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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转借合同 转贷借款合同无效案例

时间:2021-11-08 19: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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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转借合同 转贷借款合同无效案例

我是通过一家金融公司已押本不押车的形式,借到了五万元的贷款。

借款的流程是,金融公司通过一家网贷平台转借给我的款项。

签订借款合同是这家金融公司,合同签订后款项既打入我的账户,随后我把手续费1450打给金融公司提供的一个个人账户内,还款已每个月金融公司通知的数目打入金融公司提供的个人账户内,这样一直还了一年后,这家金融公司因为违规原因被有关单位查出被取缔,后续有金融公司的工作人员通知进行还款,这样我也陆续的进行还款,这样到了这家金融公司把我的借款债务转借给天津一家租赁公司了,这样陆陆续续的从到,再到。我陆陆续续的还款三万八千七百五十元。在的时候这家租赁公司通过仲裁的形式把我仲裁了本金三万七千元,利息以2分。仲裁的金额是5万。

因为我并不了解天津这家租赁公司是什么来头,直到五月份,他们申请中级法院强制执行,我才清楚这个公司的事情,这样中级法院把我的银行卡和微信全部冻结,经过我积极的跟法院的法官进行沟通说明了情况。法官的意思是私下调解,我跟着对方进行沟通,但是对方非常强硬必须还款本金加利息五万。这样在法官的协调下也没有达成调解,后来法官把我的银行卡和微信账户进行解冻,以不支持给予驳回,直到七月份这家天津租赁公司又把我起诉到我的户籍地的法院,我也是刚接到法院打电话,让我给对方律师进行协调沟通,经过沟通对方和我所还款的数额也没有达成一致,分歧很大。

所以还请专业的人士,帮我分析一下我该怎么办?我已还款三万八千七百五十元了,对方主张需要还款五万元。

陕西西安的杨先生有一辆20多万的奔驰车,在去年11月底的时候,朋友王某找到杨先生说借车10天,杨先生虽然不放心,但是在签了个借车合同之后,还是把车借给了王某。

合同上约定,每天借车费用350元,押金2000元,如果车辆出现转让,抵押或改装等情况,借车人应按照车辆现有价值三倍赔偿。

可是到了12月下旬的时候,杨先生还没有拿回自己的车,多次向王某催促还车,王某却经常不接电话。后来王某发短信说,自己的朋友因为欠钱导致车被扣了,等筹到钱取好车就归还。

就这样,又过去了一个多月,车子还没到杨先生手里,杨先生只好报警,警方已经立案,(来源:二三里资讯)

#普法行动#

据杨先生所说,车子借给王某几天之后,车辆的GPS信号就消失了,之后又去王某老家找到王某,王某还写了“车辆归还保证金”的条子,再往后,王某不仅没按时间归还车辆,还经常失联,再往后,就出现了车子被转借后,打牌欠钱扣车的事。

这一桩桩,一件件,明显不是巧合呀,王某的目的就是奔着无偿占有杨先生的车子来的,而且还打着借车/租车的幌子,想以此来蒙蔽杨先生或者警方的调查。

《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而王某骗取杨先生车辆价值20万元以上,依据陕西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已经是数额巨大了。

有人说,人家王某找杨先生签了借车合同,又写了“车辆归还保证金”,这顶多算是民间借贷,不能算是刑事上的“诈骗”,那么真的是这样吗?

笔者认为并不是,从借车之后的各种表现来看,王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主要原因是:

(一),借车之后没几天,奔驰车的GPS定位就消失了,试问,一个正常的借车人,为何无缘无故的要关掉或者去掉这个GPS定位信息呢?关掉GPS信息的时候,王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已经暴露了;

(二),借车超时未归还后,杨先生多次联系王某,王某却经常不接电话,之后又发短信给杨先生说自己把车转借给了朋友,朋友打牌欠款导致车子被扣,杨先生得知这个消息后,多次让王某把车子扣押的位置告诉自己,却一直没有得到答复。这剧情,这说辞,王某的故事大概率是在撒谎,属于虚构事实想把车辆占为己有;

综上,王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非法占有杨先生价值20多万元奔驰车的行为,已经满足《刑法》中定义的诈骗罪构成要件,依据《刑法》规定,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经常听到有人说,车子这个东西,就和妻子一样,都不能外借。现在看来,这句话说的真是完全正确。

对此,您又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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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头条# #西安身边事#

#武威头条#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问题”回复结果!

书记您好:我是天祝县旱泉沟村三组村民,本人肢体残疾,在隆裕苑租赁公租房三年,家中三人,儿子是大龄青年,暂为结婚,在外打工,房子空闲,因为经济来源不稳定,无力承担暖气费物业费,暂时房租出租给别人,.9.23日天祝住建局通知清退房屋,房屋押金和房租不予退换,请求书记百忙之中抽空处理,儿子也是疫情影响经济不稳定,才租赁公租房,现在清退以后,无法在租赁其它高额房屋,请求房屋归还不予清退请书记给予帮助。

官方回复-10-26

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留言,请求保留清退公共租赁住房的问题,现答复如下:经核查,您家庭共有30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初在隆裕苑小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套,合同中租赁期限为6月30日至6月30日,合同期限3年。根据天祝县住建局与您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第五条约定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信住房的,市,具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口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9月20日,天祝县住建局对城区公共租赁住对违规转租现象进行摸底核查,在核查中发现您承租的隆裕苑小区公共租赁住房违规转租给段某,在您与段某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转租价为11000元/年,合同期限2年,您共违规获得资金22000元。您反映的问题,存在公共租赁住房违规转租的问题,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天祝县住建局于20

9月23日向您下发了《公租房腾退通知书》,由您弟领取,要求您限期责令退回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截至目前,您尚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天祝县住建局正在委托律师依法向天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您还有其它疑问,请致电天祝县住建局联系咨询。

联系人:邓发明,联系电话:13893523945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中共天祝县委办公室#我的家乡在武威# #武威#

【事关福州公租房、租赁住房及人才住房最新政策!福州发布一揽子相关细则】

一、公租房:坚持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大力推行货币化租赁补贴发放,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推行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等方式,有效遏止转租、转借、长期无故空置等违规行为;每年年初组织距合同期满不足 1 年的保障家庭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车辆等变化情况

二、保障型租赁住房: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套或间进行规划设计,房屋及土地只能整体确权,不得办理分户产权,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坚持“小户型、低租金”原则;要在住宅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三、人才住房保障

【问题】您好,房子有三个房间,房东出租其中一个房间,厨房客厅等公用区域共用。合同签订前已明确告知房东我们租这个房间是俩人共同居住,房东同意。签订合同时只签了我朋友的名字,甲方为房东,乙方为我朋友,合同并无明确规定是俩人共同居住,也没有说仅限一个人居住,对于居住人数无描述。合同条款2乙方无权转租、转借、转卖该房屋。合同条款7合同期限内如双方退租,乙方需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并在一个月内合理转租,如无合理转租则需要赔偿一个月房租。问题一未明确限制居住人数,租这个房间的人是否有权决定本房间的居住人数?问题二合同并未有文字描述是俩人共同居住,名字没有出现在合同中的另一个人是否有居住权?问题三房屋租赁合同 签订的权利义务是否只在签订合同当事人俩人本人存在?问题四乙方与我共同居住是否属于转租?问题五条款3中转借是指什么?问题六合同条款2乙方无权转租、合同条款7退租需转租出去,是否同时生效?如不同时生效以哪个为准?问题七如未转租出去是否需要赔偿一个月租金?问题八如遇俩人同住一个房间,怎么同时保证俩人同时拥有权利?签订合同时应该如何签订?有什么注意事项?问题九签订合同为线上使用电子笔签,是否与纸质上签字笔手签一样具有法律效应?问题十签订合同前口头约定的事情,并未在合同中写明,口头的约定是否有效?麻烦您帮忙解答,非常感谢!

【解答】您好!欢迎关注中国法律服务网。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根据上述规定及合同相对性原则:1、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有管理使用的权利,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决定租住人数。2、他人也有居住的权利。3、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权利义务是在合同双方有效,但其他居住人不得违反相关约定。4、不属于转租。5、转借是指在合同存续期间,承租人将租赁房屋借给他人使用。6、同时生效,但生效条件不同,不得转租是租赁期间不得私自转租;退租时转租是承租人不再租赁时对外转租的情况,此时是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7、合同内容只要是双方真是意思表示,并同意签字,就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否则属于违约。8、因合同只签有一个人名字,在不影响居住的情况下,正常由合同承租人履行即可;签订合同时应阅读清楚合同内容及违约责任等,在符合双方真是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9、在合同不存在其他无效的情况下,线上合同和纸质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10、口头约定有效,但在涉及到诉讼等情况下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中国法律服务网平台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关注和支持!

“公租房”变成“私租房”海联智能提供完善租住行业AIoT解决方案

北京再曝光两起公租房转租转借处罚信息。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产权单位已与上述两户承租人解除合同;将持续加大对公租房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掌握房屋使用情况。

一旦发现有转租转借行为的,立即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取消该家庭保障房资格,停发租金补贴,记入不良信息档案,5年内不允许再申请各类保障房及共有产权住房,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入住公租房先“刷脸” 海联智能科技填补公租房转租转借漏洞

公租房借租、转租一直都是难点,海联智能科技针对这些情況提出人脸识别解决方案,通过租客绑定身份证,房源信息和租客信息相对应,保证本人使用;同时方便住建部门统一管理,用于催租防范财务风险。

公共租赁住房的人脸识别系统可对现场图像和身份证头像做分析配对,将租户的面部特征存入实名数据库,“配对”失败的无法进入小区,避免了非租户进出公共租赁住房楼栋。与此同时身份信息录入人员必须要和后台主申请人完全一致,租户的朋友或者委托人等情况是坚决不予录入的,租户也无法擅自录入他人信息,可有效杜绝群租、转租现象。租户退租后只需删除对应房间数据,无需更换锁芯,降低了物质资源浪费。

海联“人脸识别”门禁助力疫情防控

除了公租房安全外海联智能锁人脸识别功能,还被应用于疫情防控。海联智能门禁采用专业的红外模组及人脸识别算法,具有人脸识别性能强、识别速度快、远距离、测温高精度、非接触、支持戴口罩识别等优点,在人流密集的场所真正实现高效全自动无感识别、签到或通行,能有效协助遏制疫情的蔓延。

同时设备支持对人员身份信息及体温数据统一上传至平台软件,同时支持上传设备网络离线期间产生的事件数据,一机完成红外测温、健康码状态核验、核酸检测结果、疫苗接种信息、身份识别等信息查询功能。海联智能门禁还可以在更多的场景应用,如学校、社区、工地、景区社区、写字楼、学校、酒店、景区、交通枢纽中心和其他公共服务场所等,实现人员管控、无接触测温等智能应用。

海联智能锁安全协议平台

海联智能除了公租房门锁的智慧化应用和疫情防控方面的应用,还有其他协议应用场景。

1长租公寓

安全门锁协议防止租客重置门锁掌握管理权;方便运营商催租,防止飞房

2酒店民宿

有效解决大部分民宿不满足《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到实人登记,刷脸开门。

3个人出租

个人业主自用确保安全;业主出租,租客无法获取控制权,方便业主催租;换租客无需换锁芯。

4流动人口管理

协助公安管理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做到入住登记,离开注销,并有效管控

5地产物业

协助地产商、物业使用自己品牌的APP管理业主门锁,激活物业APP,提升品牌形象。

在终端消费者群体中,人脸智能锁的需求正在不断增加,这个品类正在不断走进千家万户。未来,海联智能将会不断倾听消费者的需求,切实地解决用户生活中的痛点,为更多家庭的生活方式带去升级和变革。

【呼和浩特:排查公租房3.2万户 147户转租转借 已清退48户】

公共租赁住房是国家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安居问题而设立的一项保障,转租、转借公租房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最近,呼和浩特市相关部门就针对公租房转租、转借等行为进行了入户清查。

5月16日下午,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新城区惠新苑公租房小区进行入户清查。入户人员手里有一份详细的住户信息表,上面记录有公租房承租人以及同住人信息,通过住户提供的身份证件、租赁合同和现场询问,对承租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比对。

惠新苑公租房小区住户:我之前是住在北垣街 他这会儿在我那住 小孩念书呢 这样兑换了一下

惠新苑公租房管理站房管员:这不属于兑换 这属于把房子转借 你和(户主)什么关系

惠新苑公租房小区住户:我是姑舅侄儿子关系

惠新苑公租房管理站房管员:公租房只能承租人 或者共同居住人共住 不得将房屋转租或者转借出去 如果不需要(公租房)的话 我们需要清退,我们也通知 你也跟他说一声,十个工作日内来惠新苑管理站 进行退房。

惠新苑公租房管理站房管员:谁租的这套房子

惠新苑公租房小区住户:我继父租的 我是一直在学校里面住

惠新苑公租房管理站房管员:你们的户口迁在一起没有

惠新苑公租房小区住户:没有

惠新苑公租房管理站房管员:因为他们父子关系,家庭成分比较特殊,当时我们要录像取证 还要约谈承租人或者直接带他入户,看他们的口径是否一致 然后再查相关证明 相关证件。

考虑到住户下班回家的时间 ,工作人员一般在下午五点之后才开始入户清查工作,如果遇到家里没人的情况,后续还会再次入户。

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中心惠新苑管理站房管员:(敲门声)家里没人的话我们贴完通知单以后 他需要三天之内携带他本人的合同 还有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需要到惠新苑物业三楼管理站核实信息 超过三天(不去)的话 我们后续还会随时检查 长期空置的话会进行清退 解除合同

记者了解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惠新苑公租房小区建成,共有2938户居民。

冀玉红 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中心公租房服务四室负责人:我们通过疫情期间核酸检测的信息比对,还有一个就是我们通过小区门口的人脸识别系统,然后就是我们不定期的入户核实 到现在我们基本已经排查完了,2938户 到现在我们一共发现了12户确定是转租的,到现在已经清退了3户 剩下的还在清退当中。

截至目前,呼和浩特市共建设公租房4.2万套,已经分配入住3.5万套, 其中包括市四区7个集中新建公租房小区,全市20个小区中配建有公租房以及25个小区中配建有廉租房。

董欣 呼和浩特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负责人:截至目前共计排查了3.2万户 排查出有147户有转租转借的行为,目前已经清退48户 其他也正在逐步清理当中,清理完以后 我们会将这些房屋进一步摇号分配,有转租转借的 我们就不再将他纳入保障范围了,不允许他继续申请保障性住房。

来源:都市全接触

《告全体租户的一封信》

因为不退押金,很多网民都在骂房东。但是却少见有房东骂租户。所以我想问广大租户几个问题:合同约束的条款你们真的都履行了吗?

比如:

1合同约定租期一年,未租满一年不退押金,你们做到了吗?做不到租满退房,意味着房东的房子将会进入空置期,房东每空置一天都是有损失的。房东约定租满一年,就是为了避免盲目退房造成损失。你突然退房,房东的损失谁来担?所以,你没履行约定,房东按照此条合同约定不退押金合情合理。

2.合同约定每月提前五日支付租金,违约者视为不再续租。你们做到了吗?房租一般是要提前支付的,因为你不提前支付,房东也是有损失的,你多住一天,房东就亏一天。说实话你不提前付钱,多住了三月跑掉了,房东去找谁去?你说你很诚信不会跑,你那么诚信为什么不按时交租?你每拖欠一天房租,房东的风险就增大一天。所以,如果房租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东又凭什么退你押金呢?

3.合同约定退房时卫生打扫干净,物归原样,你们卫生做好了吗?房东出租之前一般都会把房间打扫干净,修缮完整,目的就是方便租户入住。就像酒店一样,没有打扫房间的酒店你会入住吗?所以合同约定退房时房屋打扫干净不过分吧?你不打扫干净就想走,房东接下来怎么继续租?所以,房屋不能打扫干净,房东酌情扣除押金合情合理。说直白点,你的押金不一定够房东找保洁的。

4.合同约定租用期间损坏的家居设备需自费修缮,你们及时修缮了吗?退房时,房东检查家具设施,发现这也坏了那也坏了,说实话你让房东怎么退你押金?如果家具自然老化无所谓,但是一些人为破坏你总得要承担的吧?不管有意无意,你人为破坏掉,房东维修不用付钱的吗?这个钱肯定要从押金里扣啊。

5.合同约定,退房时所用水电煤需完全结清,你们结清了吗?租用期满,你自己用的水电燃气总得自己结清吧?你没有结清,坑定要从押金里面扣除滴呀。

6.合同约定,不得转租、不得转借,你们提前看清楚了吗?你租到一半不想用了,想转租出去,然后想让房东把押金退给你,可能吗?房东为什么当初租给你?就是相信你的人品不会随时毁约,不会损坏物品。你自己毁约,就别怪房东不退押金。

所以:如果合同条款你们都不履行,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干嘛要签字呢?如果签字了不履行义务,又有什么脸面骂房东呢?如果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你都履行完善,房东仍然不退押金,你是完全可以报警找警察调节的,或者你完全可以保留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的。所以:你们自己想一下,到底是房东素质差,还是自己没有履行应尽的承诺和义务?

你遇到过什么样的房东?

作者: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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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遇着绵羊是好汉,遇着好汉是绵羊”。“这个光头男太可恨可恨了,竟然这样对大妈!”今日发生了这样人神公愤的事。一大妈坐公交车,携带了几大包食品上车,由于体积较大,司机就问她买了货票没有,于是她刷卡“免费票”。

根据政策规定,年满一定周岁就可以办理免费公交卡。但老年人乘公交使用老年卡时,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不得出租,也不能带货。办理免费卡是为了让社会对老年人的尊重。由于她是免费卡,并没有再次刷卡,便找到座位坐下。

就在这时,一光头男走过来把她的物品全部扔下车,并踹了脚大妈几脚,强行赶下车。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人出来劝导,更可恶的是光头男把大妈踹下车后,司机迅速关门离开,没有起到保护乘客的作用。

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分析以下2点:

一、光头男触犯了法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乘客与司机关系

乘客与司机的法律关系自运输合同达成就开始受法律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出租车的交易习惯是到达目的地后再支付费用。所以自乘客上车时起,司机就与乘客就形成了运输合同中的客运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受《合同法》法律保护,适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肋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所以,司机义不容辞地对旅客负有安全保护义务。

同时,《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又明确规定:“承运人(司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是安全保护赔偿责任的例外排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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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的目的,本来是用来解决无房群体住房问题的,但是现在却被很多人用于牟利转租。

比如,有一个朋友,她在上海和男朋友各申请了一套公租房。然后,她和她男朋友合住其中一套房,而将另一套公租房用于出租,每月收取高达8000元的租金。这样算下来,两小口租了两套公租房,不仅不要出租金,而且每月还可以赚个几千元。

但是这样的好事,在南京却行不通。

南京市公有租房租赁合约明确注明,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转让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及私自交换使用。如果违反,根据《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细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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