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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被起诉立案 信贷公司起诉到法院

时间:2021-06-10 14: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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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被起诉立案 信贷公司起诉到法院

年底领判决书就像小学生寒假领期末考试成绩单一样高兴。

一个索要逾期办证违约金的房产集体诉讼,从立案到拿到判决书只用了两个月时间。

“迟来的正义!”浙江温州,某建设支行代办员女子陈某某,今年51岁,潜逃25年,被警方抓获归案,其涉嫌的罪名是贪污罪,本应检察院侦查的案件,移送给了监委办理。

【老胡说法】

1、刑法的正义是什么?就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比如这个陈某某,涉嫌的罪名是贪污罪,贪污罪所侵犯的法益是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简单说说就是人民的信任,以及国家的财产。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等待陈某某必将是孤独的牢房。

2、本案涉及信息虽少,也有依然有很多法律知识可以学习。

首先, 陈某某涉嫌的犯罪,潜逃了25年,还能追究吗?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量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量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量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乍一看,这陈某某已经潜逃了25年,过了最长的追诉时效了,公安机关为什么还要抓她呢?

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红星报道中,有一句话“陈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1997年4月14日被立案侦查”,也就是说,1997年,司法机关就发现了陈某某的犯罪,且已经准备抓她,可是她逃跑了。

人逃跑了,如果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这不是扯淡吗?确实如此,刑法第88条弥补了这一漏洞。

其次,贪污罪入罪标准变了,陈某某涉嫌犯罪如何适用呢?

《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但是到底什么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地变化。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到20万属于数额较大,20万到300万属于数额巨大,30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而1997年刑法规定,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5万属于数额巨大,1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可以看出,贪污相同的数额,现在刑罚变轻了。根据从旧钱兼从轻的原则,应当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对陈某某进行审理和判决,这是对陈某某有利的。

最后,为什么案件移送给了监委办理。检察院还需要介入吗?

根据监察法第4条规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改革以后,监察部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但是案件依然要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同时也是法律监督机关。

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只会迟到,而从不会缺席,希望那些潜逃的犯罪人员,早日投案自首,还可以从宽处理。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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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颜某为获高额利息,在银行存入60万元。谁知中途,颜某去银行查询时,却被告知存款已被她本人取走,拒绝兑付。颜某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闫某一直在北京经商,这天,突然接到老家某银行负责人莫某的电话,称在他们银行存款60万,存期三年,不仅可以获取银行正常利息,还可以每年获取额外贴息5万元。

闫某考虑了一下,觉得收益不错,但是认为有风险,想拒绝莫某的邀请。但是莫某告诉颜某,存款存入银行,很安全的,如果出了问题,颜某还可以向银行索赔。

颜某考虑再三,最后答应了莫某的请求。便在两天之后,乘坐莫某购买的机票,回到老家,来到莫某工作的银行,在银行签了一堆文件,显示自己将存款存入了银行。

但是中途,颜某去银行查询时,却被告知颜某存款当天,将60万元存款存入银行后,随即又取出存入自己儿子的一个银行账户,而儿子的银行账户金额已被颜某本人取走。因此银行以此拒绝给闫某兑付存款。

颜某否认自己当天存款后又有取款记录,只是记得自己在莫某的安排下,签了一堆文件,最终将存款存入了银行。因此,颜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在银行遭遇了诈骗。

颜某向公安机关陈述,莫某告诉她,60万元一年清两次利息,本金和正规利息是银行支付,高利息由他来支付,没有风险。

存款当天,她并没有取款,也没有办理儿子的银行账户,她的文化程度为小学一年级,不认识字,都是他人写好后自己照着写,莫某叫她在哪里签字,她就在哪里签。所以取款记录上的签字一定是莫某欺骗了她。

而莫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他联系北京的颜某,说有一笔生意可以赚取,颜某有点担心,他就告诉颜某可以先把钱存入银行,再转入另外一张银行卡,其中第一张卡上没有取款记录,如果出了问题,颜某可以向银行索赔。之后他就根据事先安排,将颜某的钱存入颜某儿子的账户,随后取出。

因此,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向颜某出具了不予立案决定书。

随后,颜某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兑付存款及其利息。

颜某的理由是:莫某只是告诉她,在银行存款60万元,还可以额外获取高额利息。随后她就将60万元存入银行,但并没取款,且银行卡上面也没有取款记录,至于取款凭证上签字是莫某欺骗她签订的,因此要求银行兑付。

而银行则辩称:

第一、虽然存折上没有取款行为的打印记录,但是根据银行提供的取款记录,颜某已将存款取走,取款凭证有颜某签字,手续完备,所以可以认为银行已经履行了兑付义务;

第二、颜某为获取高额利息,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莫某,本身存在过错,且颜某辩称自己没有办理儿子的银行卡,但是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

第三、颜某辩称自己小学文化,但是户口本上记载为初中文化,颜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签字负责

第四、颜某在银行存款后,已经从莫某处获得6万元高额利息,如果在判决银行赔偿颜某60万元本金及利息,颜某就双重获利,有失公平原则。

因此,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颜某为获取高额利息,但又为了避免存在的风险,将存款存入银行后随即又取出,有银行取款凭证签字可以证明,因此驳回颜某的诉讼请求。

颜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司法解释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确信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事实,并认定该事实的存在。

本案中虽然颜某办理储蓄业务时,在存、取款凭单上均签了字,其存、取款的手续齐备,仅看其存、取款证据的形式要件,能够证明颜某已经取出60万元存款。

但这些凭单均系银行提供的格式文本,储户只需在文本上签字,出于经验和对国家金融机构的信任,储户的注意力一般都集中于审核凭单记载的金额,并不仔细阅读其内容的情形普遍存在;

因此,不排除颜某在办理业务时,因手续繁多,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并未详细阅读理解各种凭单的性质和内容的可能,而在取款凭证上签字,且颜某持有的存折并无取款记录,这足以使颜某相信其款已存于银行未被取出。

第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颜某与莫某有故意规避银行业务系统以达到既使颜某的存折只有存入而无取出60万元记录、又让莫某使用这60万元资金的合意。

第三、颜某持有的存折显示存款未被取出,根据银行相关规定,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所持存折和银行留存凭证记载的信息一致,如两者之间存在差异且无涂改,又无证据证明除“凭折支取”外还有其他支取方式,则应以储户所持存折记录的信息作为确认存款余额的依据。

第四、莫某作为银行负责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骗取储户存款,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后果应当由银行承担。

综上,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银行赔偿颜某60万元存款及其利息。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欠钱不还,起诉立案,已成功追回欠款

今天去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等待过程中,立案庭的小伙子和我吐槽我们办公室的实习生。

他说我们办公室的实习生大拽拽的,昨天实习生去法院,他问了实习生两遍是否是要立案,实习生都不搭理他,直到他问第三遍,实习生才说,不立,是来拿判决。

听他说完后,我说,她可能没听见,不可能听见故意不回答你的。

小伙子一脸鄙夷的说,咋可能啊,我和安检大厅那几个说起来,她们都说那个实习生就是拽,口气大得很……

吧啦吧啦……,他和我说了一大堆实习生的不好。

我说可能你们误会她了吧,挺好的一小姑娘,我们相处半年多了,我确实没发现你说的这些。

再说人嘛,初来乍到的,有些规矩可能也不懂,你们也要多包容些,都不容易。

小伙子还在喋喋不休的和我控诉实习生这不是那过份的,我懒得理他了,正好书记员下来,我签了字拿判决书走了。

办公室的实习生是个小女生,文文弱弱,谦虚勤快,努力上进,很不错的人。

因为初入社会,不善虚情假意,不会曲意奉承,不知道如何去和不同的人打交道。

其实我想说,可能并不是我们的实习生有多不堪,而是法院小伙子这类人特权思想严重,他们已经习惯了来办事的人对他们毕恭毕敬,遇到实习生这种不懂人情世故的,就觉得他们的权威受到挑衅………

平生第一烂事横在年关,如刺在喉,听从警官指导,前去法律顾问处咨询民事起诉梁X荣,结论是证据不足,很可能不予立案,即使可以立案,也要等到明年半年以后。

我就一微弱装修工,干体力活挣健康钱。因他需我要迏成协议给家装小包工头梁X荣家橡木着色和透明油漆喷涂手工,看活在一个多月之前,而后干活。本人应梁某从兰州自带机器工具到新区乾元金海国际,发现工程量超出原报价一半以上(油漆厂家技术员参考价),并且大部分为仿古浮雕,当时的情、势权宜没有极时商定超出价值,完工后梁某圧根不认此帐。

柜门过多无处摆放,提前安装。因磕碰撞发现问题,之后油漆厂家大区总代理经理带技术员亲临并指出措施,但梁某放弃一切措施,指示我修补、施工至无能为力完工。然后以此为扯皮入口侵占我机器工具等。

我一直在索要我该得报酬及工具,前几天再次到梁某家逼迫他报警。当着警官的面他依旧拒绝归还。我随警官离开他家,想不通我对梁某来说犯有捅天之罪,那么他为什么对我不理不找不起诉?我找他论理他却不会不见耍流氓,我找他耍流氓他却要讲理玩泼皮。

我也不想越过红线,一直在自渡,还得看梁X荣的态度行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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