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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83条

时间:2022-04-13 12: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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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83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的具体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于1991年8月1日施行,最新印发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正案)》(),主要内容有:

一、设置征税范围。《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确定了应当申报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以及纳税范围,并规定了特定条件下免税或减免所得税的情形;

二、规定办税程序。《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针对办税流程阐述了各类企业依照适用的所得税法来准备和报送财务报表的依法实施程序,规定企业应当遵守的相关审计等程序;

三、规定税收征管职责。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职责,确定税收征管措施的实施范围,同时也要求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以及税收行政责任;

四、规定处罚条款。《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违反《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规定,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立保义务而引发的行政处罚范围,以及处罚的计算办法、处罚措施等内容,给存在违规和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警示和当场处罚;

五、规定检查和审计制度。本条例规定了税务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各项检查手段,规定审计机关的技术检查部门的成立、职责范围、组成、任务内容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的条件。同时,明确了税收审计机关在检查、审计中应遵循的一定的法律规范,避免出现不公正的行为或违反程序性的问题,从而保证税务实施正当、合理。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其加强了税收征管,完善了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申报缴纳程序,健全了税收管理、审计、处罚制度。它的出台为保障纳税人的合理权益,落实税收宽减政策作出了重要贡献。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83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凡已取得税款减免或免征所得税的,在减免、免征期间不得取得税款减免或免征证明,但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主要是强调当某个企业已经取得税款减免或免征,在减免或免征期间,该企业不允许再次取得税款减免或免征的资格。确切地说,就是减免、免征期间企业获得的税款减免或免征证明不允许重复使用。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滥用税收减免和免征的优惠政策,从而维护税收收入的健康稳定,促进国家财政稳定发展。

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做出特别的规定,允许企业取得税款减免或免征的资格,比如出台了相关的减税政策,企业就可以获得税收减免或免征,而不受第83条规定的限制。

而且,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也为税务机关准备了相应的监督措施,要求查询了税收减免或免征的企业,必须准备好完整的税收减免或免征证明,并让税务机关进行审查,以防止企业滥用税收减免或免征的政策。

至此,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确立了企业不能重复取得税收减免或免征的规定。在税收减免和免征政策上,允许企业有一定的调剂空间,但不允许滥用,也不允许超越规定议定的界限和范围,力图改变既定的税收收入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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