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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企业会计核算 林业企业会计制度

时间:2023-10-14 13: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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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企业会计核算 林业企业会计制度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数表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资发〔〕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了加强全国林业数表管理,规范林业数表的编制、颁布和修订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林业数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馈我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数表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林业数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林业数表管理,发挥林业数表在林业和经济社会中的计量、评价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林业数表的范围,包括用于森林贮量及产品计量、森林生态服务功能计量、森林质量评价和森林经营指导的数学模型、数值表格和图形图像等。

第三条 林业数表的编制、颁布和修订,应当遵循本办法,并按照《全国林业数表体系建设导则》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数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组织主要树种二元立木材积表、二元立木生物量表、二元立木出材率(量)表、原条材积表、原木材积表的编制、颁布和修订工作。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林业数表的编制、颁布、修订和管理。

第五条 二元立木材积表、二元立木生物量表、二元立木出材率(量)表、原条材积表、原木材积表等,应当按照标准化工作有关规定,纳入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体系。其他林业数表应当纳入行业或者地方标准体系。

第六条 二元立木材积表、二元立木生物量表、二元立木出材率(量)表、原条材积表、原木材积表的编制和修订,应当由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森林经营数表的编制和修订,应当由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其他林业数表的编制和修订,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林业数表编制和修订的承担单位,对林业数表质量和采集、使用的基础数据负责。

第八条 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林业数表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人数7-20人。

林业数表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林业数表编制和修订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成果审查,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技术工作。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委员会人员名单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九条 林业数表编制和修订的技术方法,应当执行国家相应的技术标准或规定。国家尚未规定的,由林业数表专家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林业数表编制完成后,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业数表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形成的书面意见,由林业数表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参加审查的委员不少于7人。

第十一条 林业数表编制成果送审材料包括:

(一)编制的林业数表。

(二)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其中,技术报告需要说明编表范围、数据采集、数据处理、编表数据、建模方法、模型参数、模型检验和评价指标,以及数表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等。

(三)基础数据。包括采集的样木、样地原始数据和直接用于编表的数据。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通过审查的林业数表予以颁布,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林业数表的适用性检验。

使用期限超过的林业数表,或者数表编制对象的总体特征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当组织适用性检验。

第十四条 经适用性检验,林业数表使用误差在允许误差内的,可以继续使用;在允许误差1-3倍内的,应当进行修订;大于3倍的,应当重新编制。

经修订和重新编制的林业数表,按照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审查颁布。

第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擅自采伐国家所有的枯死木并据为己有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7月,村民耿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驾驶三轮车,使用油锯在某林业局某管护所施业区70林班4小班内采伐落叶松树(枯死木)3株,用做烧柴,经查,3株落叶松树枯死木立木蓄积量为0.64立方米。

【处理意见】本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耿某采伐的是枯死木,不应列入森林采伐限额,但其采伐的林木位于国有林区范围内,该树木属于国家所有,耿某采伐林木的行为仅侵犯了国家对林木的所有权,并未侵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故耿某的行为不属于盗伐林木,应按照盗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虽然耿某采伐的是枯死木,仍应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其在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并据为己有,已经构成盗伐林木,应当按照盗伐林木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某森林公安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案件评析】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盗伐林木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①在客体上,该行为侵犯的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和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林木所有权。根据新修订的《森林法》规定,除了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②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盗伐林木的行为。③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采伐。④在主体上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本案中,耿某明知采伐的落叶松树枯死木是国家所有的林木,擅自砍伐了属于国家所有的3株落叶松树枯死木,准备用做烧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擅自采伐林木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该林木的所有权和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双重客体。因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36号)中“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规定,因此耿某的行为构成了盗伐林木的行政违法行为。

【观点概括】除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根据《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林地上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构成盗伐林木行为。

信息来源: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毁林造林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基本案情】3月,某县林业局接到群众举报,富民镇某村村民张某某在其经营管理的山场中,将原有的林木挖掉再造林。接案后,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在村干部的带领下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经现场核实,村民张某某于1月底在该山场老路旁的林下套种红豆杉、杉木、毛竹。整地过程中,其保留林中较大的树木,将一些小灌木、杉木和阔叶树进行清理,清理的树木连根挖起丢弃在现场。经现场勘验,毁坏杉木9株,立木蓄积量1.5208立方米,毁坏阔叶树20株,立木蓄积量1.016立方米;清理后的林地已种植红豆杉、杉木、毛竹。

【处理意见】县林业局在处理此案件时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虽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但其没有改变林地用途,且清理林木只是为了更好地种植红豆杉、杉木、毛竹等林木,事实确已种植上述林木,不应当给以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为了种植红豆杉、杉木、毛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造林整地过程中连根挖起杉木9株、阔叶树20株,丢弃在路边,案发调查时未占为己有,但事实已形成毁林,应定性为滥伐林木予以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某为了达到占有集体林地种植林木的目的,在集体所有的林地中整地造林,将影响造林的树木连根挖起丢弃在现场,应定性为毁林进行处罚。

【案情评析】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三种意见。所谓“毁坏”林木行为,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109号)的解释,是指致使林木不能正常生长或者造成林木死亡等情形。该案当事人为了达到在集体所有的林地中占地造林的目的,整地中将影响造林的林木毁坏,连根挖起丢弃在现场。根据7月1日施行的新《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县林业局对当事人张某某作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观点概括】一是当事人将毁坏的林木丢弃在现场,不以占有林木为目的,不能定性为盗伐、滥伐林木;二是在造林整地过程中毁坏林木,连根挖起并丢弃在现场,已造成了毁坏林木的事实,应当定性为毁坏林木行为。

信息来源: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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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造林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基本案情】3月,某县林业局接到群众举报,富民镇某村村民张某某在其经营管理的山场中,将原有的林木挖掉再造林。接案后,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在村干部的带领下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经现场核实,村民张某某于1月底在该山场老路旁的林下套种红豆杉、杉木、毛竹。整地过程中,其保留林中较大的树木,将一些小灌木、杉木和阔叶树进行清理,清理的树木连根挖起丢弃在现场。经现场勘验,毁坏杉木9株,立木蓄积量1.5208立方米,毁坏阔叶树20株,立木蓄积量1.016立方米;清理后的林地已种植红豆杉、杉木、毛竹。

【处理意见】县林业局在处理此案件时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虽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但其没有改变林地用途,且清理林木只是为了更好地种植红豆杉、杉木、毛竹等林木,事实确已种植上述林木,不应当给以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为了种植红豆杉、杉木、毛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造林整地过程中连根挖起杉木9株、阔叶树20株,丢弃在路边,案发调查时未占为己有,但事实已形成毁林,应定性为滥伐林木予以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某为了达到占有集体林地种植林木的目的,在集体所有的林地中整地造林,将影响造林的树木连根挖起丢弃在现场,应定性为毁林进行处罚。

【案情评析】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三种意见。所谓“毁坏”林木行为,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109号)的解释,是指致使林木不能正常生长或者造成林木死亡等情形。该案当事人为了达到在集体所有的林地中占地造林的目的,整地中将影响造林的林木毁坏,连根挖起丢弃在现场。根据7月1日施行的新《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县林业局对当事人张某某作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观点概括】一是当事人将毁坏的林木丢弃在现场,不以占有林木为目的,不能定性为盗伐、滥伐林木;二是在造林整地过程中毁坏林木,连根挖起并丢弃在现场,已造成了毁坏林木的事实,应当定性为毁坏林木行为。

信息来源: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毁林造林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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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县林业局在处理此案件时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虽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但其没有改变林地用途,且清理林木只是为了更好地种植红豆杉、杉木、毛竹等林木,事实确已种植上述林木,不应当给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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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某为了达到占有集体林地种植林木的目的,在集体所有的林地中整地造林,将影响造林的树木连根挖起丢弃在现场,应定性为毁林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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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聚焦经济社会发展#【#贵州赤水竹林产的空气能卖钱#】10月11日,贵州第一张竹林碳票——赤水丹青碳票在赤水市发行。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赤水丹青碳票持有人赤水市晟丰农业集团现场授信5000万元。据介绍,竹林“碳票”是一片林子每年吸收多少吨二氧化碳、释放多少吨氧气,经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核算、专家审查、林业和相关部门审定,最终制发的具有收益权的凭证,被赋予交易、质押、兑现、抵消等权能。此次项目开发的10万亩楠竹从1月-12月5年核算期内,共计减排104万吨,价值约5000万元。(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吕慎 陈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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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受雇盗伐林木应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某林场无业青年李某无稳定经济收入,却喜欢结交社会上一些闲散人员,平日里经常一起喝酒,每次酒后都因手中无钱,不能大方地结账,觉得自己在这些朋友们面前没面子。他听说有些小木材加工厂,私下收黑材,于是萌生伐林木卖钱之念。5月10日,李某找来无业人员田某,提出以雇佣关系与田某合作,由李某负责开车和寻找盗伐林木地点,田某负责联系将盗伐林木卖给加工厂,二人一同进行盗伐行为。次日中午,李某借了伐木的油锯和装木材的汽车,二人相约在当晚7点到山上进行盗伐,共盗伐林木40余株,材积5.47立方米,并用帆布进行了伪装,在去往加工厂销班的途中,运输车辆引起林业局林政稽查人员的警觉,被当场查获。

【处理意见】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对李某盗伐林木的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移交森林公安机关处理,而田某作为受雇佣人员,应当免于追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李某和田某应按盗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移送森林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将李某、田某移送森林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评析】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对受雇盗伐林木行为性质的认定。当前,被雇佣参加盗伐林木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应根据被雇佣人在受雇时以及在实施砍伐过程中是否有共同的故意而分别定性。若受雇人明知是受雇盗伐林木,甚至有的是合谋盗伐林木的,则与雇主构成盗伐林木的共同故意,应根据其在盗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盗伐的数量进行相应的处罚;若受雇人受佣时和砍伐过程中均不知道是盗伐,则应为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构成共同违法;若受雇人虽然之前不知情,但在砍伐过程中得知是在盗伐林木而仍然参与砍伐或者配合做相关活动的,仍然应当认定为共同违法,因此,正确认定受雇佣人是否构成共同违法,主要是看其在行为前和行为过程中是否明知其行为是在盗伐林木。所谓“明知”,是指一个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行为时所应具有的最基本的主观判断,要从行为人的行为过程和行为后果进行认定。具体来说,可根据砍伐林木的时间间、地点、雇佣人和所砍伐林木的关系、受雇人对林地的权属是否明确等方面综合认定。

本案中,李某、田某相约晚上7点去砍伐林木,并当夜卖给某加工厂,作为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田某本应判断出李某雇佣他是盗伐林木而仍然参与与盗伐行为,并且约定由田某联系将盗伐的木材卖给某加工厂,据此可以认定田某明知李某的盗伐行为而积极参与,甚至是合谋盗伐,因此应按盗伐林木罪的共犯进行处罚。

【观点概括】受雇人明知其被雇佣盗伐林木而为之的,与雇主构成共同违法,应根据其在盗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盗伐的数量进行相应的处罚。受雇佣人受雇佣时和砍伐过程中均不知道是盗伐的,则应为没有违法的故意,不构成共同违法;受雇人在砍伐过程中得知是在盛伐林木而仍然进行砍伐或者配合做相关活动的,仍然认定为共同进法。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森林和湿地生态产品评估与绿色价值核算”科技成果评价会在京召开】4月21日,受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委托,中国林学会在京组织召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森林和湿地生态产品评估与绿色价值核算”科技成果评价会。中国科学院院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林科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研究员蒋有绪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科学院、中国林科院、北京林业大学、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划财务司、规划院、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等单位的8位国内知名林业行业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

大兴安岭林区位于中国最北部,是我国面积最大的集中连片重点国有林区,是祖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木材资源战略储备基地。林业集团经营面积7.98万平方公里,占林区总面积的95.57%,森林覆盖率达86.14%,肩负着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神圣使命。但多年来,大兴安岭林区生态价值没有进行过系统评估和科学测算,客观上造成了林业集团对林业事业发展精准施策的瓶颈。林业集团自4月2日挂牌成立以来,就坚定不移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发展首位,在生态安全战略格局建设的大形势下,把精准量化大兴安岭绿水青山生态建设成效,科学评估“金山银山”生态产品价值作为深入贯彻和践行“两山”理念和落实国家林草局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鉴于此,集团当即委托中国林科院启动了“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森林和湿地生态产品评估与绿色价值核算”项目,对大兴安岭森林与湿地生态产品进行评估并设计价值化实现路径,从多角度为林业集团巩固生态地位、发挥生态作用、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具体翔实的科技指导和数据支撑。

专家委员会听取了中国林科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项目汇报、审阅了相关资料,并经质询和讨论,一致认为项目成果提出了新发展理念大背景下生态产品的多功能评估方法,依据国家标准《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GB/T 38582—)构建了大兴安岭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监测评估指标体系,提出了森林生态功能修正系数,进一步提升了评估的系统性和精确性;构建了大兴安岭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利用市场价值法、碳税法、工业制氧成本法、影子工程法、污染防治成本法和专家评估法等生态经济价值评估方法;研究了大兴安岭林火与生态功能的反馈关系,阐明了林火恢复过程对生态功能的影响,针对不同受损程度提出了修复模式;结合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的实践与区域特点,建立了各项服务功能与服务转化率高低和价值化实现路径可行性的大小关系,设计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模式路径。专家委员会最后一致认为,该成果总体达到了同类评估技术国际领先水平。

来源:大兴安岭日报

一,《森林法》

是国家关于森林的专门法律,是调整我国林业经济领域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森林法是林业的根本大法。

我国的森林法是用来保护与调整社会主义林业领域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处理由此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或惩罚林业中的违法犯罪分子,以达到保护林业经济的目的,我国森林面积排在世界第六位,总蓍积第五位,可供采伐利用45亿立方,复盖率排在二百六十多个国家中的第222位,属于缺林少林国,且分布不均,主要林区在东北,西南,华南,而西北,华北,黄河流域森林太少,到处是黄土高坡,风沙干早严重威胁着这些地区的人民生产生活安全。

我市属四川盆围山区,四县三区都属林区重点县,有森林面积8993015亩,复盖率60%左右,我们的奋斗目标是五年消荒山,十年绿化广元,到本世纪未森林复盖率达80%左右。

我国森林法的任务,就是以法律手段来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总则第一条就提出,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侯,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森林的釆伐,或培育种植树木,或经营管理林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是森林法。

(一)保护森林发展就是要充分发挥森林的三大效益。

1,经济效益。森林蕴藏着丰富的物质财富,能提供大量木材,林产化工产品林副土特产品,广元是四川盆围山区,森林的发展是振兴广元经济么时一大支柱,省市县委提出,一亩农田保温饱,十亩林地奔小康。

2,是生态效益,森林能蓄水保土,调节气侯,绿化,美化净化环境,是农牧业生产的屏障,有利于生产,生活,有益于人民的身心健康,在一些地方,一段时间内,只注重森林经济效益,忽视生态效益,过量采伐,甚至乱砍滥伐,森林资源遭到破坏,采肓比例失调,森林质量下降,蓄积减少,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恶化,影响人民生产生活。

3,是社会效益,保护森林,发展森林是重要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是国的基本国策!

(二)稳定林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基础,也是森林法的核心内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是指林主对森木,林木和林地拥有,占有,使用和处理权力,也就是说,森林,林木和林地归谁所有,产品收入和使用就归谁支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我国林地有国家,集体两种所有制,个人只有使用权,也可以继承使用,但无所有,无论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或使用的森林,林木,林地都受法律保护,林权保护持稳定不得经意变动。

国营农场,林场和工矿区事业单位,在自己土地上,在国家划给的宜林荒山荒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地权不变,林权谁造谁有。过去,国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和人民群众义务劳动,在荒山荒地上营造的林木,其林权属国家,统一由国家单位经营管理,有收益的时候应适当付给地权所有者适当报酬,国营林场,乡村集及其它单位的合作造林,应履行协议,林权共有效益分成,乡村划给农民的自留山,林地属集体,林权归农民。农民在自留地上,房前屋后,或乡镇村指定的地方营造的林木,归农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集体或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地营造的林木,林权归承包者或按合同。协议规定内容执行,地权属集体不变。在森林法第三条已作了明确规定。

(三)森林法第六条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森林是自然界的最重要的再生资源之一,如果无限制地采伐,就不能在生了,因而必须严禁滥伐。

广元森林资源860万亩左右,复盖率约50%,但我们也是木材消耗的重点地区,广旺矿务局所属煤矿,每年产煤500多万吨,旺苍煤铁矿金厂,荣山煤矿以及市,县,乡,镇,村等,煤矿产煤都需大量矿柱坑木排柴,即将建成投产的年产9万吨的广元刨花板厂以及昭化,旺苍纸厂每年需数万立方米的纸浆材,都要消耗大量木材,现有的木材蓄积是不够的,因而更需要大力造林。

在森法第七条中提出了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五条保护性措施,这五条肀最重要的是,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造林复盖面积。只有限制采伐量不超过生长量,才能达到青山常在,水续利用,森林的三大效益才能达到充分发挥

独树不可锯!

国家财政拨款对二十年以上的老旧小区进行改造,这个利民措施已经实施好几年了,主要是对下水管道,供暖管线和小区路面、单元门进行重新更换施工。

我们小区是花园小区,当初是按照园林绿化进行设计的,整个小区绿树成荫,果木繁多,樱桃、杏、李子、山葡萄、软枣子(东北的猕猴桃)、桑葚、灯笼果、草莓……,绿化面积大过了建筑面积。

因为树木太多了,二十年的时间很多树木都长得高大挺拔,有一棵杏树长得有三层楼高了,每年结的杏太多了,却因为长得太高而无法摘下来,结果就是落满树下的草坪。

我们小区总共就四栋楼,都是六层的花园洋房,有一棵大榆树因为太高而在一栋楼前挡住了很多人家的视线,这次小区改造工程开始的时候,这栋楼的几个业主就找到了施工方,要求把这棵树据掉,或者迁走,施工方说这个事情不归他们管。

这几个业主就找到了物业,说这棵大榆树如果不挪走,他们就不交物业费了。

我的三哥在物业当主任,物业的工作也是不太好做,他听业主说不锯树就不交物业费的话后,就想去照量着把这棵树给锯倒。

我老妈正好下楼去遛狗,看到我三哥拎着电锯往小区里面走,老妈就问他要干什么去,我三哥说想去把这棵大榆树锯倒。

老妈一听就不让了,因为在东北民间有一种说法,叫“独树不可锯”,锯了独树不吉利,特别是那些生长的年头多的树,就更不能轻易去锯了。

东北很多地方有认大树当干妈的迷信,我曾经多次路过长白山附近的大山,看到有很多单独的大树被系上了红布,树下面还有香火,这就这棵大树被认了干妈,认大树为干妈的人在祈祷大树干妈保佑自己和家人身体健康、财源茂盛,但是多数都是身体不好,或者命硬的人才去认大树为干妈的,独树被认为命硬和长寿,所以很多人才会过来认干妈的。

听说有的人命太硬,大树干妈就会慢慢枯萎死去。

我在长春市看到一棵大树上缠满了红布,听说是这棵大树很灵验的。

那些年在几十里上百里的长白山脚下的公路上正开车呢,突兀地看到路边一棵大树上缠着红布,真的很吓人,有点恐怖的感觉,就想赶紧跑,觉得那棵大树是有灵魂的,正盯着我看呢。

有一个邻居讲了一件事,她家的亲戚是农村的,这个亲戚家的农田里有一棵独树,是一棵很大的树,有些年头了,这棵树的枝叶茂盛,挡住了阳光,让这家的庄稼地有很大的一片产量很低。

这户人家就想办法把这棵大树慢慢弄死了,弄死了这棵大树他们就可以不受林业部门的处理了。

等这棵大树彻底死了,这家的姐夫带着小舅子就带着油锯来了,他们要把大树锯倒,姐夫想上树,小舅子没让,他自己就可以了,然后他就带着油锯上树了。

到了树上,他刚把油锯打着,不知道为什么,油锯突然就调过来了,飞速旋转的锯片一下就把他小舅子脖子上的动脉割断了,他一头就栽了下来,鲜血喷涌而出,人马上就完了。

可惜了他小舅子正是好年龄,身体好,长的帅,家里的日子过得红红火火的,却扔下了年幼的孩子和漂亮的妻子,令人扼腕叹息啊。

老妈正是听邻居说了这件事才不让我三哥去锯那棵大树的,其实,锯树真的是一个技术活,不会锯树的人很容易出事的,更何况这棵树可是一个有年头的,谁知道会出什么问题呢?

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世间的很多事情都是难以解释清楚的。

专业的事还是让专业的人去做吧!

我认识的一个人住着平房,开发公司动迁的时候他家说啥也不同意,他一是为了省钱,二是为了在平房附近种菜地,他家菜地旁边是很多又高又大的大杨树,这些大杨树挡住了他家菜地,让菜地见不到阳光,他就用一些手段在几年的时间里把这些大树给弄死了。

树死了,他家的菜地见到阳光了,可是他妻子却重病缠身走路都费劲,他的身体也不好。

世间万物皆有灵!

人不可没有敬畏之心!

关于全链条做好使用林地的审批与监管工作的建议答复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63号建议答复的函

郭翀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链条做好使用林地的审批与监管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及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全省林地定额不足、申请材料质量不高等问题,进一步优化林地占用报批程序,加大林地使用监管力度,出台林地占用审核相关规定,全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与“三调”数据融合。根据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草局政策文件,明确“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以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保持相关数据基础的一致性”,并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与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衔接,协同推进自然资源调查的各项相关工作”。我局联合省自然资源厅充分发挥“三调”成果在政府部门的底版作用,最大化共享应用“三调”成果,共同做好国土调查数据与林业数据对接融合工作,处理好融合后数据与历史情况不符合、融合后林地属性因子变化等问题。

二、争取国家定额支持。,国家林草局下达我省使用林地定额5315公顷。省林业局预留50%用于保障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用地,其余林地定额下达至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再由市级安排给县级使用。近年来,全省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规模较大,每年都存在较大缺口,我局积极向国家林草局争取支持,共争取到三批追加林地定额,共计5723.2567公顷。今年我局将继续积极争取国家林草局追加定额支持我省项目建设。

三、创新探索占补平衡机制。我局不断创新林地管理方式,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国家批复我省为全国林地占补平衡先行试点省份,主要对废弃矿山、闭矿矿山、尾矿库及在建矿山等实施生态修复,恢复森林植被,由采矿用地转为林地,建立补充林地储备库,依法有序补充林地。国家林草局将对恢复为林地的面积实行等额奖补,走出一条保护与发展“双赢”的新路。目前,第一批“占补平衡”林地已经国家林草局验收,并下达了奖补林地定额。

四、努力提升服务保障水平。面对办事企业和群众,我局对使用林地申请采取集中联审、分批预审、分县对接等服务方式,始终保持热情耐心的服务态度、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勤恳严谨的办事理念。为提高申报材料质量、降低退件率、提升办理效率,我局积极作为,通过制定申报材料标准化模板,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去除重复材料、简化材料形式,进一步规范文字表述,有效减少了申报材料经常出现的前后矛盾、数据不一、附图信息错误、地类变化错误、法规政策引用错误等情况,让群众少跑腿、办成事,受到了办事企业和群众的好评。

五、加强林地使用监管。我局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拟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主动参与前期论证工作,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必要性、选址合理性和用地规模等提出意见。对于已提交使用林地申请的项目,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现场查验和监督,严禁项目“边批边建”“未批先建”。对已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项目,所在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禁项目不按行政许可内容实施,严禁“少批多占”“批东占西”。同时,我局每年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依法对已审核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加强行政许可监管。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提高项目审核效率,加大林地使用监管力度,以服务项目建设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西省林业局

5月5日

文件来源:江西省林业局政府网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

一、主要职责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承担全国林业工作站行业管理、林政案件稽查和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研究拟订林业工作站的职责、规范和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级林业工作站依法履行职责;制定全国林业工作站人员岗位规范;负责全国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的稽查、督办工作,指导地方林权争议处理工作,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和省际间林权争议的确认、调查和调解工作。

二、机构设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内设办公室、综合处、建设处、培训指导处、林政案件稽查处、林权争议处理处等6 个处(室)。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

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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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

承担全国林业工作站行业管理、林政案件稽查和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研究拟订林业工作站的职责、规范和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级林业工作站依法履行职责;制定全国林业工作站人员岗位规范;负责全国森林资源林政案件的稽查、督办工作,指导地方林权争议处理工作,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和省际间林权争议的确认、调查和调解的具体工作。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林业部门的专业处理有留下影像材料了吗?属于谁监管?

熊喵喂你辣条

野猪窜上高速被撞死 车主欲拉走死猪抵车损 直言:我得让它赔我啊猪撞车上了(2)#社会#社会百态 #奇葩#交通

01:07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事宜的函

自然资办函〔〕2154号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点国有林区内权属争议调处有关问题的函》(吉自然资函〔〕288号)收悉。经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协商共识,现函复如下:

一、依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134号)、《中央编办关于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文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18号)和《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我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除林权合同纠纷及承包经营权纠纷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依据《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争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可根据当事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涉及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暂由争议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争议处理后,涉及原确权登记范围变更的,处理结果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请你厅高度重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依法做好争议调处,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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