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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农村信用社能贷款 农村信用社贷款无力偿还会坐牢吗

时间:2018-08-27 02: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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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农村信用社能贷款 农村信用社贷款无力偿还会坐牢吗

稍有不慎就入罪!信贷员因未对借款用途开展调查放款200万,获刑1年,近3年已有数百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8月,赵某到河南鹤壁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信贷员姜某某负责贷款业务审核办理。为申请贷款,赵某提交了一份虚假的施工合同,证明自己承揽了建设工程,谎称借款用于工程项目。

办理过程中,姜某某未对赵某的借款用途开展调查,银行向赵某发放了贷款200万元。贷款到期后,赵某不能全部还本付息,法院起诉后进入执行程序。

9月,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最终法院因蒋某某违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对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其实,如果蒋某某在贷款审核时能够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尽职尽责对赵某提供的施工合同进行调查(调查方法很多,比如查看招投标信息,向发包人函询,实地查看等),完全可以避免后果的发生,自己也不至于失去工作,还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现已修订为200万)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现已修订为50万)以上的,就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可见,其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刑事追究。

律师检索,近3年来,全国就有至少386人因该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公布裁判文书。

#职务犯罪辩护及预防##河南##贷款##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上诉少了4年半刑期,但是多了13万罚款”,辽宁省本溪市,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湖支行原副行长张某,因为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张某不服,最终三堂过审,终审这样判!(来源: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张某是支行副行长,田某是支行行长,手下则还有6名员工,几人利用职务之便,在9年时间,违规为张某和他的老婆办理贷款手续用于营利活动,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704.3万元,其他几个手下违规贷款则分别是405.6万元、200万元、454.3万元、178万元、200万元、170万元、454.3万元。

案情就大概这么个案情。

【一审认为】:几个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张某不仅数额巨大还不退还。张某和田某是主犯,其他是从犯。所以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五年。其余人缓刑。退赔违法所得财物。

是不是挪用公款罪有了争执,所以上诉。

【二审认为】:几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予调整。应该是违法发放贷款罪。几人刑期调整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田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余人缓刑,但是几人要偿还尚未归还的贷款及利息。

在是不是要偿还尚未归还的贷款及利息上,其中有人觉得不应该,继续提起上诉。

【终审认为】:刑期的判罚就不需要变了,偿还尚未归还的贷款及利息不应该几人还,判罚不对,但是几人犯了违法发放贷款罪是要处罚金的,所以张某要处13万、田某7万、其他人3万到1万不等。

【法理依据】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普法行动##本溪头条#

可能运气不好吧……现在市面上的经营性抵押贷款,又有多少真正的流向经营的呢?又有多少是符合条件能够申请经营性贷款呢?只不过还没有出事,没有牵涉到。亲眼所见,某国有大行信贷一线员工,违规操作放贷。

天涯明月儿中级金融经济师

银行的工作确实不好干,尤其是对公贷款的客户经理,又有银行的客户经理因为“违法放贷”被判刑,金华银行信贷员和部门经理,因为违法放贷被判刑三年缓刑四年,成功留下案底,还丢了工作。其实扣个违法放贷的帽子确实很冤枉,也并没有收人家的钱,多大数信贷员都是因为审核不严,能力不强,被人家骗了而已。我们银行今年上半年就有2个对公客户经理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一个1989年出生,另一个1991年出生,都很年轻。我也接触过他们这两个人也是很不错年轻人,就是因为信贷工作经验不丰富被人家骗了,结果就被刑事拘留了。所以我现在认为银行最好的岗位就是柜员了,千万不要羡慕客户经理的绩效工资高,风险确实太大了,说不定哪天因为一个疏忽就进去了。

银行的工作确实不好干,尤其是对公贷款的客户经理,又有银行的客户经理因为“违法放贷”被判刑,金华银行信贷员和部门经理,因为违法放贷被判刑三年缓刑四年,成功留下案底,还丢了工作。其实扣个违法放贷的帽子确实很冤枉,也并没有收人家的钱,多大数信贷员都是因为审核不严,能力不强,被人家骗了而已。

我们银行今年上半年就有2个对公客户经理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一个1989年出生,另一个1991年出生,都很年轻。我也接触过他们这两个人也是很不错年轻人,就是因为信贷工作经验不丰富被人家骗了,结果就被刑事拘留了。

所以我现在认为银行最好的岗位就是柜员了,千万不要羡慕客户经理的绩效工资高,风险确实太大了,说不定哪天因为一个疏忽就进去了。

两人编造合伙创业"谎局"骗取贷款3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获刑

作者:倪建军 周玄 叶精精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安康9月15日电(记者倪建军 通讯员周玄 叶精精)两人合谋编造合伙创业"谎局",骗取创业贷款30万元,导致担保人及银行遭受经济损失。近日,经陕西省白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程某某、詹某某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程某某、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陕西省安康市地方政府为鼓励创业,推出促进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惠民政策,规定对个人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而对合伙经营的贷款额度一般为30万元。6月,被告人詹某某借用自己曾经申报过创业贷款且熟知申报创业贷款相关政策及流程的经历,与另一被告人程某某合谋,以程某某扩大经营其原家装建材店为由,利用程某某的名义申报创业贷款,为了提高贷款额度,同时伪造了多人合伙协议、租房协议等材料,骗取担保人审批和信任,为其提供创业贷款担保,从而骗取国家创业贷款30万元。30万贷款到账后,二人并未将该贷款做创业使用,而是按事前约定私分,程某某得10万元,詹某某得20万元,均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下半年,程某某离开白河县外出务工,并两次更换手机号码,逐渐失联。詹某某遂利用程某某失联之机,隐瞒了瓜分该贷款的事实。

7月,该贷款到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收未果。8月,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向银行代为清偿贷款本金24万元。后担保人实施民事诉讼追偿未果,于12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贷款诈骗于1月立案,因被告人程某某一直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案件进展缓慢。

5月,白河县检察院了解案情后,主动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协作指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提出改变定性和侦查要点的检察意见书,有效推动了该案的办理进展。6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程某某从外地抓获归案。在审查起诉环节,承办检察官多次走访担保人和放贷银行,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核实担保人和银行受损情况,积极追赃挽损,为受害的担保人和放贷银行追回经济损失近40万元。

该院认为,程某某、詹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合伙协议等材料,骗取创业贴息贷款审批和担保,后二人或逃匿、或隐瞒事实真相,不予偿还贷款,导致担保人遭受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考虑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均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遂提出上述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因在金融机构工作近三十年、因前几年公司要我去收贷款又不发工资、自已从网上购了一把射钉枪用于装修后被法院判了缓刑、公司现在开除了我、公司没有给我任何补偿、我有什么权益可以要求公司补偿么?

今天有一个同事被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了6个月,缓刑3个月。88年出生的小伙子就因为这件事留下了案底,原因就是他在领导的安排下用银行网点的印章,在空白的委托书上面盖了2个印章,然后担保公司拿着委托书起诉借款人去了,使法院做出来错误的判决,因此他构成了虚假诉讼罪。

而银行的网点主任却没有任何问题和责任,反而一口否决了授权让他盖章的事。

也算认识到了银行这份工作不仅仅是一个夕阳行业,更是一个高危职业尤其是对于信贷经理而言,一个月拿着三四千的工资却冒着随时进去和被起诉的风险。现在的年轻人如果有别的出路,真的别选择进银行,真的没有那么好。

4月15日A将名下的房屋抵押给B借款100万元整,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书和借条,A提供了房产证正本。到期后多次摧要无果,B将A诉至法院,在做保全时发现:A拿到借款8个月后,悄悄将案涉房通过公正处无偿赠与其子C并过户,C将案涉房抵押给银行贷款80万元并在房管局设定抵押登记。B随报警,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和买卖伪造国家证件罪立案,法院判A买卖伪造囯家证件罪,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民事案法院判A偿还本金及利息和诉讼费。申请强制执行后查得:A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12月1日,B又将A与C诉至法院,经过中院,基层法院,最后法院判决书支持了B的诉讼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12月法院执行裁定书冻结了C名下的案涉房,期限3年,12月法院又续冻案涉房3年(案涉房有租赁合同未到期)。9月银行起诉C,法院判决:C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和诉讼费,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拍卖案涉房款优先偿还银行。请问:B该怎么样才能拿到执行款?

刑事辩护之检察院撤诉

本人代理的一起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件,两次开庭中均与公诉人进行激烈的对抗,第一次开庭时公诉人更是放话:如果认罪认罚的时候是你见证,我是不可能给你的当事人缓刑建议的!你说我的指控逻辑有问题,那为什么你的当事人坐在被告人的席位上!此类公诉意见不绝于法庭,但辩护人依然不卑不亢的进行无罪辩护,从违法性认识错误、因果关系、犯罪金额等各个方面展开,促使法院迟迟不能下判决,一晃过了半年多二次开庭,此次开庭后检察院直接撤诉。如果没有律师的抗争,认罪认罚的案子也就是开庭走个程序而已!撤诉是检察院的无奈之举,也算是法律的胜利吧!

又收到了大哥在某个平台贷款逾期的短信,极其失望,在老一辈眼里,儿子多是福,可是在我眼里不是,是灾难,因为他们,我受了太多的委屈。

的时候,因为要凑四万块钱弥补他犯下的错,为他争取缓刑,我一度崩溃,五百一千的找亲戚朋友借,我那时候只是一个读研究生的人啊,没有收入,每个月四百的生活费,后来,有机会实习加上奖学金,每个月也是留四百,剩下的全部拿来给他还债,其中的心酸,无处诉说,从牙缝里抠食,每年虽有两万左右的收入,但临毕业,还在用着两三百的老人机。

是啊,以前的我,爱护家里的每一个人,在乎他们每个人的感受,听话,懂事,孝顺,大哥犯错帮忙给大哥兜底,二哥犯错负责给二哥擦屁股,送嫂子礼物,侄子侄女小时候的衣服玩具基本是我买的,家里建房就把前几年的工资都给家里,为家里的事情担惊受怕,操碎了心。

成家后,因为大哥老是撒谎找各种理由找我几百几百的要,和老公大吵过,我不想当所谓的扶哥魔,所以之后几乎也没有再给钱给我哥,记得我生孩子时,说要来看我,用的是我给的车费,来了之后就趴在床上拿我们的笔记本打游戏,当时感觉心都伤透了。

还有好多好多,不想说,因为这些烂事,我现在几乎不跟他们联系,虽然离得不远,也不想给家里打电话,只想远离,奈何又远离不了,担心到时候那些平台的人去家里催收,爸爸又会发火,妈妈又会难过,唉。

有次,老公问我,为什么不和他们联系,是啊,我也想,也想有他那样关心他的姐姐,然后姐弟间互相关照,可是我没有啊!

太缺德了!江苏扬州,洪师傅一家三口都是具有智力障碍的残疾人,就在前不久,邻居孟某声称国家要给洪师傅一家发放慰问金,并由社区委托他来给洪师傅进行登记,同时声称发放慰问金需要身份证信息和本人签字,于是洪师傅跟着孟某签了“取款手续”。

不久后,洪师傅发现自己压根没有收到慰问金,于是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才发现,自己的账上却莫名其妙地多了77000元贷款。目前,孟某等4人因贷款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源:九派新闻)

孟某等人的行为用“缺德”二字来形容,真的是一点都不为过,假借发放慰问金之名骗取残疾邻居的身份信息和签字,谋取不当利益的同时又将风险转移给别人,其用心之险恶令人发指。

当然,看到这里,孟某等人骗取洪师傅的身份信息和签名后冒名贷款,其行为为何会涉嫌贷款诈骗罪呢?

首先,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贷款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使用了欺骗的方法,骗取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孟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发放慰问金之名骗取了洪师傅的个人身份信息及签名,冒充洪师傅向银行贷款,使银行因此而陷入了错误认识,在基于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向洪师傅名下发放了77000元的贷款,但这笔钱并没有进入洪师傅的口袋,而是被孟某等人瓜分掉了。

因此,在本案中,孟某等人假冒他人名义并且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贷款诈骗行为。而且,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的实际被害人应当是发放77000元贷款的银行,并非是洪师傅。

其次,从民事合同的法律关系来看,尽管洪师傅与银行之间成立了金融借款的法律关系,但洪师傅作为具有智力残疾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他人蛊惑之下签了“取款手续”的字,但该借贷的合意并不是洪师傅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对于洪师傅而言,因第三人孟某等人的欺诈行为,导致其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作出了不符合本意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有权要求撤销该借款合同。在借贷合同被撤销后,银行无权向洪师傅进行追偿,

当然,本案属于刑事案件,孟某等人通过诈骗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后,其获得的77000元在法律上属于赃款,依法应当予以退还或者追缴。

最后,笔者在这里也要提醒广大读者,在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后,一定要采取报警、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头号周刊# #扬州头条#

#残障家庭被邻居骗取信息借贷近8万#

你们找我干嘛,车已经卖给别人,6万贷款不该我来还。原来,王某出了首付5万元,贷款8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以10万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了李某,王某和李某约定,先收4万元,剩下的6万元贷款由李某继续偿还。

后来李某没有按时还款,王某不以为然,认为车都交给李某,应该由李某还钱。再后来担保公司履行了担保义务后,起诉王某,法院判决王某还款本息7万元,并申请执行,但王某一直没有履行,法院冻结了王某的银行卡,案件终本。

王某有没有履行能力啊?当然有,到了王某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获得案款30万元,王某担心这30万元被法院冻结。于是向法院和自己委托的律师提出,自己卡找不到了,让法院将案款转给律师,然后又让律师转给了自己的儿女。王某把这些钱还给了和自己关系好的人,没有起诉他的人。

之后,法院调查得知了王某领取了30万元执行款的事实,将王某移送到了公安机关,准备追究拒执罪,很快王某就和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了。但仍然被提起公诉,判处缓刑。(案件来源检察网)

#执行君说法# #普法行动#

表面上看王某是有点冤,车辆卖给了李某,也约定贷款又李某还,哪知李某不诚信,没有及时还款。

但这和贷款买车,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王某是借款的主体,李某并不是借贷人,担保公司起诉王某没有问题。

李某没有履行买车的约定,王某可以起诉要求李某偿还贷款或者支付剩余的购车款。

再到后来,王某一错再错,规避执行,转移执行款,最终酿成大错。

对于这件事情,大家怎么看?

我是@执行君 ,请关注我,专注诉讼和执行。

#农民砍伐700棵“自家杨树”获刑2年# 4月6日,山东枣庄。公安机关通报了一起案件,枣庄一农民砍伐700棵自种杨树被判二缓二。去年3月,李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纠集他人采伐自己种植的杨树700余棵。检方认为,李某等人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法院以犯滥伐林木罪为由,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他4名参与采伐的被告人,均被判6个月到1年不等有期徒刑,缓刑1年。

农民种树可以,砍树不行。也就是说可以贷款买树苗去种,但长大了就不能自己擅自去砍。想靠承包荒山发财致富的,要仔细考虑清楚。但这个法规和政策,要提前给农民宣讲清楚,如果提前说了承包荒山只能种树不能砍树,只能投入不能产出,但估计就没有多少人愿意承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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