元,其中490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刘国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受贿赃款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刘国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via.央视新闻网页链接

#男子买卖“枪形钥匙扣”获刑#

,厦门人李某龙通过网络,从国外购买了一把4厘米长的枪形钥匙扣,并委托他人进行仿制、售卖。7月,李某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昨天(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枪形钥匙扣”案在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龙、许某华、梁某系主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 买卖、邮寄78支枪支、33件枪支零部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情节严重,鉴于其所制造、买卖、邮寄枪支仅供装饰,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及后果,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刑事判决书,最终3名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3到4年不等。

另外12名被告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及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均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专业人士表示】

仿真枪认定标准: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四)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枪型钥匙扣案一审判处三名主犯三到四年徒刑】,厦门人李某龙通过网络,从国外购买了一把4厘米长的枪形钥匙扣,并委托他人进行仿制、售卖。7月,李某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昨天(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枪形钥匙扣”案在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案共有15名被告,其中3人因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到四年,其余12人免于刑事处罚,多名被告当庭表示上诉。

说句实话,@法眼扫描 认为:这个案件要在南方就根本构不成“刑事犯罪”,但到了辽宁就成了这样[捂脸]

辽宁警方认为的涉枪重大案件的枪,全长4厘米,子弹只有2毫米,看图吧。

人家厦门警方不知道这个事情吗?辽宁警方可能觉着厦门警方不作为吧,所以,派出大量警力(嫌犯手里有“枪”)到厦门抓人。

之所以把主犯判处三到四年,实在是有的主犯.7就被逮捕了,就这样也可以当庭释放了,再判的轻了,就不好处理了[捂脸]

其实,各地警力都非常紧张,好多人报案都立不了,结果这样的案件,投入这样的人力物力,值不值?

辽宁抚顺反杀案一审宣判

9月,吕某强行进入于某义工作的足疗店后,被于某义捅伤,不治身亡。辽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于某义正当防卫超必要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11月18日,于某义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吕某经济损失35000元。

辽宁阜新,郭某在银行存入100多万,后因涉嫌犯罪被判刑。谁知,在服刑期间,存款竟然被他人全部。郭某出狱后,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本金及相应利息,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郭某被判刑前,在银行存了100多万,谁知,出狱后,发现银行账号全部存款不翼而飞。随后,郭某经过调查,发现这些钱都被前妻刘某取走了。

原来,郭某虽然离婚了,但还和前妻刘某在一起共同生活。待郭某入狱后,刘某就拿着双方的身份证件,持银行卡及密码取走将存款全部取走。

郭某得知上述情况后,就将前妻起诉到法院,请求返还存款,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但是由于执行未到位,郭某又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理由为:

第一、他在服刑期间,从未授权前妻刘某取款,是刘某私自拿他的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密码取款;

第二、刘某私自取款累计8次,银行从未就该异常行为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存在过错;

第三、银行称他们通过人工审核,无法联系上储户时,做了标注,尽到了谨慎义务。实际上,银行发现异常后,应当立即停止交易,不能认为做了标注就免除其审核义务以及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基本义务;

第四、银行人工审核客户的身份信息已发现案涉交易疑点,却没有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审核,任由损失扩大,不排除银行与刘某恶意串通的嫌疑,存在明显过错;

第五、根据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大额取款的规定细则是:取款20万以上包括20万,不是本人到现场取款的,必须和本人打电话核实,确认是不是本人委托了其他人来办理取款业务,如果联系不上本人,必须停止办理。

银行则辩解到:

第一、《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借记卡存款、取款、挂失申请等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放代办业务;5万元以上(含)取款、挂失申请,代理人提供双方身份证件即可办理”。

结合本案,郭某与刘某曾是夫妻关系,在离婚后又同居在一起,刘某持双方身份证件前来银行取款,应当视为民事代理行为;

第二、《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本案刘某持双方证件取款,银行不存在过错;

第三、本案郭某自认将银行卡、身份证、手机通知刘某取走,且其与刘某共同生活期间将银行卡密码透露给刘某,郭某作为银行卡持卡人,有义务保管好银行卡及密码,从其透露银行卡密码开始即对自身权利采取放任的态度,自身保管不善;

第四、根据本案双方签订的开户协议约定,郭某对交易记录有权在3个月内提出异议;郭某本人手机同时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郭某本应实时查询得知案涉银行卡动户信息;但郭某未及时主张权利(虽郭某此间被羁押,但郭某是因自身犯罪行为导致,而非银行原因导致),故在案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中,郭某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郭某已另案向刘某主张返还账户内存款本息,且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不论执行结果如何,均不影响生效判决书赋予郭某的债权,故郭某的实际损失已通过另案得以弥补。如果法院此次再支持郭某的诉请,不但将使郭某获得不当利益,也将给银行造成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郭某在银行开立借记卡账户,双方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开户申请书及背面附开户协议第三条约定,案涉银行卡存取款是凭密码交易,以郭某资金凭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银行均视为郭某亲自办理。

经查,案涉银行卡的交易,实际取款人系刘某的事实清楚,且均为真实银行卡和凭真实密码进行的交易,所以银行在办理业务时依据刘某提供的自己及郭某身份证、银行卡,并经过身份核查,密码验证后办理了相关业务,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

另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郭某认为银行未按储蓄存款合同约定及银行内部管理规定,存在对大额现金存取监管不力、向他人泄露开户人有定期存款账户等违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他返还存款及利息。

但依据原告及被告提供的开户协议、《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不能认定银行在本案中存在违约行为,对郭某出具的其他证据,亦不能有效证明银行在为刘某办理支取郭某账户内存款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的违约行为。

且本案郭某将身份证、银行卡及取款密码交付给刘某,是导致刘某从其账户支取现金的直接原因。还有,郭某已通过其他诉讼将损失挽回,此次再获得法院支持将成为不当得利。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永州头条#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ST曙光控制权或将生变 华泰汽车所持公司14.49%股份已恢复拍卖】短暂中止后,ST曙光控股股东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汽车)所持上市公司部分无限售流通股司法拍卖又恢复了进程。

ST曙光11月7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从京东司法拍卖了解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已于10月24日做出执行裁定,华泰汽车所持有的9789.50万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将被恢复拍卖,以清偿债务。

11月7日午间,ST曙光股吧中就充斥着华泰汽车所持ST曙光部分股票恢复拍卖的消息。午间休市结束后,下午一经复市,ST曙光就被巨量买单牢牢封于涨停板。截至11月7日收盘,ST曙光涨停板上仍有超15万手封单。ST曙光控制权或将生变 华泰汽车所持公司14.49%股份已恢复拍卖-证券日报网

以案说法:辽宁凌源市交警大队错误登记吊车信息造成车辆强制报废,法院判决交警队赔偿车主停运损失近九万元,你认为该赔吗?

一、交警大队登记错误,将吊车强制报废

张某某所有的辽N某某号专项作业车(吊车),于8月14日被辽宁凌源市交警大队强行报废。张某某认为其车辆系非载重吊车,报废年限应为30年,尚未达到报废年限,向凌源交警队申请变更登记未果。

二、车主起诉交警队变更车辆登记,居然打赢官司

4月8日,张某某以凌源交警队不履行机动车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为由,将交警队告上法庭。5月29日,法院判决确认交警队自8月14日至5月6日期间拖延履行车辆登记法定职责违法。

三、车主起诉交警队赔偿停运损失近9万元,居然在赢官司

张某某在行政诉讼胜诉后,又到法院向交警队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所有的辽N某某号专项作业车(吊车)因交警队登记有误,导致该车辆于8月14日被强制报废,在张某某诉交警队不履行机动车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一案的诉讼过程中,交警队将张某某车辆车型变更登记为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报废年限至2033年8月14日,交警队于5月6日,向张某某书面通知可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被强制报废后,依法不得上路行驶,张某某请求自8月14日至5月6日期间车辆停运损失与交警队机动车登记错误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交警队应依法承担原告车辆停运期间经济损失的行政赔偿责任。判决交警队自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张某某车辆停运损失89,642元。

四、交警队不服上诉,认为自己不该赔偿停运损失

交警队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认为:张某某未提供充分的造成其车辆停运的证据,鉴定机构没有涉案的鉴定资质,其鉴定范围仅包括“机动车价格评估”,并不包括营运损失的鉴定,对本案的机动车营运损失做出的鉴定属于超范围的无效结论。另外,末至初由于疫情原因,限制人员流通,限制企业运营长达半年时间,该期间同样不能运营,该期间的停运损失应从评估意见的总额中剔除,对此该评估公司在评估时未予考虑。第三是张某某的吊车用于凌源市鸿源物资经销处经营并登记在该经销处名下,而该经销处早于不再经营,营业执照在9月2日被依法吊销,登记在该经销处的吊车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其吊车属于依法不得从事经营。故从8月14日至5月6日期间停运是张某某自己造成的,与大队无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张某某的原审诉讼请求。

五、张某某答辩,不是不该赔,是赔偿损失不够高

张某某在二审中认为,根据已生效的()辽1382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在8月14日将本应登记30年报废的车辆登记为报废,直至5月6日才予以变更,拖延履行车辆登记的法定职责,从而无法运营造成停运是交警队的行政行为违法导致的必然结果。另外,一审通过质证已经查清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有合法资质,鉴定程序无违法环节,鉴定结论有充分证据。三是交警队将自己车辆违法报废二十多个月,经济损失远高于鉴定结论,本鉴定书已经将疫情因素充分地进行了考量。四是交警队将车辆强制违法报废车辆必然造成停运无法运营,车辆无法运营必然给自己造成损失,所以自己的损失与交警队的违法行政行为存在着充分且必要的因果关系,交警队应当对违法行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五是根据新的特种设备目录,本案涉及的特种车辆无需进行注册登记,所以张某某依法运营车辆合法。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六、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支持交警队赔偿车辆停运损失

6月9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交警队因对张某某的车辆登记错误,致使张某某的车辆自8月14日至5月6日被强制报废,致使车辆不能上路行驶,并停止营运,该事实由凌源市人民法院()辽1382行处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所证实。张某某请求停止运营期间的损失与交警队的对案涉机动车错误登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警队应当对张某某车辆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具有事实依据,应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案件简析

根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因此,机动车登记错误给车主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院公正的司法立场,也证实了不存在强势部门,任何单位犯了错就要承担责任。

[cp]【#员工躲厕所抽烟起火被辞索赔29万#,法院:公司无需赔偿】#你有职场二手烟的困扰吗#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邱某某因上班期间违规吸烟,将烟头扔到纸篓中引起火情被辞退。邱某某不服要求公司赔偿29万余元。

“我帮朋友买烟,凭啥没收?”辽宁辽阳,烟草局在王某的仓库查获292条香烟,认定为非法运输,予以全部没收。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烟草局根据举报,在王某的仓库里查获了292条中华(软)、黄金叶(天香细支),经过鉴定价值203100元。

烟草局认为王某将香烟从县上带回市区,未办理烟草准运证进行运输,且价值超过5万元,就对上述查处的香烟予以全部没收。

王某不服,主张上述香烟是他受7个朋友委托,从县上购买,带回市区用来自己消费的,没有用于牟利,应该认定为携带,而非运输。

法律规定,个人携带香烟不得超过50条,他们7个人合伙购买香烟并没有超过350条,所以提起了上诉。

烟草局对此回应,我们国家实行严格的烟草专卖制度,不论是否出于牟利,异地携带香烟都不得超过法律规定数量,否则就得办理准运证。本案,王某从县上收购香烟运回市区,数量巨大,违反法律规定,构成非法运输。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王某虽然主张涉案香烟是其和朋友共同购买用来消费,但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所以判决烟草局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认为本案是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而本案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自己,属于分配责任不当,便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要求王某自行举证其帮朋友购买香烟并无不当,且王某将292条香烟从县上带回市区,未办理准运证,烟草局认定其为无证运输并无不当;但是处罚程序处在重大瑕疵。

《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

本案涉案金额达20多万元,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经烟草局集体讨论决定,但烟草局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所以认定为程序错误,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烟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烟草局不服,又申请再审,并向再审法院提供了他们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不过再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具体到本案,烟草局在一二审审理中并未向法庭提供该份证据,不排除烟草局后期弥补该证据,且从证据声称的时间来看,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所以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法院维持了二审判决,驳回了烟草局的再审诉讼请求。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头条创作挑战赛#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犯错

【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国强受贿案一审宣判】11月8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国强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国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至,被告人刘国强利用担任辽宁省副省长、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审批、获取财政资金和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至,刘国强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2亿余元,其中490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刘国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受贿赃款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刘国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记者:孙航)

【#獐子岛控股股东近1.1亿股股份将被拍卖#】近日,獐子岛公告披露,公司接到控股股东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股东长海县獐子岛褡裢经济发展中心、股东长海县獐子岛大耗经济发展中心通知,获悉上述股东于近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辽02执2490号)。

据獐子岛此前公告,上述三位股东分别将其持有公司的合计2.49亿股份质押给平安证券。由于未能完成股份质押购回还款义务,平安证券遂诉至法院。

10月15日,三名股东收到了《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要求向平安证券偿还融资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2个月后,三名股东持有的公司合计2.49亿股份被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目前,上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长海县獐子岛褡裢经济发展中心、长海县獐子岛大耗经济发展中心作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其被冻结证券应当予以变价,并以变价所得清偿被执行人结欠之债务。法院最终裁定,拍卖、变卖执行人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持有獐子岛10996万股。网页链接

“开什么玩笑!正洗澡呢,你让维修工进来?”辽宁丹东的侯女士是某健身中心的会员,这天下午,侯女士健身之后与其他女性会员正在健身中心的女浴池内洗浴。期间,竟然听到了男性的声音!侯女士认为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遂将健身中心诉至法院。(来源: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时,女浴池内最后面的一个洗浴卡间的冷水管水龙头破裂了,因该水管主要是用于清洗浴池地面的,于是女浴池的保洁人员急于将其修好,便告知正在洗浴的女性会员往里面的洗浴卡间串串(就是挪挪位置的意思)。

之后,便让一名男性水暖维修工,从该浴室的后门进来了,并来到最后面的洗浴卡间内维修水管。维修期间,维修工与保洁人员的交流被侯女士听到了。

侯女士心中一惊,大声质问:“这里有男的吗?”保洁人员却平静地说:“是的,维修水管的”。

怎么可能发现这种事,这可是女浴池啊,而且还有女性正在洗浴,她怎么可以让男人进来呢?侯女士气冲冲地斥责道:“你在开国际玩笑吗?”

可保洁人员却觉得并没什么大不了的,“怎么了,不是告诉你们往里面卡间串串了吗?”

这是什么态度啊!就是因为这件事,侯女士与该健身中心发生了纠纷,并投诉到了市场监管部门。可这事和经营行为的关联并不大,市场监管部门也不好处理,于是侯女士诉至法院。

侯女士主张,健身中心这种随意让男性进入女浴池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未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构成严重违约。

故要求解除与健身中心的合同关系,退还剩余的会费1140.63元,并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健身中心则辩解称,男性维修工去维修浴池水管的确是事实,但并未看到侯女士及其他女性会员,侯女士没有被看到,自然也不涉及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因此并不认可侯女士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侯女士与健身中心依法成立了健身服务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健身中心对侯女士负有提供安全健身、洗浴环境的义务。

事发当日,健身中心的保洁人员在并非危急的情况下,仅告知侯女士等人“往里面卡间串串”,就让一名男性水暖维修工从该浴池后门进入最后面的洗浴卡间内维修水管,法院认为,该行为侵犯了侯女士的隐私权。

因保洁人员及维修人员均系健身中心的员工,事发当日也是在履行职务,故其行为的后果应由健身中心承担。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健身中心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侯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退还剩余会费1140.63元。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问题,一审法院结合侵权的严重程度等因素,酌定为1000元。

健身中心不服,提起了上诉:健身中心称,1、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并不准确,维修工只是在门外进行维修,并未进入到浴池内。

2、事发当时,保洁人员已经向侯女士告知过要维修水管了,而且侯女士也认可了,当时也未提出异议,所以并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3、侯女士只是听见了维修工的声音,并没有看到维修工进入到浴室,同样,维修人员也未看到侯女士。既然什么都没看到,自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声音更不可能构成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侯女士针对健身中心的上诉意见,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健身中心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保洁人员是因为水龙头坏了才叫维修人员来修理的,站在门外怎么可能进行维修呢?

退一步讲,即使按其自认的“站在浴池外维修的”,其行为也构成侵权。本案的关键是维修工是否进入了浴池这一私密空间,存在看见异性的可能。

如果存在这种可能,即构成侵权,即眼神侵权了。因为女会员可能因不知情而随意走动到被观察的范围内。

至于“进入浴池”与“已经看见”,只是程度问题而非侵权是否构成的问题。即进入浴池的话,其侵权的严重程度更高,赔偿金额也应更高;如果真的看见的话,那就涉及到猥亵了,而不仅仅是民事侵权的问题了。

侯女士认为,本案中的侵权是否构成的问题绝非差在“上一个台阶与向里迈一小步”的层面上,而是只要进入了不应进入的空间,即构成侵权。也包括眼神,否则就没有“私密空间”、“隐私权”这些词了。

二审法院认为,通过侯女士提供的市监局视频资料可以看出,该局工作人员处理该案纠纷时,对健身中心的工作人员问及:

“维修时告没告诉修理工有女的正在洗浴”、“修理工进去维修后知道有女的正在洗浴为什么不停止维修”、“维修时打没打通知张贴”等问题。

工作人员认可了维修水龙头时没有提前张贴通知,对其他问题则明显推脱,但并未对男性维修人员进入洗浴卡间进行维修的事实予以否认,也未对案涉侵权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健身中心关于维修人员是在门外维修的说法,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该男性维修工并未看到正在洗浴的侯女士,但女浴池对于正在洗浴的女性来说,属于私密空间,男性维修工进入该空间,即构成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是否看见”,则是一个侵权程度的问题,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构成。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健身中心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头条创作挑战赛##辽宁#

#21天图文打卡挑战##刑法##枪型钥匙扣案宣判3人获刑#近日,一则买卖枪形钥匙扣获刑的新闻引起了热议。,厦门人李某龙通过网络,从国外购买了一把4厘米长的枪形钥匙扣,并委托他人进行仿制、售卖。7月,李某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6月4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案共有15名被告,其中3人因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到四年。

本案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是因为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经验与法院判决的依据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将钥匙扣之类生活用品认定为枪支难以让人接受。就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地看待。

一方面,我国采取的是最为严格的枪支管理规定。在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区的时期,社会各类矛盾激化,冲突加剧。如果放松对于枪支的管理,那么后果就不堪设想了。最近辽宁大连、江苏南京以及安徽安庆频发报复社会的案件,试想,如果报复者手中有枪,那么将会造成更大的伤亡。

看看有宪法第二修正案所赋予拥枪权的美国,时不时就爆发出枪击惨案,并且受害人都是以数十计,乃至几十人。这样的社会影响和社会代价是我们不能承受的。所以,从社会安定角度,采取最为严格的控枪措施都不为过。

另一方面,枪支的认定标准从近“射击干燥松木板法”变为“测定枪口比动能法”,非制式枪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相较此前采用的,有近10倍的降幅。认定标准的下降使得某些原来不具有杀伤力的物品也被认定为了枪支。

刑法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人权,只有刑法规定是犯罪的行为才被认定为犯罪,刑法没有规定的不为罪。作为硬币的另外一面,如果符合了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就必须认定为犯罪。因为即便是老百姓认为是不合理的法律也必须遵守,因为“恶法亦法”。法律执行无法解决法律立法的问题,如果认为法律不合理,只能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改变。在没有变动之前,那么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判决

营口6家公司因虚开专票被处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营口#

9月,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营口共计有6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6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500多万元(税额70多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达13亿元(税额2亿多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4家,分别是:

1.营口稳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0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24份,金额133949.76万元,税额20932.03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653份,金额114773.88万元,税额17853.97万元;

2.营口畅某化工有限公司,在07月0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08份,金额56906.36万元,税额8955.82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102份,金额47977.22万元,税额7869.29万元;

3.营口中某某燃料有限公司,在01月0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57份,金额56062.25万元,税额8969.96万元;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505份,金额54055.18万元,税额8637.95万元;

4.大石桥市启某能源有限公司,在0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65份,金额16433.44万元,税额2088.89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17份,金额13670.97万元,税额1906.22万元。

上述公司虚开的税额分别达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将分别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辽0882刑初21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石桥市A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武某某无视国法,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39830.97元),用于抵扣税款,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大石桥市A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武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能将违法所得予以退缴,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大石桥市A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武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1.案例二: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辽0882刑初274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额813166.1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文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又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将漏缴的增值税额全部补缴,并能积极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3.1.案例三: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辽08刑初48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帮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数额较大(税额2090390.6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没有前科劣迹,其在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前,有向办案单位投案的意识表示,到案后能够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系从犯,对其适用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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