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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中介佣金协 贷款中介收取10%的佣金是否合法

时间:2020-07-12 08: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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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中介佣金协 贷款中介收取10%的佣金是否合法

【颠覆传统!房产中介行业首现“不满意不收佣”,新一轮内卷会否提升服务品质?】

经纪人提供不实信息、服务流程不专业、将信息差当利差......这些由来已久的行业恶疾犹如一块坚冰阻碍在消费者和房产经纪行业之间。如何打破屏障,给消费者提供更平等的交易环境和安全的置业保障?

来自福建的乐呵找房旗下可观地产,在全国首推“服务不满意不收佣”,主动将佣金裁判权转移到消费者手中,为重塑消费者的信任释放出可观品牌的诚善之意。

“服务不满意不收佣”,是房产经纪行业的一项革命性创新突破,它打破了行业传统收佣规则,将客户“满意度评价”,作为决定经纪人佣金考评的唯一标准。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申请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办理房屋交接”三大关键交易节点,植入客户满意度评价机制,使消费者首次拥有佣金决定权。

这不仅是针对传统业态的一场革新,更将引领房产经纪行业回归服务的本质——服务本身的含金量和专业度,将成为房产中介行业价值的根本性指标。

“服务不满意不收佣”,打破行业同质化僵局,用制度创新规范经纪人作业模式,用满意度评价体系力促经纪人服务升级,用自我变革引导行业迈向高品质服务时代。#财经新势力新春季##福州头条##福州楼市圈##媒体人周刊#

福建厦门房产中介违约案:房客“跳槽”被判支付2倍中介费

最近,一则涉及福建厦门的房产中介违约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5月,王先生与一家名为安居房产的中介公司签订了《看房书》,合同约定了中介佣金为成交总额的2.5%。之后,中介小翁多次带领王先生到处看房,最终王先生选定了一套心仪的房子,并要求小翁代为与房东协商价格。

然而,事情并没有像王先生想象的那样顺利。月底,小翁多次询问王先生是否愿意与房东面谈,但王先生却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就在这时,王先生却在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百客房产(化名)处以560万元成交价与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5万元中介费。这一情况引起了安居房产的不满,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王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并酌定其支付安居房产中介4万元的中介费。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分析一下:

首先,中介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中介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房屋买卖、租赁等服务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中介服务合同属于有偿服务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委托合同。中介机构是代理人,消费者是委托人,中介机构代理消费者与房主或租户进行交易,并获得中介费作为报酬。因此,中介服务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其行为不可归责于他方或者不可抗力。在本案中,王先生与安居房产中介签订的《看房书》明确规定了王先生应按照房屋成交总额的2.5%支付佣金,而王先生在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成交房屋后未向安居房产中介支付相应佣金,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

最后,需要对于本案中法院判决支付双倍中介费的依据进行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金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二倍。而在本案中,安居房产中介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看房书》约定了佣金为房屋成交总额的2.5%,但是王先生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佣金,因此法院判决其支付4万元中介费作为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上限。

最后提醒大家,签订合同了就要遵守相关合同的执行,要有契约精神,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与纷争!针对此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法律热点解读##头条热榜##法律##男子买房中介带看后与别家交易#

【买房人绕开中介交易价值560万元房产 最终“双倍买单”!】台海网3月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通讯员思法/文杨希/漫画)买房想“跳单”?最终“双倍买单”!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一男子让中介多次带看房产,结果出资购买500多万元的房产时却绕开中介进行交易,为此被告上法庭。

对于买房人来说,中介费常常被视为房屋价值外的另一笔“巨款”,也常常有人想“货比三家”,看看哪家中介费便宜、哪家成交价更低。殊不知,在享受了中介服务之后“跳单”,有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案件 绕开中介交易 买了500多万元的房产

5月,市民王先生与A房产中介(化名)签订了一份《看房书》,约定“经我公司介绍上述房产后,委托人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与业主成交,或介绍他人与业主成交,均视为我公司介绍,并支付5万元佣金”。之后,中介小翁多次带领王先生到处看房。

最终,王先生看中一套房子,并多次通过微信让小翁代为与房东协商价格。小翁也积极回复王先生相关内容,还向王先生透露:“业主心里底价为568万元左右,可以再协商。”

谁知,月底小翁多次询问王先生是否愿意与房东面谈,王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推托。

6月1日,王先生通过B房产中介(化名)以560万元成交价与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5万元中介费。A房产中介得知王先生购房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按《看房书》约定支付5万元中介费。

✎判决 《看房书》合法有效 买房人应付4万元中介费

法院审理认为,《看房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约定本意是为了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合法有效。

本案中,A房产中介已向王先生提供了房源信息,并积极履行带领看房、代为洽谈交易价格等居间义务,而王先生显然有意少支付中介费,利用A房产中介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另行委托B房产中介居间成交,应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A房产中介确未参与房屋交易的后续过程,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定王先生应支付给A房产中介4万元中介费。

✎法官说法 购房者应尊重房产经纪人劳动成果

在房屋买卖的履约过程中,合同各方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购房者亦应尊重房产经纪人的劳动成果。

对于购房者来说,房产买卖交易金额巨大、手续复杂、交易风险较大,应选择正规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由于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的居间合同多为格式合同,签订合同前还需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内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作为房产中介机构,应尽到如实报告及审慎义务,服务买卖双方,促成房产交易。

#房产中介那点事##房产经纪人##购房##跳单##厦门头条#

编辑|王贵溪 来源|海峡导报

中介佣金立项流程附件

(1)已盖章合作协议扫描件

(2)佣金标准申请流程审批单

(3)立项佣金房源明细表

(4)文字说明项目截至目前中介成交比例、各个年度中介成交套数 金额 占比。

配图:我喜欢的衣帽间的布置,灯换成简洁的,地板换颜色深一点的。

遇到这种事大家怎么办?

刚刚房东通过中介找到我,

说要重新签署租赁合约,

主要原因是中介说这个房子他们赔钱,

想要把房子还回房东,

让房东和我重新约定拟定合约!

可是,我刚搬进来三个月,

付了中介佣金、一次性管理费到合同期,

因为事发突然,

我说让中介来和我谈吧,

毕竟我们有合约在手!

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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